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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省省直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7〕5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对《辽宁省省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取消《辽宁省省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第6项“编制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二、将《辽宁省省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第2项“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备注”一栏修改为“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三、将《辽宁省省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第56项“编制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的“备注”一栏修改为“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辽宁省省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调整后,各市要相应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