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水合〔2019〕6号
辽宁省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推动全省河长制工作从“有名”向“有实”转变,进一步加强全省河湖采砂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切实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按照省水利厅和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决定从2019年4月至12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全省河道采砂管理现状,查清非法采砂河段、水域基本情况,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重点查处无证采砂、不按许可条件采砂、以河道清淤、工程建设等名义进行非法采砂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行为。建立完善河道采砂监管执法长效机制,规范全省河道采砂秩序,有效改善河道生态环境、确保河道防洪安全、生态安全、涉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专项整治包括排查整顿,深挖彻查和重点整治等任务。
(一)排查整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江河公安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专项行动,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工作方案、安排部署工作,强化宣传发动,形成舆论氛围。各地要在原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重点河段沿线和水库周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彻底排查,强化源头管控,做到有河道采砂活动的河段、水域全覆盖,不留空白、不留死角。以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为抓手,严格落实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河湖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加大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问题多发区域和重要时段巡查执法频次。强化对禁采区和禁采期的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二)深挖彻查。对于发现的非法采砂行为,各地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有效地开展执法打击。对无证采砂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严惩;对恶意干涉、阻挠执法甚至暴力抗法的行为严厉打击;对证照齐全,但严重违规、超深越界开采,破坏河道生态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采砂行为,严厉整治;对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参与河道采砂活动、充当非法采砂“保护伞”的行为,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于群众反映强烈、性质恶劣的采砂案件,一查到底,坚决铲除,始终保持对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牵头部门反馈。
(三)重点整治。为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违法行为,确保河长制工作有序开展,结合全省水利行业的实际情况,将新民市、凌海市、盖州市、灯塔市、开原市、绥中县、凤城市、阜蒙县、北镇市、普兰店市、铁西区、太子河区、海城市、北票市、义县等15个县(市)区列为省重点整治地区。
三、进度安排
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4月底前)。各地区按照本方案要求,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并将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水利厅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5月—11月)。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深入开展河道采砂排查整顿工作。对于发现的各类非法采砂问题,及时有效的开展执法打击行动。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的巡查力度,加大对问题多发区域的巡查频次。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摧毁非法采砂产销网络。对于影响恶劣、查处难度较大的案件,可以由省厅直接查办或挂牌督办。
(三)督促检查阶段(2019年5月—10月)。为保证本次专项行动效果,省水利部门会同省公安部门将成立联合检查组,于上下半年各开展一次督导调研和巡查执法。重点调研各地采砂河道采砂摸底调查是否全面准确,采砂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等各项制度是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是否有效衔接,非法采砂活动是否得到有效遏制和打击等,同时对一些重点涉砂案件进行督办。
(四)总结阶段(2019年12月)。各地汇总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专项行动工作成果,形成工作报告,报送省水利厅。对于专项行动成效显著地区的先进经验省水利厅将进行积极推广,对于整治不力、采砂管理秩序混乱的地区省水利厅将持续督导督办,通报相关地区并约谈主要负责人,并在“大禹杯”竞赛评比和“河长制”工作考核中扣减分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要求,开展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专项行动,是推动全省河长制工作从“有名”向“有实”转变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正常河道采砂管理秩序,保障供水、防洪、通航、生态安全的必然要求。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江河公安部门要成立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专项行动工作组,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本部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重点来抓,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各方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协同联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平台,在河长湖长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各有关部门力量,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对采砂问题集中、突出的河段要组织多部门开展联合重点整治。建立完善联防联控机制,协同开展跨界采砂整治行动。各相关部门要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与日常业务工作相衔接,完善信息通报、联合调查、案件督办、案件移送等执法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平台,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专项行动。通过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等途径,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群众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举报,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核实处理。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对整治行动中涌现的先进典型进行大力宣传,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进行公开曝光,营造社会公众支持和参与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专项行动的良好氛围。
(四)严肃追责问责。对于在专项整治行动中,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和因疏于管理导致的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违法采砂行为频发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肃问责追责;对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知法犯法的公职人员,要进行严厉查处。
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公安厅
2019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