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年份:
请选择期数:
部门文件

辽人社发〔2019〕16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加大
就业扶贫力度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
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办:
  现将《辽宁省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力度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市结合工作实际,调整就业扶贫有关政策,并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发布)

辽宁省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力度
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5号),进一步加大我省就业扶贫政策精准化支持力度,努力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即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确保完成带动我省及对口帮扶地区贫困人口增收脱贫任务,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现将有关政策细则明确如下:
  一、积极开发就业和见习岗位。鼓励和支持省内企业、单位参与就业扶贫,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各类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中职毕业生和16—24岁贫困劳动力参加就业见习,按《关于印发(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9号)规定执行。
  二、发展就业创业扶贫载体。扶持省内贫困地区围绕种植养殖、来料加工、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特色产业发展一批就业创业扶贫载体(见附件1),对发展良好、管理规范、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效果明显、产业互补性强、带动乡村经济发展的就业创业扶贫载体,采取支持独立发展或鼓励组合联盟的方式,择优建立一批就业创业扶贫基地,为贫困劳动力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岗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重点支持建设一批省级就业创业扶贫基地,每个基地根据实际给予30—70万元奖补(见附件2)。各地可参照省级就业创业扶贫基地奖补办法,认定本地区就业创业扶贫基地并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给予一次性奖补。承担东西部对口协作任务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细则,促进对口帮扶地区贫困劳动力在当地就近就业。
  三、鼓励开展以工代训。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创业扶贫载体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自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之日起,按照以工代训实际天数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附件3)。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期限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指导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包括视频监控资料在内的贫困劳动力以工代训资料台账,随时备查。
  四、支持创业扶贫。积极支持贫困劳动力、贫困地区返乡农民工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加大对在我省农业县区(农业县区名单以最新版《辽宁统计年鉴》为准)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民个人(包括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的个人涉农贷款支持力度,并重点向辽西北阜新、铁岭、朝阳三市所属县(市、区)及省定贫困县义县、建昌县(以下简称“辽西北地区”)倾斜。对符合国家规定的个人涉农贷款,且贷款利率在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个百分点的,各级财政贴息分担比例为:辽西北地区,中央财政30%、省财政42.5%、市财政22.5%、县(市、区)财政5%;其他市所属县(市、区),中央财政30%、省财政37.5%、市财政22.5%、县(市、区)财政10%。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要积极支持有创业意愿并有一定创业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地区返乡农民工创业,吸纳新建就业创业扶贫载体入驻基地(园区),带动更多贫困劳动力就业。可为入驻其中自主创业的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地区返乡农民工在规定孵化期基础上再提供1年的免费延展孵化期。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根据入孵就业创业扶贫载体数量、扶持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地区返乡农民工创业情况、孵化效果和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成效,对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给予一定奖补。对入孵就业创业扶贫载体数量多、孵化效果好的贫困县创业孵化基地,通过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专项补贴项目评审的,可在规定的30万元奖补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
  对2018年1月1日以后,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地区返乡创业农民工,在户籍所在乡镇租赁场地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相应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对其中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补助标准按当地规定标准上浮一定比例。
  五、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各有关地区要结合省内结对帮扶机制,努力扩大劳务输出规模,着力提升劳务协作的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结合春风行动等就业帮扶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工作,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提高劳务输出总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针对贫困劳动力开展职业指导、专场招聘等就业服务活动的效果,以及就业创业服务网络系统建设和维护需要,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对已获得人力资源服务相关业务资质许可证、实行市场化运营、有开展职业介绍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通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开展职业介绍、专场招聘、劳务输出等就业服务活动达到一定次数,且为贫困劳动力提供1年跟踪服务,组织贫困劳动力到输入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输出就业地点,分省外、省内市外、市内县外三个层次,给予不低于200元/人标准的相应补贴。
  贫困劳动力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实现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由户籍地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不低于1000元/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承担东西部对口协作任务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相应政策,用财政安排的援助资金促进在本地就业的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
  六、加大公益性岗位安置力度。各有关地区要加强与自然资源、林业草原、扶贫、交通等部门协调,统筹利用各类资金综合开发养路、护林、护草.、生态保护、治安协管等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重点带动半劳力弱劳力、残疾人等贫困人口增收。贫困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鼓励贫困村利用村集体收益等资金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
  对贫困劳动力通过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的,在岗期间仍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按其在岗期间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最低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对贫困地区通过同级政府统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劳动力的单位,按当年省扶贫标准120%—150%给予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5年的贫困劳动力,可延长至养老金领取之日。单位或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为贫困劳动力在岗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定标准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具体标准和期限由各市政府确定
  七、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各地要根据贫困劳动力就业意愿和市场用工需求,重点依托就业扶贫、产业扶贫和劳务输出项目,突出围绕吸纳就业能力较强的家政服务、物流配送、养老等产业领域,鼓励通过订单式、项目制方式,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帮助贫困劳动力适应岗位需求、提升就业能力。各地可向政府委托的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培训。对技工院校为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两后生”组织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费补贴。对就读技工院校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免除学费、发放助学金,支持其顺利完成技工教育并帮助其就业。
  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参照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实际参加培训天数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八、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就业扶贫作为重大政治任务,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突出问题导向,优化政策供给,细化工作方案,确保就业扶贫目标任务如期完成。承担东西部对口协作任务的地区,要根据实际多措并举,促进和帮扶对口协作地区贫困劳动力在当地和本市就业。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经费保障,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资金倾斜和支持力度,确保就业扶贫政策落地生效和工作顺利推进。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9〕77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函〔2019〕140号)要求,健全完善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登记台账及备案制度,及时、真实、准确更新“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平台”数据信息,对本细则明确的各项政策流程进一步细化完善,简化优化政策补贴申领程序,逐项编制通俗易懂的办事指南,系统梳理服务清单和经办机构清单并公开发布。
  各地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要求,积极推进就业扶贫相关补贴的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对能够通过网络等方式提交材料的申请,一般不再要求现场办理。对具有一定期限的支出项目,同一政策初次申请时审核相关材料,之后在政策享受期内,如相关情况和材料未发生变化,不得要求重复提供证明材料;对个人或单位同时申请多项补贴(补助)政策,需提供材料存在重复的,可合并提交;对能够以电子文件形式保存的材料,一般不再保留纸质复印件。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等相关规定,对用于就业扶贫政策列支的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重点监管。有条件地区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发现恶意套(骗)取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细则涉及各项政策,除本文有明确表述或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另行明确相关执行期限的,均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各地要提前做好政策到期衔接准备,在确保贫困劳动力稳定脱贫的同时,做到政策不断档、服务不断线、后续有衔接。

