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严格控制和规范采矿权管理,促进全省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破解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存在的环境破坏、安全隐患等问题,助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采矿权短期延续登记
采矿权人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等有关规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登记申请,但没有完成延续要件准备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不得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暂停有效期顺延三个月的采矿权延续登记,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限期补正通知书。采矿权符合延续登记条件后,采矿权人凭有效的限期补正通知书及相关资料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
各市政府要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矿山企业加强监管,及时下达停产整改通知书,杜绝无证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确保我省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严格管理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
为严格控制全省采矿权登记,下列两种情形,需由市级政府向省政府正式行文提出办理申请,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依法划定矿区范围或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省级发证权限煤矿、铁矿采矿权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新立、扩大矿区范围)及延续、提高生产规模登记;
(二)省级发证权限其他矿种采矿权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新立)。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