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医保发〔2019〕21号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
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9〕108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精神,全面做好我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社会化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社会化管理的重要意义
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是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工作方案》要求,充分认识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做实做细各项医疗保障相关任务,助推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明确医保相关政策
(一)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医疗保障社会化管理,继续享受相应医保待遇,退休人员所在国有企业按照属地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新退休人员按照属地医疗保险政策,纳入社会化管理。
(二)基本医疗保险未纳入属地管理的国有企业(行业),相关企业(行业)要积极与地方协商,以相对集中的方式纳入属地医保,做好企业(行业)退休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实行退休人员医疗保障社会化管理。
(三)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原享受的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筹资仍按原渠道解决,企业要按规定及时为退休人员缴纳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由退休人员所在街道(乡镇)、社区负责代收代缴,或通过个人账户划款支付。
三、做好医保管理服务衔接
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有效衔接。医保部门要优化经办流程,为参保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经办服务。国有企业要按规定及时为退休人员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街道和社区要在医保部门的指导下,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咨询、待遇查询和个人缴费服务;帮助死亡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家属申请继承个人账户基金;按照相关规定协助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办理异地安置和异地就医手续;了解掌握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生存状况,协助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工作。
四、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人数多,社会敏感度高。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要依照中央、省的宣传内容,立足自身职责任务,通过多种媒体平台、采用多种方式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消除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顾虑和抵触情绪,确保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五、强化责任全力推进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工作方案》摆在重要位置,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街道社区等部门的配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2020年12月底前,属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实现社会化管理。省医保局将根据各地工作推进情况适时开展调研与督导。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