  附件:1.就业创业扶贫载体认定和管理办法
     2.就业创业扶贫基地省级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认定办法
     3.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
     4.就业扶贫相关补贴申领要求

附件1

就业创业扶贫载体认定和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总体部署,扶持贫困地区就业创业扶贫载体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创业扶贫载体认定及分类
  (一)认定。在辽宁省内乡(镇)、村,依托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场所,以壮大贫困村集体经济、解决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为目的,以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初加工、手工业、来料加工经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要内容,实现贫困劳动力脱贫增收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农家乐等),达到相应标准可认定为就业创业扶贫载体。
  就业创业扶贫载体应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有较稳定的生产经营项目,且生产运营正常。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扶贫部门负责参照本办法认定本地就业创业扶贫载体,并统一规定本地就业创业扶贫载体具体称谓。例如,“就业扶贫车间”、“就业脱贫驿站”、“就业扶贫工坊”等。
  (二)分类。就业创业扶贫载体根据生产经营的性质、方式、规模及扶持贫困劳动力增收形式,通常分为车间式、居家式、互助式等。
  1.车间式。指劳动密集型企业或创业人员利用废弃坑塘及闲散地、滩涂地等村内荒地,村集体收回的个人闲置的宅基地,村集体闲置或低效使用的办公用房、废旧校舍、厂房等资源建设工厂或车间,组织贫困劳动力集中从事手工编织、来料加工、农产品深加工等生产的载体。
  2.居家式。指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按照签订的劳务(收购)协议,组织贫困劳动力利用自家闲置庭院、民居民宅、承包土地等劳动地点,分散进行手工生产或种植养殖等形式的载体。
  3.互助式。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无营业执照的种养大户为水产养殖100亩以上,土地种植100亩以上,畜牧养殖户生猪年出栏2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羊年出栏2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10000只以上,蛋禽类存栏5000羽以上)、农家乐等以提供季节性或非全日制用工岗位、代替贫困劳动力养殖(种植)参股的禽畜(农作物)等形式帮扶贫困劳动力实现增收的载体。
  二、就业创业扶贫载体管理
  (一)建设要求。
  1.选址。在符合乡(镇)、村规划的前提下,按照环保、生态、绿色原则,统筹考虑建设用地实际、经营需要和贫困劳动力生产生活便捷,一般选择学校、幼儿园、卫生室、村委会附近或者村民集中的地方,方便贫困劳动力生产生活。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行洪河道及输气管道附近,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场所。
  2.设施。新建就业创业扶贫载体宜采取钢结构、厂房式,符合当地建筑习惯,建筑面积一般应在200平方米以上。生产用房通风、照明、消防、保温、隔热和防潮等应符合安全要求,配备生活生产必须的供电、排水、采暖、制冷等设施设备,厕所、车棚等附属设施齐全。
  3.安全要求。载体内生产操作、仓储及员工休息应合理分区,生产中物料与成品要分区放置,摆放有序,破损物料或残次品应及时清理,消防通道应畅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生产操作规程,保障操作环境、设备、流程正常运转。特殊工作岗位应建立特殊工作要求,工作危险区应设置警戒标志。设备上可能对人身产生伤害的零部件应设置防护装置。生产场所应备有急救药箱和常用药品,管理人员需具备简易急救常识。对接触有害因素的就业人员,应提供工作服、口罩、手套等基础防护用品。有条件的载体应为就业人员特别是贫困劳动力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经营项目。应依托当地资源优势、产业基础、地方特色,符合生态环保、门槛低、前景好、发展可持续、增收效果好等要求。主要来源包括:根据当地自然资源特点及劳动力情况,吸引有意参与扶贫的企业入驻;引导经济效益好、示范性强的当地龙头企业,将技能要求低、工序简单的生产项目在农村布局设点;支持本地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的个人,依托亲缘、地缘基础参与建设运营;通过政策扶持、返乡创业大赛等手段,吸纳返乡创业人员带信息、技术、项目承租;借助“互联网+”与加工型企业合作;聚集壮大当地特色传统产业入驻;借助政策扶贫协作引导帮助方将当地劳动密集型企业转移入驻;发挥借助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资源优势,引进项目入驻。
  (三)资金来源。就业创业扶贫载体建设运营资金应多渠道筹措,主要来自于企业投资、个人投资、招商引资、返乡创业投资资金;企业、个人等捐助的社会扶贫资金;第一书记派出单位、结对帮扶单位援助资金;扶贫协作帮扶方援助资金;村民自筹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及相关补助补偿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资金;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等。
