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中)直部门
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省(中)直各部门法制机构,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7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9〕7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切实履行好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的指导行政裁决工作的职责,省司法厅依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务院部门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司法执监函〔2019〕11号),会同省(中)直相关部门对有法律、法规设定依据的行政裁决事项进行了认真梳理,形成了《辽宁省(中)直部门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第一批)》(附后),现予以印发。
省(中)直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裁决工作,精心组织,明确工作要求、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等任务;要把健全行政裁决工作机制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纳入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列入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布;要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行政执法工作任务紧密结合,加强行政裁决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要充分运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加大行政裁决工作宣传力度,不断提高行政裁决在人民群众中的认知度,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支持行政裁决工作,引导人民群众通过行政裁决解决有关民事纠纷。
各市司法局要按照《意见》和《实施意见》要求,大力推行行政裁决工作,不断完善行政裁决制度,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行政裁决在人民群众中的认知度,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要在此“通知”基础上进一步厘清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设定的行政裁决事项及相关实施主体、行使层级等。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行政裁决工作的进展情况及疑问,请及时报送、联系省司法厅。下一步,省司法厅将根据司法部公布的第二批国务院部门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会同省(中)直部门对行政裁决事项清单进行补充完善适时公布。
附件:辽宁省(中)直部门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第一批)
辽宁省司法厅
2020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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