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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

辽人社发〔2019〕11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
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9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2019-2021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精神,全面实施我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9至2021年共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75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22万人次以上;经过努力,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对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落实补贴政策
  (一)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
  1.企业应结合自身发展趋势、生产和技术创新需要,制定职工培训计划,通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业务研修等活动,提升职工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出国(境)培训项目优先列入年度出国(境)培训计划。
  2.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要组织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普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按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支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按规定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比例和办法由各市确定。
  4.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学徒期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执行;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之一的按每人每年4000元执行。三年共计培训2.5万新型学徒,其中2019年培训不少于1万人。
  5.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证书1500元、中级(四级)证书2000元、高级(三级)证书2500元、技师3500元、高级技师5000元的标准给予职工个人培训补贴,但对于企业出资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培训补贴按上述标准直补企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各市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提升和创业培训
  1.开展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鼓励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等新成长劳动力为主体,重点组织开展数据分析、软件编程、工业软件、数据安全等数字领域的专业转换和技能提升培训,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2.对贫困家庭子女、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距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以及确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培训补贴直补培训机构,补贴项目和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持续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返乡创业培训计划。
  3.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每月补贴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预备制培训的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生活补助。
  4.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围绕我省乡村振兴战略,开展职业农民技能培训。对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按规定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并提供培训项目推荐、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厅、省应急厅、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1.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采取项目制方式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应参照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实际参加培训天数给予贫困劳动力生活费补贴(含交通费)。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深入开展技能脱贫千校行动,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免费技工教育,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政策;对接受技工教育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按政策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补助。
  3.对有创业愿望的贫困劳动力开展创业培训,按规定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大力推广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大篷车送技能下乡活动,对贫困劳动力开展技能培训,带动更多贫困户增收脱贫。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职业技能培训机制,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
  (四)完善企业培训激励机制。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积极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创新工作室,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政府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助。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对有培训需求的小微企业可由行业协会或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科技园区)牵头组织当地培训机构与小微企业对接协商,建立合作机制,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职业院校扶持力度。推进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扩大面向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规模。职业院校应在办学许可核定的专业范围内组织开展相关相近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部署,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倾斜。允许省内承担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职业院校凭与人社部门签订的培训协议领取非税收入票据,并将不低于50%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学校培训工作量可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职业院校在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保障其合理待遇。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发挥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的积极作用。吸纳和支持社会优质培训机构、评价机构,面向企业职工和社会人员开展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民办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开展社会培训、评价机构质量评估,建立退出机制,促进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健康发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创新培训方式和内容。加强职业素质培育,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消防安全、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培训全过程。有条件的地区要从解决现有培训内容老化和共享资源入手,组织开发一批适应当地支柱产业需要和新动能、新产业发展的专业培训视频课件,利用各类平台推送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等群体免费收看学习,对有需要的劳动者免费安排集中学习场地和实操指导。紧密聚焦全省区域发展战略、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开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我省工业新兴产业培训,将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纳入补贴性培训范围。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保安、电商、汽修、电工、食品加工、妇女手工业等就业技能培训。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推进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每年建设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5个、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4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12个。继续开展省级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并给予建设补助资金。每年命名一批辽宁省工会省级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给予每个培训基地一定资金支持。各市要对企业、院校、培训机构的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予以支持。大力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先进培训方式,加强互联网培训平台建设。支持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加强职业训练院建设,积极推进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加强师资建设,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发挥院校、行业企业作用,积极开发符合企业实际、贴近职业现实,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前沿技术的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完善培训统计工作,实施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补贴政策,加强政府引导激励
  (九)健全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参保地、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按规定及时调整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人员范围和条件要求。各市可在规定的原则下结合实际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县级以上政府要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各级财政部门可按规定向企业或培训机构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各市可对退役军人、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资金投入。加大资金支持和筹集力度,从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就业补助资金、人才经费、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筹集培训资金,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经费,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资金监督管理。要依法加强资金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二)构建齐抓共管格局。各市要充分认识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要意义,纳入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加大激励力度,促进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质量和层次,确保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效开展。各地要在本地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健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政策制定、标准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等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抓好督促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推进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教育部门要组织职业院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参与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职业农民培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应急管理、煤矿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国资监管部门要指导国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支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厅、省应急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能力。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各市、县(市、区)政府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定期公布政府补贴培训目录、培训机构名录和鉴定评价机构名录,引导劳动者按需自主选择。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要全部面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各地可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购买培训服务和评价服务。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质量的监管,完善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共同参与的质量评价机制,积极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政策支持、绩效考核、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健全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面向企业、行业协会、职业院校等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遴选工作,支持各类职业技能评价机构承担新业态、新岗位的职业标准开发和技能评价体系建设。加快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积极推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支持企业依据职业技能标准,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定和动态聘用。从事准入类职业的劳动者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落实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或认定政策,促进各类评价结果互通互认。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要意义和政策举措,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切实落实技能人才待遇,加强技能人才激励表彰工作,积极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我省现行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规定,凡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附件:各市2019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计划

附件

各市2019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计划

城市

职业技能培训(人次)

沈阳

50000

大连

37000

鞍山

18000

抚顺

11000

本溪

11000

丹东

9200

锦州

12000

营口

10000

阜新

9500

辽阳

8200

铁岭

11100

朝阳

10000

盘锦

13000

葫芦岛

10000

总计

220000

  备注:各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计划数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中的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