  (四)用工管理。
  1.就业创业扶贫载体应积极吸纳当地有相应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贫困劳动力就业。根据贫困劳动力的文化程度、年龄结构、身体状况,灵活设置就业岗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与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协议)、劳务合同(协议)或承揽(收购)合同(协议)。
  2.应配备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管理、技术和服务人员,对新就业人员开展岗前培训或以工代训,确保其掌握必要的生产技能及安全知识。
  3.可实行弹性工作制,方便贫困劳动力照顾家庭。
  4.应建立用工档案,做好就业人员的用工统计,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将贫困劳动力月出工情况和劳动报酬发放情况在内部醒目位置公示。
  5.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专人管理,建立账务明细,据实核算分析生产经营效益,及时支付场地租金、水电消耗、税收、人员报酬等费用。不具备设立财务机构能力的,应将财务管理委托给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负责代账。
  三、就业创业扶贫载体认定程序
  (一)认定标准。
  1.车间式。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吸纳不少于5名贫困劳动力相对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12个月内累计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给付贫困劳动力每人劳动报酬总额超过当年省定扶贫标准,下同)。
  2.居家式。与不少于5名贫困劳动力签订劳务(收购)协议,帮助其通过居家分散劳动增收,12个月内给付贫困劳动力每人劳动报酬总额超过当年省定扶贫标准。
  3.互助式。吸纳不少于5名贫困劳动力相对稳定就业,或年季节性临时聘用贫困劳动力15人以上、12个月内给付每人劳动报酬总额超过当年省定扶贫标准。
  (二)申请要求。
  1.符合就业创业扶贫载体条件的单位或实体,向辖区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县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农业农村、扶贫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市人社部门审核认定。
  2.申报就业创业扶贫载体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和个体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及当地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的经营证明材料;无营业执照种养大户的身份证复印件、承包合同(协议)和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的经营证明材料;村委会(居委会)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来料加工的,另需提供签订的订单合同。
  (三)认定公示。经审核合格的就业创业扶贫载体,在市人社部门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级人社、财政部门、扶贫部门向社会公布,授予统一样式牌匾。
  四、优惠政策
  (一)创业扶持政策。新建就业创业扶贫载体的生产经营主体,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场地补贴,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贷款贴息等政策。
  (二)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就业创业扶贫载体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相对稳定就业,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补。
  (三)职业培训政策。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四)奖补政策。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被认定为就业创业扶贫基地的生产经营主体,可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被认定为省级就业创业扶贫基地的,按相应标准给予奖补。
  五、有关要求
  (一)就业创业扶贫载体建设运营应立足当地资源优势、产业基础,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布局,实现贫困劳动力、村集体、企业等多方共赢,防止一哄而上、建而不用、闲置浪费。
  (二)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应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对就业创业扶贫载体同时申请多项补贴(补助)政策,需提供材料存在重复的,可合并提交。
  (三)各地人社部门应建立就业创业扶贫载体管理台账,跟踪掌握其运营管理和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情况,及时搞好针对性指导和帮扶,动态掌握安置贫困劳动者就业、待遇兑现、经营管理等情况。未达到要求的就业创业扶贫载体,要及时取消相应称谓和牌匾,不予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后,就业创业扶贫载体可转型发展为当地群众就地就近就业的“增收载体”、“致富载体”。

