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年份:
请选择期数: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意见
辽政办发〔2019〕3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系统推进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加强科学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推动习惯养成,全面提升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水平。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沈阳、大连、盘锦市基本建成分类处理系统,完成垃圾分类地方立法;其他市实现公共机构分类全覆盖,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分类示范片区;县(市)城区实现公共机构分类全覆盖;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基本覆盖所有行政村,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任务。
  到2022年,沈阳、大连、盘锦市建成分类处理系统,实现分类全覆盖;其他市至少有1个区实现分类全覆盖,其他区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分类示范片区,完成垃圾分类地方立法;县(市)城区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分类示范片区,长海县基本建成分类处理系统;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到2021年底前农村垃圾分类减量取得明显成效。
  到2025年,沈阳、大连、盘锦市建成分类示范市;其他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长海县建成分类示范县;农村环境面貌根本好转。
  二、重点任务
  (一)抓好城乡统筹。贯彻落实《辽宁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四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研究制定2021—2025年实施方案等省级层面系列政策标准,充分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收运处置体系,快速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近就地分类减量,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共同推进、协调发展。
  (二)加快设施建设。编制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中长期建设规划,抓紧推进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建设,满足城乡生活垃圾分类需求。加快有害垃圾收集点、中转站建设,集中运输、处理有害垃圾,推进转运站和二次分拣中心建设。
  (三)推进科学分类。实行城乡生活垃圾源头分类,以“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湿垃圾)和其他垃圾(干垃圾)”为生活垃圾分类基本类型,确保有害垃圾单独投放,逐步做到干、湿垃圾分类。鼓励和引导居民在家庭进行干、湿垃圾分类,定时定点投放。
  (四)抓好环节管理。开展过度包装专项治理,研究制定电商、快递等流通领域绿色包装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技术规范、标准。限制一次性消费用品使用,倡导“光盘行动”,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融合。
  (五)树立典型示范。沈阳、大连、盘锦市和新宾满族自治县要发挥试点引领作用,公共机构要率先示范,切实从娃娃抓起,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夯实学校教育基础。以街道和行政村为单元,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以点带面,实现分类全覆盖。
  (六)完善政策支持。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建设。严格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研究探索垃圾减量补偿机制。落实国家对危废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七)健全法治体系。加快推进辽宁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各市要结合实际,尽快出台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依法依规严格监督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执行标准规范情况。
  (八)创新工作机制。引入市场机制,鼓励社会化经营企业回收低值物,提倡社会化运营企业入户收集垃圾。引导资源产业化企业参与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完善回收物信息统计,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清洁化处理和高值化利用。系统谋划分类后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产品途径,积极探索总结厨余垃圾的处理和综合利用。通过“互联网+”等模式促进垃圾分类回收系统线上平台与线下物流实体相结合,逐步建设全省垃圾治理数字化平台,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党建引领。建立党政齐抓共管、全社会积极参与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机制。以党建工作为引领,从市到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层层抓落实,上下连通,一贯到底,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持续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政策措施,统筹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检查考核各地区、有关部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推动形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工作责任体系。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教育、商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三)明确责任分工。省负责统筹指导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市、县(市、区)政府负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和监督。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加大垃圾分类推进力度。各地区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通过军地协作,共同推进军队营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沿海市、县(市、区)要按照《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要求,严格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四)建立督考机制。各地区、有关各部门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加强对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继续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并接受公众监督。对发生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处理结果逐步纳入社会诚信体系。
  (五)发动全民参与。引入“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理念,发动群众自觉参与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培育志愿者队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和服务等实践活动。鼓励和引导青少年积极参与,带头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六)抓好宣传教育。积极倡导垃圾分类就是新时尚,引导群众自觉养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报道垃圾分类工作情况和经验做法。通过开展社会宣传、主题实践等活动,面向广大家庭传播生态文明和绿色生活理念,引导家庭成员自觉成为垃圾分类的积极参与者、践行者和推动者。
  (七)定期汇总通报。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半年汇总各地区、有关部门推进垃圾分类工作进展情况,以及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向省政府报告,并适时进行通报。
  附件:1.辽宁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责任分解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25日      

