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工信电力〔2019〕40号
辽宁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细则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推进辽宁省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售电侧改革指导意见》(发改经体〔2016〕2752号)、《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国家批复的《辽宁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并实行注册制管理。售电公司按照“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三备案”的流程,自主选择电力交易中心注册成为电力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三条 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售电公司在辽宁电力交易中心的市场准入与退出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信息披露与备案等。
第五条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东北能源监管局)按职能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六条 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及以上至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亿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及以上至2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亿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1名高级职称和3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售电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三)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2名高级职称和5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六)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七)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八)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第八条 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其中,发电企业增项开展售电业务的待条件成熟后纳入售电公司准入范围。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履行相应的准入程序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第三章 准入程序
第九条 售电公司准入实行“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三备案”制度。
第十条 售电公司需按固定格式填写信用承诺书,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在办理注册时提交辽宁电力交易中心。
第十一条 辽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售电公司注册服务。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到辽宁电力交易中心注册时,应提交以下信息或资料:
(一)注册申请资料
1.售电公司公示信息。
2.售电公司注册申请书。
3.售电公司注册信息表。
4.售电公司章程复印件。
(二)注册信息证明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售电公司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允许开展售电业务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项应包含“电力生产供应”、“售电”或“电力销售”等内容。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资产证明:法律法规认可的资产证明资料。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收账款等。
4.专业人员资质表、专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所列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该售电公司全职人员。
5.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经营场所为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的应提供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租赁合同。
6.授权委托书。
7.其他资料:售电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并向社会公示,以证明公司实力和信誉的有关证明资料。
(三)申请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经过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财务报告。
2.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复印件。
3.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复印件。
4.特殊岗位人员(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职称证书复印件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配电区域的证明资料及地理平面图。
6.配电网络分布图。
7.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售电公司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资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所有资料需同时提供PDF格式的电子扫描文档。
第十三条 辽宁电力交易中心收到售电公司提交的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通知售电公司审查结果。对于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售电公司应及时补充更正。
第十四条 辽宁电力交易中心每月将审查合格的售电公司公示信息汇总,通过“信用中国”和“信用辽宁”网站及辽宁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信用中国”和“信用辽宁”网站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记录公示结果,并提供给辽宁电力交易中心查询。
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暂不生效,暂不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售电公司可自愿提交补充资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和东北能源监管局核实处理。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手续自动生效。辽宁电力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为其配置交易账号和权限,并将其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辽宁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政府相关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发展改革委),东北能源监管局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和“信用辽宁”网站以及辽宁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注册信息变更
第十七条 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5个工作日内向辽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注册信息变更申请书及变更信息证明资料(参照注册信息证明资料)。
第十八条 辽宁电力交易中心收到售电公司提交的注册信息变更申请书和变更信息证明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通知售电公司审查结果。对于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售电公司应及时补充更正。对审查合格的变更信息,辽宁电力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在辽宁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上确认。
第十九条 售电公司业务范围、公司股东、股权结构等有重大变化的,辽宁电力交易中心应在审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要求售电公司再次予以承诺,并将售电公司承诺书和审核后的变更申请表通过“信用中国”和“信用辽宁”网站以及辽宁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辽宁电力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在辽宁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上予以确认。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售电,可以自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辽宁电力交易中心集中竞价、挂牌等交易方式进行市场交易。参与双边交易的售电公司应将交易协议报辽宁电力交易中心备案并接受安全校核。
(二)同一配电区域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同一售电公司可在省内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
(三)可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四)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用户信息。
(五)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执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六)参照国家颁布的售电合同范本与用户签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并获取合理收益。
(七)受用户委托代理用户与电网企业的涉网事宜。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信用中国”和“信用辽宁”网站以及辽宁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九)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干涉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拥有并承担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与义务。
(二)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三)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收取配电费;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并向其供电的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电网企业汇总后上缴财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电网企业;承担供电区域内有关电力统计工作,并按期报送电网企业。
(四)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
(五)按照规划、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建设配电网,负责配电网运营、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六)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不得跨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
(七)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
第六章 退出方式
第二十二条 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强制退出售电市场,并注销注册: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四)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五)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六)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被注销的;
(七)利用机制、规则盲区恶意扰乱市场环境,影响公平交易或获取暴利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和东北能源监管局在确认售电公司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通过“信用中国”和“信用辽宁”网站以及辽宁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对该售电公司实施强制退出。
第二十四条 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其已签订但未履行的交易合同通过辽宁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或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售电公司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售电市场,并提前45个工作日向辽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退出申请。申请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交易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自愿退出时,应妥善处置配电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第二十七条 售电公司自愿申请退出市场时,应向辽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注销申请相关资料:
1.售电公司注销申请书。
2.授权委托书。
3.尚未履行的市场交易合同及对未履行合同的转让处理协议。
第二十八条 辽宁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售电公司自愿退出市场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注销申请和相关资料的审查,并通知售电公司审查结果。对于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售电公司需及时补充更正。
第二十九条 对于审查合格的售电公司注销申请资料,由辽宁电力交易中心在“信用中国”和“信用辽宁”网站以及辽宁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出市场手续。
第三十条 辽宁电力交易中心应及时将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从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同时注销市场交易注册,向政府相关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发展改革委)、东北能源监管局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和“信用辽宁”网站以及辽宁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信用评价与监管
第三十一条 建立完善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制度。依托辽宁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发建设售电公司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第三十二条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定期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东北能源监管局和辽宁电力交易中心报告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和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东北能源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职责对售电公司进行监管,对违反交易规则和失信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记入信用记录,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经公示等有关程序后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强制退出的售电公司直接纳入黑名单。
第三十四条 建立电力行业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对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售电公司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辽宁电力交易中心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注册申请,其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售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和东北能源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2019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