附件2

就业创业扶贫基地省级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认定办法

  为切实扶持就业创业扶贫基地发展,推动就业扶贫工作深入开展,打好辽宁精准脱贫攻坚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奖补对象和条件
  (一)奖补对象具备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带动当地乡村经济发展成效显著、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多、对当地脱贫攻坚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大型生产经营主体,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认定为省级就业创业扶贫基地。
  (二)申请条件申请省级专项奖补资金的就业创业扶贫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基地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下同)或占地面积200亩以上,具有完备的供电、给排水、采暖、消防等基础设施,生产生活配套附属设施齐全,符合环保及安全要求。
  2.吸纳不少于20个贫困劳动力相对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12个月内累计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给付每人劳动报酬总额超过当年省定扶贫标准,下同),或年季节性临时聘用贫困劳动力40人以上、12个月内给付每人劳动报酬总额超过当年省定扶贫标准的。
  3.能够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与从业人员特别是贫困劳动力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4.基地内醒目位置设有贫困劳动力月出工及劳动报酬发放情况公示牌。
  5.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配备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管理、技术和服务人员。
  6.生产经营比较稳定,无经济、法律纠纷,劳动关系总体和谐,近年来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记录,未发生拖欠工资、集体停工等重大事件,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7.有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注重员工人文关怀,社会声誉好。
  二、奖补标准
  基地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或占地面积达到200亩以上、吸纳不少于20名贫困劳动力相对稳定就业,或年季节性临时聘用贫困劳动力40人以上、12个月内给付每人劳动报酬总额超过当年省定扶贫标准以上的就业创业扶贫基地,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
  基地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或占地面积达到300亩以上、吸纳不少于40名贫困劳动力相对稳定就业,或年季节性临时聘用贫困劳动力60人以上、12个月内给付每人劳动报酬总额超过当年省定扶贫标准以上的就业创业扶贫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基地建筑面积达到8000平方米以上或占地面积达到500亩以上、吸纳不少于60名贫困劳动力相对稳定就业,或年季节性临时聘用贫困劳动力80人以上、12个月内给付每人劳动报酬总额超过当年省定扶贫标准以上的就业创业扶贫基地,给予7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审核拨付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审核拨付程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情况和申报意向,向市级人社、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人社、财政部门对照申报条件,共同遴选合格并择优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申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核对后,商请省内扶贫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评估。符合就业创业扶贫基地省级专项奖补条件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并经省财政厅同意后,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专项奖补(大连市除外)。
  (二)申报材料
  1.就业创业扶贫基地省级专项奖补资金申报书。
  2.申请报告。包括:基地建设规模、带动当地就业情况、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情况、运营管理各项制度建设情况、资金投入情况、落实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申请理由、下步工作设想及发展前景等。
  3.相关资料。包括:基地全景照片、基地负责人与贫困劳动力在基地内的合影、贫困劳动力月出工和劳动报酬发放情况公示牌相片等影像资料,被认定为就业创业扶贫载体的文件、基地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人员名单(经过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贫困劳动力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工资发放明细或领取劳动报酬签字表、贫困劳动力本人银行卡近6个月流水账单、为贫困劳动力在岗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缴费发票明细账(单)等。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
  省级专项奖补资金应重点用于以下支出:
  (一)硬件改善支出。基地土地、房屋租用;基地扩大再生产所需的设备设施采购、信息化建设等;基地物业管理(水、电、气、暖等)设施改造维护及保障;以上支出不高于奖补资金总额的60%。
  (二)软件提升支出。为员工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为员工缴纳社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足部分;为员工组织体检、配备基本劳动保护或安全防护用品;开展活跃员工文化生活相关活动支出等;以上支出不低于奖补资金总额的40%。
  (三)支出公开。省级专项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住房购置或基建、交通工具采购等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明确禁止项目和餐饮娱乐等招待费用的支出。年度支出情况应在内部显著位置公示。
  (四)严格监管。各市人社、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省级专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按规定使用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3

