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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强化实施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辽政发〔2018〕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9日      

辽宁省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深入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创新创业人才的创造潜能,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重点领域深入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一)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的推广应用。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实施“成果转化促进行动”,推动成果转化对接和项目落地。积极举办中国创新挑战赛(辽宁赛区)相关活动,探索需求悬赏和研发众包创新模式,围绕产业和企业发展需求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省科技厅、省教育厅,中科院沈阳分院等部门负责)
  (二)进一步开放现有科研设施和资源。加强辽宁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搭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供需对接桥梁。根据共享服务情况,采取分等级后补助方式对共享服务突出单位给予工作经费补贴。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向创新创业企业开放科研设施和资源。制定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评估规则,将开放共享、成果转化等情况作为重要评估考核内容。(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中科院沈阳分院等部门负责)
  (三)推进学会服务企业技术创新。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引导学会之间组建“科技创新联盟或联合体”,引导国家级、省级学会在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服务站”,引导学会与企业共同创建“会企联合体”“产业协同创新共同体”,释放科技社团的社会创新潜能。建立一线工程创新人才培养基地,促进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省科协负责)
  (四)加强对原始创新的基础支撑。制定省重点研发计划指导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省重点研发计划指导计划,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实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辽宁省人民政府联合基金项目,重点解决省内产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充分利用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增强技术创新的源头供给,为科技型创新创业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省科技厅、省教育厅,中科院沈阳分院等部门负责)
  二、拓展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
  (五)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鼓励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完善小微金融服务体系,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增设小微支行、社区支行,增加对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活动的有效金融供给。引导各银行机构转变服务方式,优化信贷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大对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活动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域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等部门负责)
  (六)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工具。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扩大业务规模,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使用效率。支持银行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支持各银行机构帮助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省政府金融办,辽宁银监局等部门负责)
  (七)推进资本市场融资服务。引导科技企业到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区域股权市场上市、挂牌。常态化开展辽宁省科技企业投融资路演活动,促进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全国范围内的创投机构、上市公司等投资机构对接。(辽宁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负责)
  (八)稳妥推进投贷联动试点工作。积极争取和推动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纳入投贷联动试点地区,鼓励和推动辽宁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纳入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在客户评价、业务模式、风险缓释方式、贷款额度和期限确定、还款方式、抵质押品、担保方式等方面不断创新,提高科创企业信贷获得能力。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更好的满足科创企业的合理信贷需求。依托我省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对科创企业贷款进行合理定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省科技厅等部门负责)
  (九)积极培育和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和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努力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融资增信服务。推动各级政府建立政银担等不同类型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研发保险产品,完善相关产品体系,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省政府金融办,辽宁保监局等部门负责)
  (十)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探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省级以上高新区、大学科技园等与金融机构合作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组织开展“科技金融走进高新区”活动,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省科技厅、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负责)
  三、推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
  (十一)推进知识产权运用。以科技创新为导向,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构建全链条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立面向创业创新知识产权申请的绿色通道,建立专利加快审查机制。积极引导高等院校及所属的科技型企业对科研成果及时申请专利,推荐大学生创业项目申请专利。(省知识产权局、省教育厅等部门负责)
  (十二)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促进省知识产权运营模块与国家和各市的整合互通,加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继续做好“中国国际专利技术与产品交易会”活动。(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实行知识产权保护。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开展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的“闪电”专利执法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全省大型商业场所开展假冒专利执法检查。实施辽宁制造走向海外知识产权护航行动,建立辽宁—德国巴符州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联络热线。(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四、强化人才激励机制
  (十四)支持留学人员、海外人员创新创业以及科研人员双向流动。加大“留学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实施力度,遴选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在创办初始启动阶段重点支持。扩展“海外赤子为国服务行动计划”覆盖面,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辽宁工作。鼓励暂时不能回国的海外留学和工作人员通过多种方式为辽宁建设服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中科院沈阳分院等部门负责)
  五、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十五)加强创业投资领域信用建设。推进全省创业投资企业备案记录与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数据开放共享,实现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全覆盖。强化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建设,基金出资人及管理人员不良行为纳入失信记录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在创业投资重点领域实行信用评级,提高准入门槛。建立政府性引导基金信用报告制度,全面掌握基金发起人、管理机构和核心管理人员的社会信用记录。充分发挥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推动行业自律。(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将更多的涉企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深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做好名称库动态清理维护工作,不断充实完善禁限用字词库,建立名称争议快速处理机制。深入推进全程电子化改革,不断调整完善相关功能和应用软件,努力实现简便易用要求,持续做好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运用的宣传解读演示工作。深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省工商局负责)
  (十七)优化市场发展环境。持续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按照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动态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健全完善“两库、一细则”,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实现监管、惩戒联动。对经营异常市场主体,依法限制办理工商业务。对恶意逃废债并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人员,依法禁止其担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予受理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登记,在工商登记环节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省工商局、省编委办、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
  (十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继续支持市、县(市、区)、自贸区及各类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不断深化和扩大改革成果,持续提高审批效能,切实优化服务质量。(省编委办负责)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区要履职尽责,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推进全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壮大新动能,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