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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

辽财库〔2020〕89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跨省异地缴纳
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公安局,辽河、机场、沈铁公安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各省级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
  根据《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68号)要求,现将《辽宁省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2020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跨省异地缴纳
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68号)要求,实现全国范围内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打破空间限制,提高执法效率,方便群众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自2020年5月1日起,在辽宁省范围内实现跨省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6月底前按公安部要求实现跨省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异地处理工作,同步实现省内跨市异地处理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并逐步扩展缴费渠道,推动电子票据应用,构建执法公正、科学便民、阳光透明、安全高效的交通违法罚款管理体系。
  二、工作内容
  (一)适用业务类型。
  根据《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处理地是否在辽宁省内,可分为跨省业务和省内业务。
  跨省业务,即违法行为发生地在辽宁省外,处理地在辽宁省的情形。省内业务,即违法行为发生地与处理地均在辽宁省内的,缴款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按现行规定在处理地缴纳罚款。
  (二)跨省主要业务流程。
  1.异地处理。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6月底前实现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异地处理工作。全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
  2.缴纳罚款。缴款人可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到我省指定的代理银行在全国任意网点缴纳罚款。代理银行营业网点通过行内系统访问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查询违法信息,与缴款人确认后收取罚款,并向缴款人出具缴款凭据。
  缴款人使用代理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缴款的,由缴款人自行使用计算机、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登陆缴款界面,录入行政处罚书决定书编号,确认无误后缴款。
  3.信息反馈。代理银行总行将收取罚款的电子信息及时传递至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罚款收缴信息及时将对应的违法记录变更为“已缴款”。
  4.资金汇划。代理银行根据业务代理协议,通过同行汇划清算系统将罚款资金及时汇划至我省指定的银行账户,并附罚款收缴信息。
  (三)日常管理。
  1.代理银行管理。凡是同时具备中央和省本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代理资格的银行,按照自愿原则均可作为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业务代理银行。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邮储银行辽宁省分行首批上线,于2020年5月1日起提供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收缴服务,其他银行要创造条件逐步上线。
  2.资金汇划管理。跨省异地缴纳的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资金归属于处理地,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代理银行每日收到资金后,按照业务代理协议,根据罚款收缴信息将资金自动汇划至处理地所在市(县)。已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的地区,代理银行应通过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进行资金汇划,确保资金流和信息流的一致性。已开展的其他跨省交通违法罚款业务要参照执行。
  3.汇划账户管理。市县财政部门应指定唯一的银行账户作为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业务收款账户,账户信息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已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的地区,收款账户要与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中确认的非税收入清分账户一致。
  4.收缴信息管理。代理银行每日将对应的罚款收缴信息传递到相应收款银行,罚款收缴信息至少包括:处罚决定书编号,缴款人姓名、手机号码,缴款金额,缴款日期等。
  5.资金对账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对账。省公安厅要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公安交通管理系统与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数据传递接口和对账机制。
  6.收入退费管理。因行政处罚被撤销、变更或者缴款人因疏忽出现多缴款、重复缴款、错误缴款等情形,需要按规定进行退费的,缴款人向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处理地非税收入退费的有关规定办理。为进一步方便缴款人,退费流程应逐步做到网上申请、网上审核。
  三、工作职责
  省财政厅牵头制定辽宁省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按规定确定业务代理银行并逐步扩大代理银行范围,研究拓展缴款渠道。各市县财政部门及时规范开展有关资金核算、缴库等工作。
  省公安厅配合省财政厅制定辽宁省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建立公安交通管理系统与非税收入管理收缴系统数据传递接口和对账机制。各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法律文书制作管理,按规定及时、准确地核对、录入、转递、变更交通违法信息;按有关规定规范受理缴款人提出的退费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加强对代理银行代收交通违法罚款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代理银行建立健全业务的内部操作规程以及单据传递、信息反馈和查询制度。及时做好有关业务准备,实现业务全程信息化办理,在代收渠道、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群众缴款提供便利。开展行内业务培训,确保群众缴款申请正常受理,不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搪塞跨省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对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责。
  四、具体安排
  (一)制定实施方案。
  4月底前,省财政厅牵头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的工作目标、各部门职责分工、各环节业务办理模式、罚款资金归属、有关业务系统信息传递内容和传递方式、关键业务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等内容。
  (二)系统联调确认。
  4月15日前,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邮储银行辽宁省分行分别与总行完成系统联调确认,确保5月1日起本行各营业网点具备以下功能:可通过行内系统访问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可实时查询信息;可将罚款收缴成功信息反馈至平台;可通过同行汇划清算系统将罚金及罚款收缴信息传递到指定的银行账户。
  4月20日前,省公安厅与公安部完成系统联调确认,全面清理交通违法行为代码,及时备案执法主体信息和制作处罚决定书的印章电子照片等相关信息,5月1日前,做好新法律文书式样启用工作,完成软硬件升级和外挂系统改造,确保网上违法处理业务规范平稳运行。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6月底前实现非现场交通违法异地处理工作。
  (三)账户准备。
  4月30日前,各市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用于接收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报送至省财政厅,并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服务意识。
  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是继跨省异地缴纳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后财政部与公安部共同推进的又一便民举措,各级财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以方便群众为根本出发点,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要向社会公众做好政策解读,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加强沟通配合,保障业务畅通。
  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业务需要财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间密切配合、有效衔接,各部门在业务筹备期应建立高效工作调度、协调机制,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确保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业务开展后,应密切关注进展状况,发现问题积极主动沟通,会商协调解决。
  (三)履行保密义务,严禁泄露信息。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对实施跨省异地缴纳工作中涉及的机动车驾驶人个人信息均负有保密职责,严禁将获得的机动车驾驶人姓名、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等信息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以及用于商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