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市监发〔2019〕135号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冒名登记
撤销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沈抚新区市场监管局:
利用国家行政许可制度的权威性欺诈社会,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公司登记,故意损害他人利益,属于情节严重的公司登记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切实做好冒名登记的撤销等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受理投诉
(一)冒名登记范围。身份被冒用办理公司登记,包括身份证丢失后被冒用、证件未丢失信息被盗用等。冒名登记的类别,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含简易注销登记,下同)以及有关人员备案。具体冒名事项包括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分公司的负责人,备案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二)明确责任分工。涉嫌冒名登记的公司(以下简称“涉事公司”)的现登记机关,负责冒名登记投诉的受理工作。登记机关应明确内部责任分工,调查核实、作出认定结论、责令改正、信用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由负责公司登记行为监管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办理;作出撤销登记或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业务系统撤销登记操作、撤销登记相关档案整理归档等,由负责公司登记注册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注册部门”)办理。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属实并作出认定结论的,由监管部门转注册部门办理撤销登记,认定冒名登记不成立的由监管部门直接答复投诉人。监管部门调查冒名登记行为,涉事公司的注册部门应派人协助调查。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的地区,负责涉事公司登记的行政审批局,履行上文所列的登记部门职责,同级市场监管局履行投诉受理及上文所列的监管部门职责。
(三)建立受理登记。登记机关要根据投诉工作的有关办理规定,健全冒名登记投诉受理登记制度。身份被冒用的当事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可以本人到登记机关现场投诉,也可委托他人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投诉,本人到场或委托他人到场确有困难的,也可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投诉。登记机关应当现场核验投诉人身份信息(通过委托代理人或者电话、书面形式投诉的,应当远程核验投诉人身份信息,法定代理人代为投诉的,应当有投诉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如户口本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等),详细询问和记录身份被冒用的具体情况及主要诉求,经对相关公司登记信息初步查询比对,投诉指向符合的填写《撤销冒名公司登记申请表》、出具《冒名登记投诉受理通知书》,比对不符的出具《冒名登记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直接告知投诉人确认相关具体信息后再行投诉,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备查。受理投诉的同时,登记机关还应当告知投诉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身份证件及相关信息被冒用、盗用可能给本人和社会造成的更大损失。
(四)接收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在受理投诉人投诉时,应当询问其是否有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公安机关认定冒名登记事实的文件、身份证件丢失证明(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等)、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涉事公司的有关人员承认冒名登记的证据材料(音视频、图像记录及文字等)、冒名登记见证人出具的证明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材料,如果投诉人能够提供,受理时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一并接收、留存。电话投诉的应录音、记录投诉内容,并指导投诉人自主填写《撤销冒名公司登记申请表》后扫描或拍照,连同身份证明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通过传真、邮件等形式提交。
二、调查处理
(五)及时开展调查。投诉人不能提供任何支持其诉求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身份证遗失补领等材料、专业机构笔迹鉴定报告等不足以认定冒名登记成立的,以及投诉人提交了涉事公司的有关人员承认冒名登记的证据材料、或者冒名登记见证人出具的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应当组织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调查应当查阅涉事公司的原始登记档案、核对有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公示期45日),到涉事公司住所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调取证据材料,根据需要还可以通知有关人员到登记机关配合调查(涉事公司或有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公告限期配合调查、提供材料),以及到公安、税务、金融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获取信息等。
投诉人提供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已经认定相关冒名登记事实的,登记机关在核对涉事公司的原始登记档案后,可直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或者向人民法院函询等方式核证相关司法文书的真实性和确认法律文书生效后,直接终结调查程序。
(六)准确认定事实。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掌握的证据材料,以下情形可以依法认定冒名登记成立:
1.涉事公司及其有关人员承认冒用投诉人身份取得相关公司登记的;
2.公安机关依法对该次公司登记中冒用投诉人身份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出具证明材料的;
3.涉事公司及其有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拒不配合调查,公示系统公示涉嫌冒名登记信息期满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
4.代办机构或人员在委托代理权限范围内冒用投诉人身份取得相关公司登记的;
5.经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可以依法认定冒名登记不成立:
1.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经调查确认系伪造或变造的,或与投诉所涉登记行为无关的;
2.公示系统公示涉嫌冒名登记信息期间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的;
3.有证据证明投诉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的;
4.涉事公司或涉嫌冒名登记的直接责任人与投诉人各执一词,登记机关获取的证据不足以认定任何一方主张的;
5.投诉事项属于公司与股东(发起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人员之间的个人签名授权之争议,不属于身份证丢失后被冒用或证件未丢失信息被盗用的情形的;
