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
基础标准 |
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
义务教育 |
1.公用经费保障 |
中央统一制定基准定额。在此基础上,继续按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并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公用经费等。 |
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第一档为8∶2,第二档为6∶4,其他为5∶5。 |
2.免费提供教科书 |
中央制定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补助标准,地方制定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 |
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 |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中央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中央按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分档确定非寄宿生具体生活补助标准。 |
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各地区均为5∶5,对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增加安排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
中央统一制定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 |
国家试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试点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中央财政给予生均定额奖补。 |
学生资助 |
5.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中央制定资助标准。 |
中央与地方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分担比例统一为8∶2;第二档,生源地为第一档地区的,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分担比例为6∶4;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生源地为第一档地区的,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第二档地区的,分担比例为6∶4,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与就读地区分担比例一致,分别为5∶5、3∶7、1∶9。 |
6.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 |
中央制定测算补助标准,地方可以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
中央统一实施的免学费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分担比例统一为8∶2;第二档,生源地为第一档地区的,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分担比例为6∶4;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生源地为第一档地区的,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第二档地区的,分担比例为6∶4,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与就读地区分担比例一致,分别为5∶5、3∶7、1∶9。 |
7.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 |
中央制定平均资助标准,地方可以按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分档资助标准。 |
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为8∶2,第二档为6∶4,第三档为5∶5,第四档为3∶7,第五档为1∶9。 |
8.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 |
中央逐省核定补助标准,地方可以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
中央统一实施的免学杂费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为8∶2,第二档为6∶4,第三档为5∶5,第四档为3∶7,第五档为1∶9。 |
基本就业服务 |
9.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
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
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
基本养老保险 |
1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
由中央制定基础标准。 |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部分,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中央对第一档和第二档承担全部支出责任,其他为5∶5。 |
基本医疗保障 |
1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
由中央制定指导性补助标准,地方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
中央与地方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为8∶2,第二档为6∶4,第三档为5∶5,第四档为3∶7,第五档为1∶9。 |
12.医疗救助 |
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
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
基本卫生计生 |
1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由中央制定基础标准。 |
中央与地方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为8∶2,第二档为6∶4,第三档为5∶5,第四档为3∶7,第五档为1∶9。 |
14.计划生育扶助保障 |
由中央制定基础标准。 |
中央与地方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为8∶2,第二档为6∶4,第三档为5∶5,第四档为3∶7,第五档为1∶9。 |
基本生活救助 |
15.困难群众救助 |
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
主要依据地方财政困难程度、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
16.受灾人员救助 |
中央制定补助标准,地方可以结合实际确定具体救助标准。 |
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省份,中央财政按规定的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灾害救助所需其余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
17.残疾人服务 |
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
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
基本住房保障 |
18.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等) |
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
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度、年度任务量等因素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