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教发〔2019〕46号
辽宁省研究生创新与学术交流中心
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15〕184号),为持续推进我省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不断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培养质量,进一步规范辽宁省研究生创新与学术交流创新中心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研究生创新与学术交流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是依托国家或省级一流学科,面向全省高等学校本学科及其相关学科领域研究生搭建的创新实践与学术交流平台。
第三条 创新中心坚持总量控制、特色发展、动态调整的建设原则,按照立项建设、绩效考核、优胜劣汰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 创新中心功能
第四条 创新中心充分发挥全省一流学科的引领辐射作用,开拓研究生的创新视野,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激发研究生的创新潜能,强化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推动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升。
第五条 创新中心通过举办学术论坛、学术会议、学术沙龙、暑期学校、学科竞赛等研究生创新与学术交流活动(以下简称“活动”),实现研究生培养的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
第六条 创新中心必须以研究生为中心,汇聚全省同领域不同高校相关学科点的研究生,围绕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组织开展活动。各创新中心不得组织只有创新中心建设高校参加的活动,不得以创新中心名义组织与研究生培养无关的活动。
第三章 任务分工
第七条 省教育厅负责创新中心的立项建设、考核评价并指导活动的开展。
第八条 高校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体制、编制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障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
第四章 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省教育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研究生教育需求,部署创新中心申报工作。各高校组织创新中心的申报工作。
第十条 申请新立项建设的创新中心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托学科是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学科,学科学术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质量较高,在全省相关领域具有明显优势和影响力。每个一级学科原则上只建设1个创新中心;
(二)创新中心拟开展的活动有一定基础、参与面广,对提升研究生创新和实践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且组织方案严密、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
(三)创新中心建设高校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水平较高,能够在人力、财力、物力上提供必要的支持,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创新中心的责任,保证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申请新立项建设的创新中心进行评审,择优遴选确定符合建设条件的创新中心。
第十二条 批准立项的创新中心为省级研究生创新与学术交流中心。
第五章 活动组织
第十三条 创新中心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活动,活动主办单位为辽宁省教育厅,承办单位一般为创新中心建设高校。
第十四条 创新中心开展的活动,非创新中心建设高校一般不少于2所且研究生参与人数一般不少于30人。活动内容涉及发言交流的,非创新中心建设高校的研究生参与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或占比不低于1/2。安排学者讲学要根据活动需要,严格控制学者人数且讲学时间不应过长。
第十五条 创新中心应积极开展与国家或合作省份相衔接的研究生活动,在组织本省活动的基础上,鼓励跨校选拔研究生组队参加国家或合作省份的研究生活动。对外交流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取长补短,吸收借鉴好经验和好做法。
第十六条 鼓励各创新中心连续多届组织同类型活动,打造具有显明特色的研究生教育活动品牌,鼓励在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开展探索:
(一)省内有相关学科布点的高校轮流承办或协办活动;
(二)吸引企业赞助(可冠名)的方式开展活动;
(三)吸引省外高水平高校研究生参与活动;
(四)将活动参与形式由自愿报名过渡到随机抽取研究生参加。
第十七条 各创新中心应设计标识,在活动宣传、会场、论文集、会议或参赛手册等广泛使用,扩大创新中心影响力。
第十八条 创新中心可根据活动内容成立活动组委会,建立网站或专题网页,及时发布活动信息。活动组委会可根据活动特点设立优秀论文、竞赛获奖等面向参与单位或个人的奖励项目,一般获一等奖的比例不超过参与单位或人数的10%,获二等奖的比例不超过20%,获三等奖的比例不超过30%。中心建设高校可为评选出各类奖项的获奖证书代章。
第十九条 创新中心应注重开展活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印发的各类通知、文件要套红头并加盖公章;对参与活动的师生根据活动内容对着装或仪表形象方面作出相应要求。
第二十条 创新中心开展活动涉及论坛、讲坛、国际会议的,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创新中心要加强对开展活动的过程管理,特别对涉及奖项评选的内容,须科学严谨、公平公正,严格规范评审、公示、申诉等程序,确保活动的水平和质量。
第二十二条 创新中心及各高校应切实加强宣传工作并严格审查宣传内容,对涉密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脱密处理。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创新中心建设高校应根据省教育厅通知要求,拟定年度活动方案并报备,省教育厅统一发布后,由各创新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创新中心组织开展的活动,原则上应于每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活动结束后,创新中心建设高校要认真总结活动开展情况和工作经验,并将活动总结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每年度组织专家对创新中心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专家给出的评价情况,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确定创新中心评价结果。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厅将评价结果作为高校绩效考核的重要因素,把创新中心开展的活动纳入省一流学科重大标志性成果遴选范围。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创新中心立项建设:
(一)依托学科被撤销省一流学科的;
(二)连续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考核评价材料严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
(四)组织活动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建设单位不能保障创新中心正常运行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教育厅
2019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