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总体部署,扶持贫困地区就业创业扶贫载体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创业扶贫载体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
  二、补贴期限和标准
  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期限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生产经营主体行(产)业性质、职业(工种)差异、地区薪酬及消费水平、历年职业培训补贴专业目录等因素统筹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以下上限。
  (一)补贴期限上限。补贴期限自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的,以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工资按月发放的以首次计酬之日起计算,按日发放的以首次发放工资之日起计算),按照以工代训实际天数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生产经营主体与贫困劳动力签订收购或委托代种代养等协议并组织其以工代训的,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二)补贴标准上限。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生产经营主体,在以工代训补贴期限内,向贫困劳动力发放的劳动报酬总额未达到当年省定扶贫标准的,补贴上限不超过劳动报酬总额;劳动报酬总额达到或超过当年省定扶贫标准的,补贴上限不超过当年省定扶贫标准。在收购或委托代种代养等协议期限内组织贫困劳动力以工代训的,贫困劳动力协议期内实际年收入未达到当年省定扶贫标准的,补贴上限不超过实际年收入总额;实际年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年省定扶贫标准的,补贴总额不超过当年省定扶贫标准。
  三、工作程序
  (一)申报备案。开展以工代训前,生产经营主体将以工代训计划(包括培训工种、时间、内容、成本、报酬标准和支付方式等)、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可根据招用情况动态提交)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二)开展培训。生产经营主体与招用的贫困劳动力签订相关合同(协议),约定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后,安排管理、技术和服务人员,对贫困劳动力开展以工代训,帮助其掌握必要的生产技能及安全知识。同时要将以工代训人员出勤情况、劳动报酬发放情况在内部予以公示。
  (三)申领补贴。
  1.申领时间: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每月申领一次。生产经营主体可根据以工代训到期情况合并集中申领。
  2.所需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贫困劳动力本人银行卡以工代训期间流水账单,与贫困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或收购等协议的还应提供劳动合同(协议)复印件。不具备设立财务机构能力的生产经营主体,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主体代账,并以第三方提供的财务材料等作为审核要件。
  3.拨付流程: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生产经营主体的银行账户或不具备开立基本账户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授权的个人银行账户。
  四、政策期限
  以上政策执行截止2021年12月31日。自2018年8月起,已经在开展以工代训且能够提供规定的佐证材料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可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根据吸纳就业的贫困劳动力人数及脱贫情况,参照上述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附件4

就业扶贫相关补贴申领要求

  一、社会保险补贴
  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政策申办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下同)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二、岗位补贴
  申请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岗位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为贫困劳动力在岗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符合当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规定条件的单位,申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应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缴费发票明细账(单)等。
  四、创业场地补贴
  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地区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创业场地补贴,应向本人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创业企业经营场地租赁协议及经营场地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无产权证明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相关证明等)复印件等。
  五、有组织劳务输出补贴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申请有组织劳务输出补贴,应向贫困劳动力户籍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与贫困劳动力签订的相关协议、劳动合同复印件、输入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包(租)车合同及税务发票等。
  六、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贫困劳动力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应向户籍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签订的相关协议、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就业期间本人银行卡至少6个月流水账单等。
  七、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劳动力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为贫困劳动力在岗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符合当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规定条件的单位,申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应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缴费发票明细账(单)等。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
  八、项目制培训补贴
  承担为贫困劳动力开展项目制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申请补贴资金应向委托培训的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等。培训机构在开展项目制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对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各级财政部门可按规定向培训机构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