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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人社规〔2019〕2号

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
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拓宽人才发展空间,畅通工程技术领域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推进人才强省战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18〕74号)和我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在我省工程技术领域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作出贡献的技能人才;取得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技能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高技能人才申请参加职称评审或工程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由各市、省直相关部门(单位)按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并严格按照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二、评价原则
  (一)坚持遵循规律。适应人才融合发展趋势,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建立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促进两类人才深度融合。
  (二)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问题,立足我省实际,打破职业技能评价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界限,改变人才发展独木桥、天花板现象,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
  (三)坚持以德为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对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实行“一票否决”。
  (四)坚持科学评价。破除身份、学历、资历等障碍,突出品德、能力、业绩评价导向,建立体现两类人才特点的评价机制,让各类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两类人才贯通条件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
  (五)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两类人才,发挥用人主体作用,建立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相联系的机制,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
  三、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通过职称评审,评价选拔一批技能精湛、专业知识扎实的工程技术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更宽广的领域钻研业务,解决工程技术难题,促进工程理论知识与技术技能的深度融合。
  (一)基本条件
  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二)学历资历条件
  1.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2.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
  (三)评审条件适当突出高技能人才工作特点
  1.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应充分体现其职业特点,引导技能人才爱岗敬业,弘扬工匠精神。
  2.突出业绩、能力导向。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为重点,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把技能技艺、工作实绩、生产效率、产品质量、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行业工法、规划设计方案、技术管理方案、技能竞赛成绩等作为评审条件。
  3.克服“四唯”倾向,淡化论文要求。不得将身份、论文等作为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可将工作报告、技术工艺改进方案、编制的操作手册、解决工作难题的案例报告、技术鉴定报告、项目可行性方案、标准规范等替代论文或论著要求,由评委会专家进行综合评价。
  (四)注重向高技能领军人才倾斜
  对长期坚守生产一线且在工程技术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一流业绩水平、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为经济发展和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予以倾斜。
  1.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辽宁工匠、辽宁省功勋高技能人才,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的辽宁选手及其技术指导专家和教练(以证书和表彰文件为准),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2.辽宁省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负责人,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3.获得辽宁省技术能手,可破格申报工程师。
  四、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对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专业技术人才,应注重技能考核。对具有所申报职业(专业)或相关职业(专业)毕业证书的,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
  (一)取得技术员资格或尚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技能岗位工作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含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取得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可申报参加相关职业(工种)三级(高级工)职业技能评价。
  (三)专业技术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参加相关职业(工种)二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
  1.取得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工作满3年;
  2.取得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资格,从事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工作。
  (四)专业技术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参加相关职业(工种)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
  1.取得相关专业工程师资格后,从事该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工作满3年;
  2.取得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从事该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工作。
  (五)专业技术人才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1年后,可按累计工作年限申报现从事职业(工种)晋级评价。
  五、有关要求和组织实施
  (一)高技能人才根据自身情况和工作性质,可在本工作领域自愿申报相应系列、专业和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根据自身情况和工作性质,可在本工作领域自愿申报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原从事相关技能工作或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可连续计算。
  (二)建立健全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相联系的工作机制。落实省《关于进一步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要求,鼓励用人单位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管理,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衔接,进一步完善制度,对评价条件、评价程序、评价办法和配套政策等作出具体规定。要严格评价标准,规范评价程序,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评价范围。要加强舆论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引导广大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参与和支持贯通工作,促进人才流动和发展,加强工程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