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财社〔2020〕110号
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力度
做好剩余贫困人口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抚顺、锦州、铁岭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
2020年是我省脱贫攻坚“巩固提高年”。为深入贯彻中央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和省委、省政府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推进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1.42万剩余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剩余贫困劳动力”)就业帮扶工作,助力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现就进一步加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剩余贫困劳动力就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摸清工作底数,确保帮扶精准
1.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扶贫部门联动,深入排查核实本地区剩余贫困劳动力的就业状况、就业愿望、培训意愿等信息,特别是因疫情影响致贫、返贫的剩余贫困劳动力的就业意愿、就业意向、就业能力等情况,建立实名制帮扶台账,开展“一对一”精准帮扶,有针对性地提供政策推送、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指导、技能培训等服务,使有就业愿望的剩余贫困劳动力得到免费就业创业服务。各地财政要给与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加大补贴力度,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2.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和交通费补贴标准。对有培训意愿的剩余贫困劳动力,每年可组织累计不超过3次的免费职业培训;剩余贫困劳动力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期间,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发放生活费补贴(含交通费),具体按照实际参加有效培训的天数折天计算。
3.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当地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剩余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除按规定给予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以工代训补贴外,按照每吸纳1名剩余贫困劳动力1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4.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就业扶贫政策宣传,抓紧梳理本地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加快《辽宁省加大就业扶贫力度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辽人社发〔2019〕16号)明确的求职创业补贴、以工代训补贴等发放进度,6月底前完成现有符合条件政策享受对象的补贴补助申领发放工作,确保就业扶贫政策执行到位。
三、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用足用好帮扶政策
5.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财政、扶贫、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林业草原等部门协调配合,根据本地区剩余贫困劳动力就业需求以及资金可承受能力,统筹开发3至6个月临时性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无法外出、无业可就、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剩余贫困劳动力,按不低于2020年省扶贫标准的2倍发放岗位补贴,具体按照实际上岗月数折月计算,并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开发单位要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明确岗位安置流程和退出机制,杜绝虚设滥设岗位、变相发钱、轮流坐庄等问题,发挥好公益性岗位“兜底线、救急难”的作用。
四、扶持就业创业扶贫载体,鼓励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6.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扶贫等部门积极行动,采取措施支持扶贫龙头企业、就业创业扶贫载体等扶贫主体尽快复工,组织贫困劳动力尽快上岗。引导剩余贫困劳动力就地参加春耕备耕,通过以工代赈形式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其到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就业。要按照就业创业扶贫载体认定和管理办法,加快本地符合条件载体认定工作,建立管理台账,于6月底前按规定兑现补贴、奖补政策。
五、优化奖补方式,加快就业创业扶贫基地建设
7.调整优化就业创业扶贫省级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认定和审核拨付方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扶贫部门根据辽人社发〔2019〕16号文件明确的申报条件,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情况和申报意向进行摸底,遴选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择优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协助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核准后,会同市财政、扶贫部门组成评估小组,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评估、认定,确定奖补标准,并将本地符合省级奖补条件的就业创业扶贫基地名单与奖补金额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各市按规定给予奖补。在确保符合相应标准条件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各市可对辽人社发〔2019〕16号文件中规定的申报材料进行精简。
六、做实就业服务,提升服务质量
8.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适应形势变化,把剩余贫困劳动力作为百日千万网络招聘行动等各类就业服务专项行动的重中之重,加强岗位征集供给。在组织线上服务的同时,要及时发布线上服务简明教程,简化网上办事流程。疫情防控低风险地区可有序恢复线下服务,将就业岗位送进乡村。结合本地实际向扶贫干部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发的“就业扶贫直通车”小工具,帮助他们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剩余贫困劳动力的管理和服务。剩余贫困劳动力自行或通过“就业扶贫直通车”实现户籍县域外稳定就业的,给予不低于1000元/人的求职创业补贴。
落实上述补贴政策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政策执行截止期限为2021年12月31日。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