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市监联〔2020〕1号
辽宁省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
政策措施清理工作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辽宁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全面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加快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现将《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按照省政府领导批示意见,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明确清理范围和清理重点
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要求。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扎实推进,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统一部署对2019年12月31日前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清理。要建立政策措施库,将所有现行有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纳入库内管理。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清理重点是《通知》中明确的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违法违规实行区别性歧视性优惠政策、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同时,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将加快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规定和做法作为清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一并扎实推进。
二、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工作机制保障
各市人民政府要不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协调机制、联络员制度和审查结果报备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各级政府部门、直属机构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规定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机制,以文件形式明确审查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未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机制的单位务必于6月底前建立完毕。
三、畅通公平竞争投诉举报渠道,加强督导检查
各市人民政府要采取利用现有平台增设公平竞争审查专栏、专线等方式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平台,及时受理有违公平竞争问题的投诉举报,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根据省政府工作安排,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会同副召集人单位对各市、部分省直部门和直属机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和清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举报反映和督导检查发现应审而未审、应清理而未清理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地方政府和部门按规定进行通报批评、严肃追责。
四、及时报送清理工作总结和清理结果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6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清理工作总结、《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现行有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库》(附件3)报送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将形成工作总结连同《清理情况统计表》报省政府审定,并于6月底前上报国家公平竞争审查部际联席会议。联系人:赵寒,联系电话:1308081200896315-1-1916(传真),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1.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
2.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
3.现行有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库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司法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商务厅
2020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市监反垄断〔2019〕245号
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
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对此提出明确要求,要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快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清理范围和重点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国务院部门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清理重点是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包括但不限于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设置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准入限制等。
(二)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地商品和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者补贴政策;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等。
(三)违法违规实行区别性、歧视性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在生产要素使用、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在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方面行政管理、监管执法中,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等。
(四)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强制、组织、引导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等。
二、强化清理责任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实施部门或者牵头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各地区、各部门正在按照其他相关部署开展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要与此次清理工作做好衔接,在确保此次清理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可以统筹安排、一并进行。
三、准确把握清理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要求,严格对照清理重点,逐项研究分析相关政策措施,认真做好清理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与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对该政策措施予以废止;部分内容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对有关内容予以修改,确保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应废尽废、应改尽改。部分政策措施虽然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但符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例外规定的,可以继续保留实施。对于上述政策措施,应明确具体的实施期限,并在清理结果中予以说明。
四、及时报送清理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清理结果。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清理结果报送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于2020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清理工作总结,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附后)报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场监管总局),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20年7月底前将上述清理情况汇总审核后,按程序报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各相关部门。
五、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要强化监督检查,对清理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要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严格做好2020年1月1日起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对已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定期评估、动态清理,坚决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附件: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
2019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