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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辽政办发〔2019〕3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精神,稳定全省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增强猪肉供应保障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坚持走种养结合道路,坚持全产业链发展方向,坚决遏制生猪生产大幅度下滑势头,迅速恢复生猪生产,着眼长远建立现代生猪产业体系,推动生猪产业转型升级。
  (二)发展目标。2019年,各地区要尽快遏制住生猪生产下降的趋势,实现恢复性增长,确保关键节点猪肉供应不出现短缺。2020年,生猪生产恢复到正常水平。2022年,产业转型升级取得重要进展,养殖规模化率达到58%左右,其中特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出栏生猪能力达到1000万头以上,年出栏生猪1000—2999头的家庭猪场超过2000个,规模养猪场(户)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8%以上。2025年,产业素质明显提升,养殖规模化率达到65%以上,其中特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出栏生猪能力达到1500万头以上,年出栏生猪1000—2999头的家庭猪场超过3000个,规模养猪场(户)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现代生猪产业体系基本形成。
  二、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
  (三)继续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解决“不敢养”问题。压实政府、部门和养殖者责任,抓好监测排查,发现疑似疫情按“早、快、严、小”原则果断处置,防止扩散蔓延。落实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政策,补助经费调整为每半年结算发放一次,在资金下达后三个月内给付到位。2020年6月30日前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落实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清洗消毒等工作。完善餐厨废弃物全链条管理机制,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猪。强化外疫防堵,依法严打生猪及产品走私行为。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将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额分别调高至1500元/头、800元/头。完善复养措施,引导养猪场(户)迅速复养。
  (四)加大扶持力度,解决“没钱养”问题。种猪场和规模养猪场(户)贷款贴息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在延长期内将建设资金贷款纳入贴息范围。对2020年底前新建、改扩建种猪场、规模养猪场(户)和禁养区内规模养猪场(户)异地重建加大支持力度。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实行应补尽补,支持养猪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把支持恢复生猪生产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对发生过疫情及扑杀范围内的养猪场(户)提供便利、高效的信贷担保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生猪产业发展,不得对养猪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盲目限贷、抽贷、断贷。
  (五)加强指导和服务,全面解决用地问题。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殖生产。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获得。各地区要严格依法对已完成和正在实施的禁(限)养区划定情况开展深入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禁(限)养区的情形要立即整改。严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由采取限制养猪业发展措施。对禁(限)养区内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要给予合理过渡期。对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如符合环保要求要加快环评审批。
  (六)加强监测和预警,加大价格监管力度。建立规模养猪场(户)信息备案管理和生产月度报告制度,密切关注农贸市场、超市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畜产品等市场供应情况,引导生产者科学生产、消费者理性消费。督促生猪等农副产品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和垄断行为。
  (七)加强冻猪肉地方储备和质量监管,努力降低猪肉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做好冻猪肉储备调节工作,维持市场供需平衡。加强肉品源头、集散地和肉品生产经营者治理,规范肉品进货采购行为,严防不合格肉及肉制品流入市场。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一旦达到启动条件,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有条件的市要研究出台节日一次性补贴等措施。
  三、加快构建现代生猪产业体系,推动生猪产业转型升级
  (八)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各地要认真贯彻“稳定猪禽生产,大力发展牛羊驴”的总要求,进一步完善生猪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广大养猪场(户)按规划要求饲养,大力发展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并有效防止污染。沈阳、鞍山、锦州、阜新、铁岭、朝阳等地,要根据承载能力积极创造条件引进大型养猪企业,积极推广“公司+家庭猪场”模式,让大型企业成为辽宁养猪业新的增长点。发挥生猪调出大县支撑作用,加大对生猪调出大县支持力度,支持生猪生产发展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现代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实施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继续实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将符合条件的非畜牧大县纳入实施范围。
  (九)完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业务工作接受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着力解决专业人员流失、老龄化及经费不足等问题。落实基层兽医工资待遇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探索推行村级动物防疫员职业化。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保障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经费。加强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调整省界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指定通道设置。各地区至少要建设一个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中心,实施保险理赔与无害化处理联动,及时足额落实补助资金。
  (十)健全现代生猪流通体系。变“运猪”为“运肉”,逐步发展为运深加工后的猪产品,把税收留在主产区,同时建立销区补偿产区的长效机制。除种猪和仔猪外,原则上活猪不跨大区域调运。引导生猪屠宰加工向养殖集中的辽西北等地转移,鼓励生猪就地就近屠宰,鼓励加工企业发展产品深加工,实现养殖、屠宰、加工匹配、产供销顺畅衔接。全面实施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未开展非洲猪瘟自检的企业依法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关停。鼓励生猪调出大县建设屠宰加工企业和洗消中心,在用地、信贷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加快构建生猪主产区和主销区有效对接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推行猪肉产品冷链调运。冷链物流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与工业同价,降低物流成本。
  (十一)创建现代生猪服务体系。发展生猪服务业,连接养殖业和屠宰加工业,推动生猪三次产业融合发展。加强品牌建设,推动生产方式及其产品交易方式升级。
  四、强化政策措施保障
  (十二)层层压实稳产保供责任。省政府对全省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负总责。各市政府要主动承担保障以猪肉为重点的“菜篮子”产品供应责任。猪肉不能自给的市,要逐步实现猪肉自给率达到70%以上。
  (十三)积极支持生猪产业转型升级。要全面、彻底解决发展生猪产业用地问题,科学处理保护环境与发展生猪生产的关系,探索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建立风险金制度,鼓励金融机构为生猪企业担保、贷款,对生猪企业担保、贷款、养殖保险、收益保险等给予补贴,降低融资成本。
  (十四)加强宣传引导。强化信息发布,做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依法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和恶意炒作行为,避免恐慌情绪扩散,防止不法商家囤积居奇,坐地涨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