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人社发〔2019〕17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辽宁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和抗风险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更好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促进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为落脚点,建立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体系,推动工伤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制度统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提高工伤保险服务水平;坚持职责明晰,强化考核,确保省级统筹有效运行;坚持保障适度,缺口分担,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坚持稳中求进,分步实施,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行省级统收统支管理。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制度。省级调剂金用于防范全省工伤保险基金风险,调剂解决各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当期缺口和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补助,由各市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2%上解,存入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省级调剂金每年上解一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使用情况可以适时调整上解比例。各市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储备金,原储备金结余纳入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结存之内。
(二)省级调剂金上解管理。从2020年开始,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市、省本级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情况,于每年年初提出基金上解计划,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执行。省级调剂金由各市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省下达计划额度和时间节点一次性上解到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省本级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计划直接划转到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省级调剂金实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三)省级调剂金申请。从2020年开始,各市在完成上年度工伤保险参保扩面任务和征缴预算,无挤占挪用基金违规违纪行为,足额上解省级调剂金的基础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年初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交报告申请,主要情形包括:工伤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参保单位发生重大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符合省级调剂金补助的情形。各市应按照基金管理具体要求提交有关数据、材料。其中,对突发重大工伤事故的情形可随时提出调剂申请。
(四)省级调剂金下拨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后,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提出调剂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省财政部门将调剂金下拨至市财政专户。核实情况包括:基金收支、累计结余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参保扩面任务完成情况,出现缺口原因分析和解决措施,工伤保险政策落实情况;重大事故情况报告及处理情况等。各市工伤保险基金出现当期缺口,经核实后在省级调剂金可承受的基础上给予80%补助;对参保单位发生重大工伤事故的情形,经核实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且符合调剂条件的可随时下拨,原则上省级调剂金按事故补偿额度(指本次事故中的伤亡职工按工伤保险政策核定的有关待遇补偿总金额)的80%予以补助。市工伤保险基金用尽累计结余且省级调剂金不能满足当期缺口调剂的,由同级财政垫付。
(五)省级调剂金使用与监督。各市有关部门要对下拨的省级调剂金依法依规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次年3月底前,将省级调剂金实际使用情况分别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书面报告。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有关业务工作的指导、服务和信息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省级调剂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六)统一工伤保险政策。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工伤保险政策。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实现法定职业群体全覆盖;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实施浮动费率机制;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标准;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调整标准,严格执行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实现工伤保险业务管理、决策科学化。
三、保障措施
(一)确保政策标准平稳衔接。充分考虑我省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待遇计发基数差异较大的现实状况,避免工伤职工待遇支付标准出现大幅波动,采取过渡办法做好政策标准的平稳衔接,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二)加强基金管理使用。实行省级调剂金后,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认真执行预算编制制度,严格落实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规定,增强调控能力,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基金安全。
(三)明确各级责权划分。明确各级各部门在管理上的主体责任,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健全基金征缴责任制和考核指标,建立职、权、责约束机制和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强化各市基金征缴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基金支出范围和标准。加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经办流程,提高工作和服务质量。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保证工伤认定调查必要的经费支出。
(四)强化信息系统支撑。依托“金保工程”二期整合现有资源,逐步建立涵盖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支付、基金结算、经办管理服务等内容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市、县(区、市)三级管理部门信息纵向互联,行政机关、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经办机构、工伤医疗及康复机构等部门横向互联。搭建工伤保险业务运行、医疗费用监控、基金监督、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信息化平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专门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要求,确保在2020年开始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
(二)落实责任分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和指导经办机构组织实施,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省本级工伤保险待遇和指导各市业务经办工作。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负责基金监管的有关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进行监督。
(三)扎实有序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加强调查研究和测算评估,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推进。要正确引导舆论,加强政策宣传,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为省级统筹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