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17年起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精神,全面完成我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意义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掌握翔实准确的全省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等情况,是提升土地参与宏观调控能力和推进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重要基础,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农民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对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提升国土资源管理精准化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二、调查工作任务
(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以国家统一提供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查清全省农村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2.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开展细化调查,查清城镇村内部各种地类的土地利用状况。
(二)土地权属调查。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对城镇村内部未完成地籍调查的区域,开展调查。
(三)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和国土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包括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农用地(耕地)分等定级评价调查等。
(四)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
1.建立三级土地调查及专项数据库。按照国家编制统一的数据库标准及建库规范,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开展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及专项调查数据库建设。以县级各类数据库成果为基础,建设省、市级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实现全省土地调查成果和专项调查成果的集成管理、动态入库、综合查询、统计汇总、数据分析、决策服务等功能。
2.建立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及专项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基于三级土地调查与专项调查数据库,建设从县到省的土地调查数据综合分析与服务平台,实现土地调查数据、专项调查数据与土地规划、基础测绘等各类基础数据的互联互通和综合运用。
(五)数据统计与分析。
1.数据统计。在土地调查数据库和专项数据库基础上,逐级汇总各级行政区划内的城镇和农村各类土地利用数据及专题数据。
2.数据分析。根据本次土地调查数据,并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根据土地调查及分析结果,编制第三次土地调查分析报告。
3.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基于本次土地调查数据,制作系列数据成果,编制省、市、县三级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图集和各种专题图、图集等。
三、调查时间安排
本次土地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工作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本次土地调查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
2017年,完成经费预算编报等前期调查准备工作。
2018年,编制实施方案,组织技术政策培训;根据国家陆续下发的土地调查统一底图,开展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
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并上报国家核查;下半年对调查成果进行整理,并以2019年12月31日为调查标准时点,统一进行调查数据更新、成果汇交,汇总形成全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数据。
2020年,完成统一时点数据汇总和地方调查成果验收,形成全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并报请国家验收。全省土地调查数据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四、调查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省政府成立辽宁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研究解决调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事务。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市县级政府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机制保障。各级政府要将本次土地调查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将适时组成督导组,对各地区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进展迟缓、质量不高、影响全省工作进度的,责令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经费保障。调查经费由各级政府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分级分担,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对财政困难的县(市、区),市财政可适当予以补助。根据土地调查任务和计划安排,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要切实加强预算管理,确保经费按时拨付。
五、调查工作要求
(一)严肃调查纪律。各级调查单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土地调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工作,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数据。调查成果要按程序、时限逐级汇总上报。调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保密。
(二)确保成果质量。实行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前一阶段成果需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防止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各地区要采取切实的保证措施,严格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实地相一致。
(三)严格项目监管。实行项目监理管理,对土地调查项目实施全流程监管,落实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明确当事人和责任人及其责任。对本次土地调查数据在后期应用阶段发现质量问题,延伸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附件:辽宁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
辽宁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张 雷 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李建国 省政府副秘书长
王桂芬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成 员:黄 洋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杨景云 省民政厅副厅长
李德海 省财政厅副厅长
马 原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赵恒心 省环保厅副厅长
汪 兴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邹广岐 省水利厅副厅长
张奎男 省农委副主任
李献唐 省统计局调查队队长
武兰义 省林业厅副厅长
李志军 省海洋渔业厅副厅长
翟国海 省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张中凯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马原兼任。
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随即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