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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
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
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9〕3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26日      

辽宁省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
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精神,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行业、全要素、全过程、全方位监管理念,加快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进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20年,全省建成职责明晰、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政府监管、机构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打造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和常态化,为建设健康辽宁、全方位全周期保障全省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监管责任,形成多元治理格局。
  1.坚持和完善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断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公立医院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党组织建设,批准设立社会办医院时,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败力度,筑牢监管底线。
  2.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综合监管督查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要把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作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同部署、同要求、同考核。制定和完善部门权责清单,明确监管职责。完善地方法规和标准体系。在不单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依托现有资源,建立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负责统筹综合监管的协调、指导以及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积极开展普法宣传。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落实职责,承担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依法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实行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
  3.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落实依法执业自查制度,健全内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落实医疗核心制度,建立和完善医疗质量安全院、科两级责任制,切实担负起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引导和规范医疗机构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建立卫生监督协调员制度,履行本机构依法执业协管职责。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提高诚信经营水平。
  4.大力推进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积极引导和扶持医疗卫生行业组织,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切实发挥好行业组织在引导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普法教育,增强公众健康权益意识,提高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健全医疗卫生质量、技术、安全、服务评估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建立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媒体在内的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社会监督体系。建立辽宁省“三医联动”综合监管举报平台,综合运用官网、微信、电子邮箱、电话等畅通投诉渠道,尽快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发挥媒体监督作用。
  (二)突出重点领域,深化全要素、全流程监管。
  1.提高行政审批效能。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运用全省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实行网上行政审批,实现“一网通办”。完善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依法简化优化审批条件,提高审批服务水平,实现行政审批“最多跑一次”。推动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全面实行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电子化注册率达到100%。
  2.加强医疗服务质控和评价。完善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制度和组织体系,以医疗服务质量安全为重点,全面开展评价工作,不断提升质控效能。在质控体系未能覆盖的专科领域,探索委托符合条件的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等规范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医疗技术管理标准开展分类管理。
  3.加强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管理。依托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组织开展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管。建立和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辅助用药和高值耗材跟踪监控、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制度,强化药品质量监管和药事服务管理。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使用行为。
  4.强化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以公益性为导向,制定和完善辽宁省公立医院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每年对公立医院开展综合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绩效工资总量、等级评定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挂钩。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对医疗费用重点指标进行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医疗费用重点指标监测情况。
  5.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强化对公立医院经济运行和财务活动的会计和审计监督,对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负债、投资、资金结余使用等加大监管力度。审计机构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严格落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和监督制约作用,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全面推开医疗保险智能监控,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
  6.深入推进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在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党委领导、院长负责、党务行政工作机构齐抓共管的医德医风工作机制,完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制度,加强医务人员行风教育,严格执行“九不准”等相关制度。完善纠风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以零容忍态度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查重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医疗机构乱收费和“搭车”出售医疗辅助用品、保健品等谋利行为,促进行业作风根本好转。
  7.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代孕、非法采供精(卵)、滥用性别鉴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大力加强对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宣传的管理,严厉打击假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推荐医疗机构等非法行为。严格禁止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违规开展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未经备案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以及明确按临床研究管理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行为。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质量安全、医疗费用以及大处方、欺诈骗保、药品回扣等行为的监管。加强对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药学技术人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以及在内地短期行医的外国、港澳台医师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执业规则、定期考核等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秩序监管联防联控机制。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强平安医院建设。
  8.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托幼机构卫生、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做好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加大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力度。加强食源性疾病、流感等哨点医院建设,做好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严格执行《辽宁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方案》,加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
  9.加强健康产业监管。针对全省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结合健康产业发展特点,探索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实施标准和监管办法,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不断提高对新兴健康产业的监管能力。通过规范试点、开展评估、公开信息、完善投诉和维权机制等多种方式,加强行业指导,建立鼓励发展和有效规范相结合的审慎监管机制。
  (三)健全监督制度规范,完善监管机制。
  1.完善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推进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全面推行手持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探索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完善执法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案件协查和办案联动机制,与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协同联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2.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提升监管效能。完善抽查清单,持续扩大随机抽查比例,不断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综合监管机制。
  3.建立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实施联合惩戒。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信用监管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完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和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机构,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
  4.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做到公开透明。完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事项和时限要求。通过多种渠道,全面落实信息公示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
  5.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实施风险管控。健全风险监测网络,建立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围绕医疗卫生行业社会热点问题,落实政务舆情回应主体责任,加强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回应,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
  6.形成网格化管理机制,推动社会共治。将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打击代孕、婴幼儿照护服务、严重精神障碍管理等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工作,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方式。
  7.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提高监管权威。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以及从业人员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挂钩机制,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和地方责任。
  各地区要将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制度建设作为深化医改、推进健康辽宁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协调推进,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责任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主要责任部门,相关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监管职责。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承担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加大督察和问责力度。
  建立省级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针对各市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政府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落实情况、相关政策要求执行落实到位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开展督察。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和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严肃查处各级政府部门责任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国家公职人员依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对党员领导干部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推进综合监管信息化。
  建立“辽宁省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依托辽宁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实现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相关部门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统一应用,实现动态监管。扩大在线监测等应用范围。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监管部门网络安全责任,保障信息安全。
  (四)推进监督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
  持续推进县(市、区)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建设水平。充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力量,推进综合监管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和职业化。加强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的资源配置,完善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设备购置以及执法经费等保障政策。逐步实行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队伍作风和纪律建设。
  (五)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意义,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及时总结经验,展示工作成效,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作用,为建立各界广泛参与的多元化监管体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