6.无法认定冒名登记成立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可以暂不作出冒名登记是否成立的结论:
1.投诉人已就同一冒名登记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2.利害关系人主张与冒名登记相关的民事权利正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裁定或生效判决、裁定尚未执行完毕的;
3.有证据证明冒名登记涉及的股权存在争议,各方尚未达成一致的;
4.其他暂时无法作出结论的情形。
调查结束后,认定冒名登记不成立的,由监管部门向投诉人出具《冒名登记投诉调查情况告知书》,告知其调查结论、其他救济渠道等,并通知涉事公司及有关人员;认定冒名登记成立的,由监管部门出具结论性意见,连同调查形成的案卷材料一并转登记部门启动撤销登记程序;暂时不能作出结论的,电话或书面通知投诉人,并可以延长公示系统相关公示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七)依法审慎处理。调查结论认定冒名登记成立、可以撤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但撤销登记直接影响职工社保接续、公司债务履行以及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其他重大损害的,应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涉事公司存在经营活动或其他不确定情况的,在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前,登记机关应当视具体情况向公安、税务、金融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征询意见,相关部门出具不同意撤销的正式意见的,应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同时,应责令涉事公司改正,通过办理相关变更登记等形式替换投诉人身份信息,涉事公司拒不办理或无法取得联系的,登记机关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通过登记业务系统屏蔽投诉人身份信息,相关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号代替。
三、规范监管
(八)把握罚处关系。不予撤销登记的,依法可以转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但涉及投诉人信用等权益预期损害的,应予特别考虑。被撤销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对涉事公司在撤销相应登记、纠正违法行为的基础上,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予以处罚。公司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注销的登记状态,不影响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但因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除外。调查中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线索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登记时提交伪造、变造的文件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九)公示有关信息。登记机关撤销冒名登记的决定,应当通过公示系统和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同时公告相关营业执照作废,提醒社会公众注意交易安全。调查期间组织对公司进行检查,依据有关规定公示相关行政检查信息。被撤销登记公司在公示系统等网站上的信息公示,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由省局负责数据规范、自动推送和公示。
(十)完善信用监管。对冒名取得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而被撤销的,应按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涉事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调查中发现涉事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投诉人身份涉嫌被冒用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在登记机关未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决定前,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调查结论认定冒名登记成立,因冒名登记导致的投诉人相关信用惩戒和市场禁入措施停止执行,省局根据撤销登记业务,统一从相应违法失信名单中删除投诉人信息,并将撤销冒名登记信息向其他部门共享,推进被冒用人无辜受限问题的解决。
(十一)强化约束惩戒。省局统一建立商事登记失信人员名单,对因冒名登记等欺诈行为被撤销登记或被行政处罚的登记申请人、签字人、代理人,再次办理其他登记业务时,系统自动提示,由登记受理机关视情依法对其提交的申请文件、材料进行核实。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向其他部门、领域共享商事登记失信人员信息,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四、强化担当
(十二)认真对待群众诉求。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回应群众期盼,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真心实意地解决群众的“烦心事”“难心事”,把受理和解决冒名登记投诉问题,作为检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效的重要内容,登记机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冒名登记投诉,不能对调查工作敷衍了事,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切实维护商事登记权威性和“放管服”改革成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干事创业敢担当、为民服务解难题的良好形象。
(十三)严格规范程序和档案。登记机关应当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书格式范本,规范冒名登记调查处理程序和有关文书(《撤销冒名公司登记申请表》等特定文书式样附后供参考)。撤销冒名登记所形成的全部材料,要单独立卷,归入公司登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管和查阅利用。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以外的其他市场主体登记的,参照执行。房产信息中包含产权人身份信息,冒用他人房产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参照投诉受理和调查程序,根据调查结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予以处理。冒用法人、其他组织证件信息取得相关登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附件: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
2.撤销冒名登记投诉办理有关文书式样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文件
国市监信〔2019〕128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
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商环境得到显著优化,创新创业活力得到有效释放,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明显增强。与此同时,少数不法分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以下简称冒名登记),干扰了正常的公司登记注册秩序,群众反映强烈,社会高度关注。
