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3日
辽宁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精神,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的能力和水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把行政应诉工作提上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位置,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执行行政应诉工作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增强新形势下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履行行政应诉职责,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依法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行政应诉工作,全面了解掌握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并将其纳入全省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二、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责任
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负责出庭应诉。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按照下列分工负责应诉: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应诉工作;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被告的,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应诉工作,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配合行政复议机关做好应诉工作;省政府原级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共同负责应诉工作。(责任单位: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加强出庭应诉工作
行政机关确定诉讼代理人应至少委托1名本单位相应工作人员,不得只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对于行政应诉案件数量较多、异地应诉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的辅助作用。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确因工作事由不能出庭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被诉行政行为是人民政府作出的,人民政府所属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可视为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责任单位: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四、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将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情况及时通报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于人民法院庭审过程中提出的调解意见,要认真研究,并向人民法院书面回应;对于人民法院制作的司法建议书,各级行政机关要作好有关意见和建议的落实反馈工作。(责任单位: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五、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
(一)强化行政应诉人员的业务培训。各级政府法制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每年至少开展1次集中培训和旁听庭审活动,全面提升行政应诉人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行政应诉质量和效率。(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政府法制办)
(二)加强行政应诉信息化管理。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建立全省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和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情况的实时动态管理,不断提高行政应诉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三)加强行政应诉保障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为行政应诉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设施,加快建立健全由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和法律实务经验的人员组成的行政应诉队伍,为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责任单位: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六、建立健全预防化解行政争议机制
行政机关要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最大限度减少行政争议。进一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把行政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及时化解行政争议。(责任单位: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