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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科发〔2019〕17号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
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作用,规范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后补助管理,依据《辽宁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辽政发〔2018〕3号)、《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辽财教〔2017〕602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我省产业转型升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先行投入资金、开发科技成果并在我省实现具有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进行后补助;对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科技企业孵化提供重要支撑服务且业绩突出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等进行后补助;对在东北科技大市场及与之互联互通的各分市场(包括工作站等)开展技术转移和相关服务工作的服务机构进行后补助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单位是指在辽宁省境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国家和省科技管理部门确定或备案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入驻东北科技大市场、各分市场的相关服务机构等。

第二章 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申请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性后补助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一)申报条件
  1.与省内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入股、技术开发等技术合同,且单笔合同额100万元(含)以上(农业类院校与省内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入股、技术开发等技术合同单笔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
  2.合同签订日期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
  3.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未直接获得过辽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4.通过项目实施,在我省已实现了科技成果中试或产业化等。
  (二)补助标准
  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形式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合同到款额的10%(实际支付日期须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通过作价入股形式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实缴金额的10%(实缴金额以银行凭证为准,支付日期须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通过技术开发形式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合同到款额的5%(实际支付日期须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企业申请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性后补助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一)申报条件
  1.企业应在省内注册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学研合作紧密型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了长期战略合作协议);
  2.企业与国(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签订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入股、技术开发等技术合同,且单笔合同额100万元(含)以上;
  3.合同签订日期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
  4.该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未直接获得过辽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5.通过项目实施,实现科技成果中试或产业化等,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补助标准
  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形式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支付院校科技成果实际到款额的20%,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通过作价入股形式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实缴金额的20%(实缴金额以银行凭证为准,支付日期须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通过技术开发形式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合同到款额的10%(实际支付日期须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且已进入产业化阶段,经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可“一事一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同一技术合同供给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承接方(企业)只能申请一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性后补助。
  第七条 科研人员成果转化创办企业申请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性后补助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一)申报条件
  1.企业应在省内注册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科技人员为企业创办人或股东;
  2.企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3.企业未获得过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性后补助;
  4.企业已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且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产品销售收入超300万元。
  (二)补助标准
  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注册资金实缴金额的20%,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且已进入产业化阶段,经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可“一事一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申请奖励性后补助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一)申报条件
  1.经国家或省科技管理部门确定(备案)1年以上;
  2.上一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为A类,或年度综合考核指标增速排名前5名。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已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集聚东北科技大市场及各市场(包含工作站),并开展相关工作。
  (二)补助标准
  绩效考核评价为A类,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度综合考核指标增速排名前3名,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星创天地申请奖励性后补助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一)申报条件
  1.经国家或省科技管理部门备案1年以上;
  2.上一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
  (二)补助标准
  在上一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的星创天地中,选择评价分数高的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或按统一标准
  给予资金支持,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专业化众创空间申请奖励性后补助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一)申报条件
  1.经国家或省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2.获批当年或上一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为A类。
  (二)补助标准
  获批当年或上一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为A类,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东北科技大市场及与之互联互通的各分市场(包括工作站等)开展技术转移和相关服务工作的服务机构,申请奖励性后补助申报条件、补助标准另行通知。

第三章 奖励性后补助程序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面向社会发布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性后补助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按照年度申报要求,在“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内上传如下有关附件材料。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提供材料清单。
  1.《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性后补助申请书》(院校版);
  2.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股权协议;
  3.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合同经费到款凭证、技术转让方开具的正式发票。以作价入股支付交易的,提供股权变更的法律文件、技术股权支付凭证、实缴部分银行凭证;
  4.科技成果未直接获得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保证书;
  5.中试或产业化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提供材料清单。
  1.《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性后补助申请书》(企业版);
  2.企业营业执照;
  3.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股权协议;
  4.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合同经费到款凭证、银行转账凭证、技术转让方开具的正式发票;以作价入股支付交易的,提供股权变更的法律文件、技术股权支付凭证、实缴部分银行凭证;
  5.科技成果未直接获得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保证书;
  6.中试或产业化的证明材料。
  (三)科研人员创办企业提供材料清单。
  1.《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性后补助申请书》(企业版);
  2.企业营业执照;
  3.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证明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4.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注册资金实缴证明材料;
  5.企业未获得过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性后补助保证书;
  6.产业化证明材料。
  (四)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提供材料清单。
  1.按照不同平台载体类别提供《辽宁省奖励性后补助申请书》(机构版);
  2.绩效考核评价结果。
  (五)专业化众创空间提供材料清单。
  1.提供《辽宁省奖励性后补助申请书》(机构版);
  2.获批当年证明材料或绩效考核评价结果。
  (六)星创天地提供材料清单
  1.提供《辽宁省奖励性后补助申请书》(机构版);
  2.提供当年《年度星创天地工作进度调查表》和《年度工作报告》。
  (七)东北科技大市场提供材料清单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 具有初审推荐资格的单位作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性后补助推荐单位,应在考察核实的基础上,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推荐,并按项目申报指南时限要求,报送项目推荐函,并在“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确认推荐。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东北科技大市场等组织专家进行项目(机构)评审和现场考察,并视情况组织现场考察,重点核实是否符合通知要求、满足相关评价指标,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是否具有重要贡献,按照预算额度提出建议,形成结论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省科技厅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根据年度奖励性后补助经费实际预算,省科技厅提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东北科技大市场等奖励性后补助安排计划。
  第十六条 奖励性后补助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省相关资金管理要求,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资助、投资等,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高校、科研院所补助经费可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团队绩效支出,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企业主要用于支付科技成果转化费用、中试技术研发、购置设备和材料等相关费用;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东北科技大市场等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服务机构提高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服务能力建设,提升科技企业孵化能力,科技金融服务,服务团队绩效支出(比例不高于后补助经费的20%),人才业务培训以及举办科技成果对接会、科技展会、项目路演等相关活动支出。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风险防控,在申请奖励性后补助资金中出现违规失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辽宁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9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