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法定的企业登记机关,必须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扎实开展撤销冒名登记工作,有效回应公众期待和社会关切,切实维护商事登记权威性和“放管服"改革成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做好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积极应对群众诉求
对于被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人民群众(以下简称被冒用人)撤销冒名登记的反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应对负责。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由作出该次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登记机关发生过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
被冒用人本人向登记机关反映被冒名登记情况的,登记机关及时做好记录。被冒用人本人不能到场反映的,登记机关应对其进行远程身份核验。
登记机关要认真核验被冒用人本人签字的撤销登记申请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到场的,核实原件)。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
二、做好公示和调查工作
登记机关应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包括被冒名登记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公示期内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结论的,终止公示。
登记机关要通过查阅冒名登记行为涉及的档案材料,对公司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公司相关人员、登记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等方式,对冒名登记基本事实进行调查,并根据需要征询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
利害关系人主张与冒名登记相关的民事权利正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裁定或生效判决、裁定尚未执行完毕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冒名登记涉及的股权存在争议,各方尚未达成一致的,登记机关应中止调查,并相应延长公示期。
三、审慎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登记机关在调查终结或公示期满后作出调查结论,并据此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公司在调查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影响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但因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除外。
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或者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不成立的,应依法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已认定冒名登记事实的,登记机关应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或者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登记机关应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
登记机关应将撤销(不予撤销)登记决定送达冒名登记的公司及被冒用人。在调查过程中已发现公司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可以直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该公司。
四、准确公示撤销信息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应在登记注册系统标注作出撤销决定的状态,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公示公司名称、成立日期、被撤销登记日期和原因、作出撤销决定的登记机关等基本信息。撤销公司变更登记的,恢复公示冒名登记前的信息,同时公示撤销冒名登记相关信息。撤销公司注销登记的,公示注销前的信息,并标注“已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主体资格”。
撤销冒名登记所形成的全部材料,要单独立卷,归入公司登记档案。
五、强化信用惩戒
总局建立全国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登记机关负责将冒名登记的直接责任人录入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对再次提交登记申请材料或作为登记申请人的,可以进行严格审查。对虚构事实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逃避债务、偷漏税款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登记机关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实施信用惩戒。
对冒名取得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应按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所涉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冒名登记被撤销后,因冒名登记导致的被冒用人相关信用惩戒和市场禁入措施停止执行。登记机关应及时更新数据,解除信用约束措施。
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认定撤销登记的决定错误的,可以撤销该决定,恢复公司原登记状态,并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七、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公安、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在撤销冒名登记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线索,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要做好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及时推送撤销冒名登记相关数据,推进被冒用人无辜受限问题的解决。
八、做好工作保障
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撤销冒名登记的细化措施,明确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审批权限、档案管理等。要按照总局相关技术方案的要求做好公示系统优化改造,及时调整登记注册系统,为撤销冒名登记工作提供有效支撑。
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以及撤销冒用他人身份取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等备案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在撤销冒名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相关司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9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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