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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展览业
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7〕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精神,推进展览业改革和发展,进一步发挥展览业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依托我省地处环渤海、东北亚核心的区位优势,优化产业布局、整合品牌资源、延伸产业链条、构建支撑体系,推动展览业转变发展理念、升级发展模式、改善发展环境,带动经济转型升级,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国内和东北亚地区具有影响力的会展经济强省。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信息化和品牌化方向,倡导低碳、环保、绿色理念,加快展览业转型升级。统筹全省展览业发展布局,以沈阳、大连为会展中心城市着力打造国际品牌展会集聚地,各地区依托产业、市场和资源优势,错位发展、协同发展。立足我省区位优势,重点扶持和培育一批规模大、知名度高的品牌展会。培养一批办展能力较强、水平较高、影响较大的会展龙头企业和高素质会展专业人才。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打造10个国家级国际性大型展会,会展主要经济指标逐年稳步增长,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管理规范、发展均衡、专业化和国际化程度较高的现代展览产业体系。
  二、改革管理体制
  (一)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由省商务厅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全省展览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强化政策衔接,推动信息共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及时协调解决全省展览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具体负责展览业的日常工作。(省商务厅、各相关部门)
  (二)规范党政机关举办展会活动。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51号)要求,建立健全政府办展退出机制。加强对全省各类展会的清理和管理,推进市场化进程,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力度。鼓励企业和专业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办展,有效承接原由党政机关举办的各类展会活动。(省文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经合局、省贸促会,各市政府)
  三、积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一)支持大型品牌展会活动。加大对全省已形成一定规模、具有较大影响力展会的支持力度,努力将其打造成为国际化高水平、全国乃至世界知名的品牌展会。(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农委、省文化厅、省外办、省旅游发展委,各市政府)
  (二)培育中小型和专业展会。充分利用展馆资源,依托制造业发展,打造智能制造、石油化工、汽车及零部件、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数控机床和机器人、医疗器械、五金工具、印刷包装技术、现代建筑产业等展会;依托农业渔业产业资源,打造有机绿色食品、种业农资、农产品、林下资源、水产品及加工品等展会,发展休闲农业、水果采摘、冬季捕捞等活动;依托科技、文化、卫生、教育、体育、旅游等资源,培育科技创新成果、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工艺精品、物流、婚庆、广告、健康、养老、儿童产业等展会,开发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会展,做大房地产、汽车、家具装修、文化旅游、科学教育、服装纺织品、糖酒、珠宝、瓷器、食品等专业展会。大力培育一批具有比较优势、代表行业发展方向的新兴展会,逐步将这些展会培育成新的国际性或区域性品牌。依托各地区商圈或大型商场,举办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婚庆、服装、工艺品、进口商品、农产品、老年产品用品、水产品等展会,便利就近消费。(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外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体育局、省旅游发展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贸促会、省老龄办,各市政府)
  (三)培育展览业龙头企业。在展览企业和相关服务机构中推行ISO9000认证,支持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通过收购、兼并、联合、参股、控股等形式组建展览集团,打造具有先进办展理念、管理经验和专业技能的展览龙头企业,充分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鼓励会展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做大做强。依托优势会展项目引进国内外知名会展企业参股或控股会展企业。逐步形成以大型会展企业为龙头,中、小型会展企业为辅助,相关服务企业为配套的会展市场主体体系。(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各市政府)
  四、支持展览业创新发展
  (一)推动展览模式创新。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等技术与展览业相融合,引导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新兴展览业态。鼓励依托实体展会举办网上展会,探索网上展会等线上线下结合的展览商业模式,实现“互联网+展览”升级,完善网上营销推广、线上交易等配套服务,扩大展览网上交易规模。(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
  (二)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展览机构与国际知名展览业组织、行业协会、展览企业等建立合作机制,引进国际知名品牌展会到我省合作办展。积极争取境内外知名展览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代理机构和合作机构,策划、承办各类展会。借助其他省(区、市)优质展会平台,广泛开展对外招展引会工作,争取更多大型会展项目落户我省。借助中国装备制造业博览会、中国国际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会等国际展览平台,提高展会的国际参展商比例,强化展览促进进口功能。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提升在境外特别是周边国家的办展能力,带动全省对外经贸合作。(省商务厅、省台办、省外办、省经合局、省贸促会)
  (三)拓展延伸展览产业链。积极培育展览业前、后配套产业,形成以大型展览专业企业为核心,以交通、旅游、物流、餐饮、住宿为支撑,以广告、设计、印刷、金融、通信、安装、布展、租赁、现场服务为配套的产业集群,构建配套齐全、协作紧密、运行高效的展览业产业链。鼓励展览业纵向横向融合,支持展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之间跨界整合,提高产业协同能力。探索“展览+旅游”、“展览+物流”、“展览+科技”、“展览+餐饮”、“展览+休闲娱乐”等发展模式。结合我省新兴产业、优势产业,鼓励跨界办展,带动相关产业链,形成互动共赢的发展格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交通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旅游发展委、省贸促会、省通信管理局,各市政府)
  (四)完善展览场馆管理运营。进一步完善展馆周边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交通路网体系及公交线路布局,为大型展会活动提供交通保障。支持引入国内先进的展览运营管理模式,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参与展馆经营,开展多种展览业务,推进展馆管理体制改革和运营机制创新,提高会展资源的优势整合和在全国会展市场中的竞争能力。鼓励展馆运营管理实体通过品牌输出、管理输出、资本输出等多种形式提高运营效益,提高展馆设施利用率,加强展馆信息管理,推动场馆互动、信息互通,提高场馆设施的使用率。(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各市政府)
