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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

辽卫发〔2019〕68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尘肺病防治
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沈抚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职健发〔2019〕46号)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等11部门联合制定了《辽宁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          
辽宁省总工会          
2019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解决我省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坚决遏制尘肺病高发势头,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要求,结合《辽宁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工作任务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摸清底数,加强预防,控制增量,保障存量”的思路,动员各方力量,实施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有效加强尘肺病预防控制,大力开展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深入推进“健康辽宁”建设,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二、行动目标
  1.到2020年底,摸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和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健康状况。
  2.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以下统称重点行业)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95%以上,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5%以上,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达到95%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95%以上;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
  3.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稳步提高被归因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保障水平。
  4.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能力有较大提高,基本建成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网络,各市、县(市、区)有职业健康监督执法力量,乡镇(街道)有专兼职执法人员或协管员。重点行业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重点行业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
  5.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有较大提升,初步建成省、市、县三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网络。尘肺病防治目标与脱贫攻坚任务同步完成。
  三、重点任务
  (一)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
  1.开展粉尘危害专项调查。开展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掌握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信息及其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情况,建立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2020年10月底前完成调查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2.开展重点行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认真贯彻落实已印发的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等重点行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和专项执法工作方案,对照检查要点,突出对防尘工程措施加强指导,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动用人单位从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入手进行整治,控制和消除粉尘危害。2020年底前专项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3.继续开展水泥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按照2017年执法专项行动要求推进实施,突出对包装和装车环节的治理改造,确保2019年底前实现既定治理目标。(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4.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粉尘危害治理“回头看”。组织对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石棉制品、石材加工、石英砂加工、玉石加工等行业领域开展“回头看”专项执法检查,巩固提高治理成效。2020年底前“回头看”行业用人单位重点工作指标达到行动目标要求。(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5.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2020年底前对整治无望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辽宁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
  1.加强尘肺病监测、筛查和随访。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补助资金,在所有县区开展《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13种尘肺病的常规监测;对小微型工业企业集中的县区实施尘肺病主动监测,开展呼吸类疾病就诊患者尘肺病筛查试点;对所有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建立档案,实现一人一档。对已报告尘肺病患者进行随访和回顾性调查,掌握其健康状况。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计汇总后逐级上报相关信息,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财政厅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2.对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实施分类救治救助。
  ——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者,严格按照现有政策规定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未参加工伤保险,但相关用人单位仍存在的患者,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依法开展法律援助,为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的患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2020年底前此项工作得到有效推进。(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尘肺病患者,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做好资助参保工作,实施综合医疗保障,梯次减轻患者负担;对基本生活有困难的,全面落实生活帮扶措施。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和治疗技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支付范围。2020年底前救助帮扶工作得到有效推进。(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3.实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定期了解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更新情况,及时将相关用人单位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2020年底前此项工作得到有效推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三)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
  1.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相匹配的原则,重点充实市、县(市、区)两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充分依托监督协管员、乡镇安全员、计生专干、村医等队伍的作用,逐步完善基层执法体制。2019年底前,为全省100个县(市、区)配备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装备,保障监管执法需要。强化对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培训,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2.严格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拒不整改的,严厉处罚、公开曝光,并依法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确保这些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2019年底前建立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定期通报机制,2020年10月底前实现行动目标。(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3.落实分类分级监管。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但未采取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的粉尘危害风险高的用人单位,要进行重点监督,加大执法频次,依法从严处罚。对于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2019年部署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到2020年10月底前,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行动。
  1.加强防治体系建设。用人单位要依法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粉尘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粉尘防治日常管理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2.强化粉尘危害管控。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及时、如实申报粉尘危害项目,按照要求开展粉尘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加强防尘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为劳动者配发合格有效的防尘口罩或防护面具,确保劳动者全程正确佩戴。(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3.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通过签订告知书、设置警示标识等方式告知劳动者粉尘危害及防护知识,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对于发现职业健康禁忌的劳动者,要妥善安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4.加强健康促进。以健康企业建设为载体,推动企业提升粉尘危害防治水平。在重点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到2020年底前,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重点行业企业普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五)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
  1.建立完善省、市、县(市、区)三级技术支撑网络。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各级职业病防治院所、疾控中心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和力量进行整合,明确三级技术支撑机构的职责、功能和建设目标、任务。到2020年底前,试点建设或命名一批支撑机构。(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2.加强基层尘肺病诊治康复能力建设。按照“地市能诊断,县区能体检,镇街有康复站,村居有康复点”的目标,到2020年10月底前,每个地市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粉尘危害企业或者接触粉尘危害劳动者较多的县区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在重点地区开展尘肺病康复站(点)试点工作,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0人的乡镇,依托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尘肺病康复站,设置氧疗室、治疗室、教育室、抢救室等用房,配备心电图机、吸氧装置、呼吸机等医疗设备,备齐治疗尘肺病常用药物;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人的村居,依托村卫生室建立尘肺病康复点,配备制氧机等设备和医疗床位,备有常用药物。(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将尘肺病防治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尘肺病防治作为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与责任,建立工作台账,研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及时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受省政府委托,省卫生健康委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保障如期完成攻坚行动目标。各市人民政府要与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压实责任,督促落实各项防治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和方案。
  省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尘肺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认真组织落实本方案确定的任务措施,建立工作台账,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切实抓好落实。(以上由地方人民政府、省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落实)
  (二)完善规章制度。按照新修订的尘肺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进一步健全我省高危粉尘等特殊作业管理以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相关制度。省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我省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障、生活保障、支撑能力建设等相关政策。(省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
  (三)强化人才保障。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市、县、乡三级职业健康服务能力。严格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管理,强化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发展壮大诊断医师队伍。组织对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防治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加强职业健康相关学科专业建设,重点加强对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等与职业健康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四)营造良好氛围。广泛宣传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的重要意义,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采用劳动者喜闻乐见的语言和方式,开展尘肺病防治法治宣传教育、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普及粉尘危害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宣传报道各地区、各部门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有利于攻坚行动开展的浓厚氛围。(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广电局、省总工会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五)加强督导检查。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政府、部门尘肺病攻坚行动的督导检查,抽查各地各行业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掌握行动进展,积极有序推进,确保如期完成行动目标。省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综合监督检查方案,适时开展综合监督检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并予以通报。(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附件:辽宁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具体工作目标和责任分解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