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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

辽人社发〔2019〕10号

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适应辽宁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面向各类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下同)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着力打造一支数量充足、技能精湛、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优秀技能人才队伍,为我省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工作目标。从2019年起到2020年底,努力形成政府激励推动、企业加大投入、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劳动者踊跃参加的职业技能培训新格局,力争培训1.5万人以上企业新型学徒(以下简称“学徒”),2021年起力争年培训学徒1万人以上。
  二、切实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一)企业承担主体职责。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企业委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部分培训任务,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企业应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负责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其逐步掌握并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能够达到相应的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基本能力。企业应当建立学徒实名制信息台账,详细记录参训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学历、培训职业(工种)、学校班次、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和联系方式等,以备查验。
  (二)自主确定培养对象。学徒培训以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培养对象。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中级工通常为1年,高级工通常为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学徒培训期满,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下同)。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主对学徒进行技能评价。
  (三)健全企业投入机制。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企业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
  三、优化培训服务供给
  (一)规范培训机构职责。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双方协议,制订培养计划,履行培养协议。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加强在校学习管理。培训机构应为学徒安排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的指导教师,负责承担学徒的学校教学任务,强化理论知识学习,做好与企业实践技能的衔接。
  (二)优化培训内容模式。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具体内容由企业根据岗位需要,与合作的培训机构研究确定各自承担的培训任务。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由企业与培训机构按照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的模式共同培养学徒。
  (三)灵活确定考评方式。承担学徒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结合企业生产和学徒工作生活的实际情况,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管理。鼓励和支持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要建立健全与新型学徒制相适应的教学管理制度,制订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学徒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可获得相应培训机构毕业证书。弹性学制和学分制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完善培训补贴政策
  (一)明确培训补贴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学徒期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执行;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之一的按每人每年4000元执行。
  (二)优化培训补贴方式。企业新型学徒制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支后补的办法。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列入学徒培训计划的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拨付其余补贴资金。对未按计划完成培训人数的企业,根据实际完成培训人数给予补贴。对参加学徒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政策。
  五、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保障资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作为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学徒制实施情况的跟踪指导,切实做好学徒培训经费保障工作,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工作经费,对学徒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建设、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平台开发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支持承担学徒培训任务工作的培训机构提升培训基础能力。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提供便捷高效的鉴定服务,相关部门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主动服务突出对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宣传发动当地的大中型骨干企业与培训机构合作办班;对有招工和培训需求的小微企业可由行业协会或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科技园区)牵头组织小微企业联合与培训机构办班等形式,组织当地培训机构与小微企业对接协商,建立合作机制,积极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要指导企业建立培训台账,积极推行网上备案审核制度,实现信息联通共享。中央、省属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工作范畴,享受当地政策。
  (三)强化培训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学徒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制定企业目录、培训机构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过程、培训结果要加强监管,及时监控,严格考核验收。发现管理混乱、弄虚作假、培训质量低下等问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终止培训、收回补贴资金,且在3年内不再备案审核其企业新型学徒制申请资料;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宣传动员营造氛围。广泛动员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积极参与学徒培训,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影响力和覆盖面。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典型经验和良好成效。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技能人才、重视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辽宁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实施程序
     2.辽宁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9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辽宁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实施程序

  一、申报备案
  拟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填写《辽宁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附件2)并报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相关部门,下同)审核备案。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培训计划;
  (二)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
  (三)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四)学徒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二、预支培训补贴资金
  企业培训计划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列入目录清单,财政部门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
  三、培训日常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不定期通过视频系统监控或实地核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培训实施情况。
  四、考核鉴定
  学徒培训期满后,企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对培训的学徒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照鉴定程序、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培训合格证书由企业和培训机构按照学徒培养计划对学徒进行考核评价,经考核评价合格者颁发合格证书;符合企业自主评价条件的,可由企业开展自主评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考核评价的监督检查。
  五、补贴申领
  企业完成全部培训任务后申领剩余职业培训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完成培训任务的学徒花名册;
  (二)完成培训任务学院的职业资格证书编号或复印件;
  (三)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留存复印件;
  (四)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等。
  六、剩余补贴拨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完成培训任务后提交的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向企业拨付剩余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