附件1

辽宁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陈绿平  省政府副省长
  副召集人:李 鹏  省政府副秘书长
       魏举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成  员:付晨明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兼文明办主任
       王 鹏  省发展改革委总工程师
       花 蕾  省教育厅副厅长
       王学来  省科技厅副厅长
       彭 义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周左盾  省公安厅副厅长
       杨景云  省民政厅副厅长
       姚明伟  省司法厅副厅长
       邹大鹏  省财政厅副厅长
       杨 斌  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
       陶宝库  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
       解 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刘长辉  省交通运输厅二级巡视员
       范骁锋  省水利厅副厅长
       潘东波  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
       王广利  省商务厅副厅长
       王晓江  省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
       宋良伟  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徐吉生  省国资委副主任
       刘 升  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栗万红  省广电局副局长
       罗 丽  省机关事务局副局长
       张德智  团省委副书记
       迟 磊  省妇联副主席
       杨宝斌  省林草局副局长
       胡彦伟  省税务局副局长
       李光辉  辽宁海事局副局长
       刘继昆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副局长
       战兴双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附件2

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责任分解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责任部门

1

  组织实施渤海海洋污染防治任务中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组织编制全省城乡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指导垃圾分类市场化运行,推动全省垃圾治理数字化平台建设;开展垃圾分类规范化培训;推动垃圾分类地方立法;制定考核办法,健全奖惩机制,定期汇总全省垃圾分类工作进展情况。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

  编制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中长期建设规划,推进垃圾分类收运及处理设施相关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等工作;制定生活垃圾收费政策;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垃圾分类、处理设施项目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

3

  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校园内垃圾分类宣传和推广;将垃圾分类知识融入地方课程教材。

省教育厅

4

  研发推广垃圾分类新型处理技术,推动建设资源化产业技术创新及技术研发基地。

省科技厅

5

  鼓励和支持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引导废钢铁、废塑料、废轮胎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规范发展;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6

  监督指导垃圾分类专用收运车辆的管理;监督指导公安机关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省公安厅

7

  配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指导社区推行垃圾分类。

省民政厅

8

  监督指导监狱等司法机构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省司法厅

9

  完善财政政策支持,保障省级宣传教育等相关经费。

省财政厅

10

  做好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用地保障。

省自然资源厅

11

  负责垃圾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发布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组织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

12

  监督指导港口、码头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监督指导车站、港口、码头等行业单位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

13

  监督指导入海河流河道内垃圾清理分类工作。

省水利厅

14

  监督指导渔业、渔政港口码头和渔业、渔政船舶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

15

  鼓励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参与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处理、回收利用专业化、一体化运营;指导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研究可回收垃圾源头减量;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合理布局回收网点。

省商务厅

16

  监督指导文化旅游行业垃圾分类工作,加强对行业垃圾分类的宣传工作。

省文化和旅游厅

17

  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医疗卫生行业及单位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安全处理医疗废物、垃圾。

省卫生健康委

18

  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国有企业垃圾分类工作。

省国资委

19

  监督指导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经营场所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

20

  加强垃圾分类宣传工作。

省广电局

21

  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垃圾分类工作。

省机关事务局

22

  推动全省垃圾分类宣传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开展广泛宣传,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各级文明城市评选考核项目。

省精神文明办

23

  引导青少年参与垃圾分类,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和志愿者活动。

团省委

24

  向广大妇女及家庭开展垃圾分类常识宣传,引导妇女及家庭成员参与垃圾分类。

省妇联

25

  监督指导自然保护地垃圾分类和垃圾综合治理。

省林草局

26

  贯彻落实垃圾分类资源回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省税务局

27

  监督管理沿海六市海上及内河船舶垃圾排放与接收,严厉打击船舶非法排放垃圾;督促并配合沿海各市政府运行船舶垃圾接收、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指导监督船舶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辽宁海事局

28

  监督指导客货飞机、机场等垃圾分类工作,做好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有效衔接。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29

  监督指导铁路、火车站、高铁站等行业垃圾分类工作,做好与城市垃圾收集、处理的有效衔接。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

30

  负责编制推进本行业垃圾分类工作方案,监督指导行业内单位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省(中)直各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