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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文件
辽财专服〔2019〕202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和《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2019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面向社会,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宗旨是强化对辽宁财政改革与发展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的研究,促进科学理财、依法理财、民主理财,有效服务财政实践。
  第三条 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管理办公室(设立在辽宁省财政科学研究所,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基金项目。

第二章 规划与选题

  第四条 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的选题,以辽宁财政改革与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主,积极探索地方政府理财规律,重点支持财经应用对策研究。
  第五条 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的选题由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征集,在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课题指南》,向财政系统和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发布。
  第六条 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分为立项资助和立项不资助两类,每年立项一次。其中,立项资助项目设立重大、重点、一般和财政科研观察点项目四个类别,根据项目类别和资金情况分别确定资助额度。立项不资助项目在结项评审时如果鉴定结果为良好以上,将以奖励的形式给予一定科研补助。项目的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调查报告(限观察点项目)等。项目完成时间以当年的申报通知为准,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以内。
  第七条 根据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需要和重大工作部署,按照省财政中心工作的总体要求,在统一组织年度项目申报的同时,可针对一些重要的特定选题,面向全社会通过特别委托、询价、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单独立项,组织研究。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一般应在财经科研、教学或实际部门工作,具有较丰富的研究能力和实践经验。
  2.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3.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项目课题组成员不得同时参加两个以上项目申请。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可从指定网站下载《课题指南》《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http://www.dfczyj.com),并根据《课题指南》及有关材料要求认真填写《申请书》,按规定时间送其所在单位审核。其所在单位按本办法和项目申报通知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项目的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在申报期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及电子文件统一送交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十条 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立项采取两轮评审,第一轮匿名评审,第二轮公开评审。通过专家审阅、部门参与、集体评议、投票表决等形式,确定年度拟资助项目。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由科研基金管理办公室从高校科研单位和部分实际业务部门的优秀人才中选聘,充分体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评审专家聘期一般为三年。评审专家库根据形势变化和评审工作需要,每年可作动态优化调整。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存留或透露《申请书》内容,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干扰,如出现不严格执行评审程序、不公正评审等行为,将中止其评审资格。
  项目评审专家评审费用(含立项、结项)依据评审工作量,按每人1000元-3000元标准执行,所需费用在财政科研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经审批立项的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自立项通知下达之日始,按审核通过的立项设计要求进行研究。项目未能按计划完成的,管理办公室有权按撤项处理,该项目负责人在此后两年内不得再申报新项目。

第四章 中期管理与检查

  第十三条 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由管理办公室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机构共同管理。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项目按时、按质、按设计要求完成。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和认真实施立项课题研究工作。为提高课题项目研究的实用性,项目负责人应与相关业务部门密切联系对接,鼓励开展组合式研究,按时保质完成课题研究。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研究中期按要求提供阶段性成果,提高研究成果时效性。
  第十五条 获准立项的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不得随意改变研究方向和立项设计、计划。确有特殊原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管理办公室批复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1)变更项目负责人;(2)改变项目名称;(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6)项目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及国家机密的;(7)项目延期;(8)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办公室有权做撤项处理:(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3)剽窃他人成果;(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被撤项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五章 成果验收

  第十七条 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最终成果完成后由管理办公室负责验收。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将最终研究成果(含电子文件)及《结项审批书》报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十八条 项目成果在正式提交鉴定之前,管理办公室对项目成果的基本内容和形式的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核,并对项目成果进行学术不端检测,结项成果查重比例一般应限制在30%以内,自重复比例最高不超过50%。
  第十九条 参加结项评审的项目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原创性、实用性和时效性。项目成果在深入分析现实问题的基础上,应着重突出政策建议部分。
  第二十条 一般情况下,项目成果应在国内规范性财经期刊公开发表,或取得市厅级以上领导批示,或提交财政相关业务部门采用,或在辽宁省财政科学研究所、辽宁省财政学会主办的《科研要报》上采用。

第六章 成果鉴定与结项

  第二十一条 项目最终成果由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鉴定。管理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选择若干名专家组成鉴定组。鉴定组中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专家不得超过2人,课题组成员不得担任本次评审的鉴定专家。
  第二十二条 成果鉴定形式分为两种:(1)召开鉴定会,由项目成果鉴定小组成员共同审阅成果;(2)书面鉴定,请项目成果鉴定小组成员分别审阅成果。《专家评分表》和《专家鉴定意见书》须由各鉴定组成员本人填写。
  第二十三条 鉴定的主要内容:(1)项目研究成果是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是否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2)项目实施是否达到了项目申请书中关于成果的设计要求;(3)项目成果是否符合通常的学术规范;(4)项目成果是否符合辽宁省情实际,对策建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具有较大应用价值;(5)项目成果所使用的资料、数据是否准确、及时和完整;(6)项目成果的观点、方法和内容是否具有创新性、科学性。
  第二十四条 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成果一次鉴定不合格者,撤销项目资格,对部分符合条件的项目可视情况允许项目负责人对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参加鉴定。如再次鉴定不合格,则撤销其基金项目资格。
  第二十五条 单独立项的重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完成后,由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成果验收和结项。
  第二十六条 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管理办公室对项目成果具有优先使用权。公开发表和出版类成果,印刷时需在显著位置标明“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字样。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合格后,由管理办公室颁发《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结项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辽财办〔2006〕472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以下简称财政科研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的服务财政中心工作,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结合《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由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管理办公室(简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
  第三条 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具体资金分配,根据当年预算安排的总体额度、项目类别和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公正、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基本原则,由基金管理办公室合理确定。基金管理办公室向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拨付资金并委托其管理。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简称“责任单位”)是该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项目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的使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六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开展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指开展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住宿等费用。
  (四)设备费。指开展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五)专家咨询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七)印刷出版费。指开展项目所需的打印费、印刷费及成果出版费等。
  (八)其他支出。指开展项目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以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
  第八条 间接费用由责任单位统筹管理使用,一般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30%。项目责任单位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人员中的在职在编人员,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10日内完成预算编制,并由项目责任单位审核、签署意见,以立项回执的形式提交管理办公室。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专项使用、超支不补的办法。项目立项后首次拨付项目资金总额50%,剩余50%部分待结项后进行拨付。为促进项目成果应用,建立部门采纳情况(成果被省市相关实际业务部门政策采纳或得到市厅级以上领导批示)与后续资金拨付挂钩机制。视成果被实际部门采用情况,对项目资金总额的30%部分给予全额拨付、部分拨付或者不拨付。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辽宁省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十四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
  第十五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比照项目资金金额给予1∶1以上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具体管理,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掌握使用,接受本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和财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项目资金使用要坚持节约原则,努力提高使用效益。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应当加强项目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妥善保管经费开支的各种凭据,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责任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该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本规定者,“管理办公室”将视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撤销资助、追回经费、通报批评、不再受理当事人或有关单位基金项目申请等办法予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