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住建〔2019〕125号
辽宁省市政公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市政公用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市政公用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及相关规范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行业报装接入事项。
第三条 从事城市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的企业统一称为专营企业。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市政公用行业报装接入事项,严格规范与企业经营、项目建设、居民使用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市政公用服务。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依法确定本级市政公用服务事项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督促专营企业抓好落实,并对服务质量、时限等进行监督。各专营企业是简化报装、优化服务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细化本单位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有关要求执行到位。
第六条 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行业报装接入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实现统一收件、发件、咨询,实现后台资源共享。依法依规简化报装要件:原则上只需申请表、用户资料、工程图纸等技术资料等三项要件。申请资料清单应在服务大厅、网站等服务渠道上公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凭据、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已经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共享的申请资料,不应要求客户重复提交。
第七条 各专营企业应按照《城镇供水服务》(GB/T32063)、《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城镇供热服务》(GB/T3383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GB/T34173)、《供电服务规范》(GB/T28583)、《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2012)、《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47-2012)等国家标准,制定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各专营企业应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实施服务承诺制。并通过服务窗口、公共媒体等公示服务承诺、服务标准及业务办理流程、时限、收费标准等与服务有关的各项信息。
第八条 报装受理实行承诺制受理,不影响项目合法性、技术可靠性的材料,允许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市政公用行业报装事项受理后应通知用户,推行上门服务、管家式服务。压缩报装时间:其中,供水报装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燃气报装时间不超过16个工作日,热力报装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排水报装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通信报装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报装时间应为专营企业自正式受理报装申请后,开展现场勘查、内部方案审核、方案设计等环节的时间(不包括施工、验收、合同签订履行、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等企业无法控制的时间)。电力报装中低压居民供电报装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低压非居民供电报装时间不超过25个工作日(增),高压报装时间不超过35个工作日。报装时间应为专营企业自正式受理报装申请后,开展现场勘查、答复供能方案、设计图纸审核、中间检查、竣工验收、装表的时间(不包括图纸设计、内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履行、办理行政许可等企业无法控制的时间)。
第九条 市政公用行业接入工程如需办理挖掘城市道路或砍伐城市树木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可在完成方案设计后即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市政道路、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按照行政审批改革要求,依法推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材料齐全的,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国家、省对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规定有变化的,应及时调整相应事项。
第十条 优化报装流程,在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专营企业可以提前介入,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与工程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审图、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竣工验收时同步完成公用设施接入。
第十一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决杜绝“踢皮球”“奇葩证明”“循环证明”以及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及时发现流程中的问题,完善报装办理流程。申请人和专营企业在设计方案、协议
(合同)等方面存在分歧或不能达成一致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申请及时给予指导、调解。
第十二条 专营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培训教育活动,学习行业服务规范及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意识和技能。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应引导专营企业建立考核制度,将服务情况纳入班组、个人考核事项,加大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批评教育、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第十三条 市、县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专营企业进行年度评价,纳入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考评体系当中,对群众满意度高的进行激励;对群众意见大的且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按有关规定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局
辽宁省通信管理局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2019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