  五、优化展览业市场环境
  (一)建立展览业标准体系。加快制定和修订展馆管理、经营服务、节能环保、安全运营等行业经营管理标准,逐步形成面向市场、服务产业、主次分明、科学合理的展览业标准化体系,大力推广行业标准服务,规范展览业市场秩序,推动展览业健康、规范发展。推动展览搭建工程企业等级划分和评定标准、专业性展览会等级划分和评定标准、展览企业分类标准、展览项目分类统计标准等地方标准的颁布实施,逐步建立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展览服务体系和标准。支持我省举办的国际性展会通过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与会议协会(ICCA)认证。(省商务厅、省质监局,各市政府)
  (二)建立行业信用体系。建立覆盖展览馆、办展机构、设计搭建和参展企业的信用体系,推广信用服务和产品的应用,提倡诚信办展、规范服务。推动展会主办(承办)机构诚信办展,践行诚信服务公约,依托各地区行业协会建立企业的信用档案,制定展会参展商信用监管制度。鼓励对诚信企业进行表彰,建立企业和从业者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信息披露制度。利用辽宁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健全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和公开,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促进展览业健康发展。(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各市政府)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和鼓励展览企业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方式,开发利用展览会名称、标志、商誉等无形资产,提升对展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水平。扩大展览会知识产权基础资源共享范围,建立信息平台,服务展览企业。展览会主办单位要把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列入展览会总体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展会参展商诚信和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做好对展商的引导、对展品的预先审查和展会的过程管理。明确展会现场侵权投诉的处置流程,配合执法部门加强对展会的监管,防止参展参会单位侵权、造假行为。完善重点参展产品追溯制度,推动落实参展企业质量承诺制度,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支持和鼓励展览企业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方式,开发利用展览会名称、标志、商誉等无形资产,提升对展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水平。(省打假办、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各市政府)
  (四)加强展会安全防范。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和安全事故。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展会安保工作责任制。制定各项应急联动预案,切实做好展会安全管理工作,为展会活动的顺利举行提供可靠保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展会安全保障工作的检查监督,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展览会不出安全事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贸促会,各市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展览业服务体系。为展会配套服务的相关单位和企业,要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按照优质、高效的要求为展会提供各项服务,实现会展场馆租赁、广告宣传、展品运输、展位搭建、物业管理等服务专业化、规范化,餐饮、住宿、交通、旅游等配套服务标准化、人性化,逐步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的会展服务运作体系,全面提高为展览业服务的水平。(省商务厅,各市政府)
  (二)完善财税政策。对市场化运作初期需要培育的自办展会给予适当扶持,对参加国家部委及各省政府主办的国内大型展览展示活动给予适当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展览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给予信贷支持。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会展场馆,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展览企业及相关配套服务企业健康发展。(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各市政府)
  (三)创新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在现有业务范围内,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适合展览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推动开展展会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进一步拓宽办展机构、展览服务企业和参展企业的融资渠道。完善融资性担保体系,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展览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辽宁保监局、大连银监局、大连证监局、大连保监局,各市政府)
  (四)实施便利通关。建立展览活动通关协调机制,进一步优化出入境展品的监管方式方法,提高展品出入境通关效率。引导、培育展览业重点企业成为海关高信用企业,适用海关通关便利措施。支持参展单位以ATA单证册方式通关,有效解决出入境展品担保问题。简化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要求的展品通关手续。对货运渠道进出展览品,提供预约通关服务。(沈阳海关、大连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
  (五)建立健全部门展览行业统计评估体系。构建以展览数量、展出面积及展览业经营状况为主要内容的统计指标体系,以展馆、办展机构和展览服务企业为主要对象的统计调查渠道,综合运用统计调查和行政记录等多种方式采集数据,完善统计监测分析制度,全面、真实地反映全省展览业发展情况。(省商务厅、省统计局,各市政府)
  (六)充分发挥展览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发展运作规范、独立公正的各类中介机构和协会、学会等专业化行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制定规范、组织对外交流、行业自律、展会评估、信息发布、行业统计、市场预测、政策研究、沟通协调、咨询服务、刊物发行、行业培训和公信证明等方面的作用,使之成为企业与政府、社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推动和引导展览业健康有序发展。(省商务厅、省民政厅)
  (七)加快人才体系建设进程。加快展览业人才引进和培养,按照技能、营销、策划和高层管理等不同层面,实施多层次、多渠道的培养教育。充分发挥我省教育优势,鼓励本科高校和大专院校开设展览业相关专业或展览业技能培训班,合作建立展览人才实习实训基地。鼓励相关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与相关院校和培训机构联合培养、培训展览专门人才。积极引进会展策划师、会展设计师、会展高级项目经理等展览高端人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同配合。结合各自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确保展览业改革发展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省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把服务工作延伸到展览业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合力打造我省展览业的良好环境,共同推进全省展览业的改革发展。省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7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