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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诚信政府建设的决定
辽政发〔2019〕2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诚信政府建设,提高全省各级政府公信力,加快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信用辽宁”建设的总体要求,通过建立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各项制度,完善失信惩戒和责任追究机制,提升各级政府诚信行政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经过不懈努力,重点领域政府诚信行为进一步规范,信用管理体系和政务诚信监督体系进一步建立,诚信政府建设制度进一步完善,充分发挥政府在全社会诚信建设中的表率和引领作用。
  二、健全诚信政府建设制度体系
  (一)加快出台配套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国家立法进程和诚信政府建设需要,出台相关法律制度,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重点领域政府诚信行为、完善政务诚信评价体系、加强政府守信践诺监督考核以及信用奖惩机制等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为诚信政府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二)健全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制度。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修订《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要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规定,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操作性,防止决策不当造成损失或者无法履行。制定涉及企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行政决策要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按照规定开展政策制定前评估,对涉企政策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其程度、范围等进行客观论证和评价,并形成政策制定前评估报告,有效把握出台时机。
  (三)建立保障决策执行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相应工作制度,确保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机关主要负责人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要通过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强化政府决策、执行、评估和监督机制,保证决策得到全面有效执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提供政务服务要精简程序、减少环节、整合材料、缩短时限、优化流程。要继续清理、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深入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水平。
  (四)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继续完善相应制度,加快实现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推进阳光行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本地区、本部门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途径,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及时提供。
  (五)建立公务员诚信教育制度。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积极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探索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公务员诚信手册,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六)建立基层政府公开承诺制度。将乡镇(街道)在开展公共服务和落实优惠政策等工作的守信践诺情况纳入绩效考核。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通过开展诚信职工、诚信农民、诚信工商户、诚信企业等诚信创建活动,制定诚信优先优惠鼓励措施,营造敬诚信、惠诚信的良好氛围。
  三、规范政府在重点领域诚信行为
  (一)严格履行政府投资合同约定,不准新增拖欠政府类投资项目工程款。对已经发生拖欠的政府类投资项目工程款,要按照国务院清理拖欠账款有关规定和进度分期分批办理。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二)政府采购要依法公开透明,不准在项目资金支付环节过程中违约。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采购诚信责任制,加强对政府部门在项目资金支付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制定出台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企业信用评价规范、信用中介机构选择办法,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
  (三)政府债务要规模适度、风险可控,不准违法违规过度举债。政府举债应当依法依规、程序透明,要强化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政府要强化债务监测分析,做好偿债资金安排,稳妥化解现有债务包括隐性债务的违约风险,保证债权人合法权益。
  (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不准在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违约。发展改革或者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
  (五)坚决兑现政府承诺。不准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承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优惠条件,或者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当地政策调整等理由不履行承诺条件和合同约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数据统计要科学有效、真实准确,不准虚报、瞒报经济数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采用印发文件、会议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其他单位、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要建立全覆盖、可追溯、严问责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加强对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建立健全统计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实行有案必查、违法必究。
  四、建立政府信用管理体系
  (一)积极完善信用失信记录。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将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公务员失信行为纳入失信记录。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政务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并通过“信用中国(辽宁)”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二)严格信用失信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发生损害诚信政府建设行为的,有关机关应当根据规定及时给予相应处理,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依法对主要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公务员因发生损害诚信政府建设行为受到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责任追究的,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1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三)加强信用信息权益保护。严格依法依规采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公务员的政务失信记录,制定信用信息异议、投诉流程,及时处理异议申请或者投诉,更正或者撤销错误信息。
  (四)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对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诚信政府建设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出台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明确推进政府诚信建设的各项具体措施。
  (二)完善投诉举报。强化“8890全省统一综合服务平台”受理投诉举报服务功能,对政府失信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按责转办、跟踪督办,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将办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
  (三)注重评估评价。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诚信政府建设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结果。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考核评价的,有关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影响其评估工作的独立性。有关政府及其部门认为第三方评价机构存在显失公平、主观臆断、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
  (四)强化督导考核。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诚信政府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定期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诚信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省发展改革委要制定诚信政府建设评价考核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