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卫发〔2020〕59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立完善老年健康
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文旅广电局、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医疗保障局、银保监分局、残联,沈抚示范区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健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1号),加快发展我省老年健康事业,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等15家单位联合制定了《辽宁省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广播电视局
辽宁省体育局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银保监局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0月2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辽宁省建立完善老年健康
服务体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1号),建立完善我省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以维护老年人健康权益为中心,以满足老年人健康服务需求为导向,大力发展老年健康事业,着力构建包括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的综合连续、覆盖城乡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努力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实现健康老龄化,建设健康辽宁。
到2022年,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含中医,下同)设立老年医学科的比例达到6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床位占比达到30%,综合性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成为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达到80%以上。老年健康相关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机构数量显著增加、服务资源配置更趋合理、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服务队伍更加壮大,综合连续、覆盖城乡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基本建立,老年人的健康服务需求得到更好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老年健康教育行动,提升老年人健康素养
1.普及老年健康知识。充分运用多种方式和媒体媒介,依托老年健康宣传周、“敬老月”等专题宣传活动,积极推进健康教育进社区、进家庭、进机构,面向老年人及其照护者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全面普及营养膳食、运动健身、心理健康、伤害预防、疾病预防、合理用药、康复护理、生命教育和中医养生保健等健康科学知识,切实增强老年人健康意识,提升健康素养。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要加强对老年人的健康知识宣传普及。老年大学和老年教育培训机构,要将老年健康教育纳入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行健康生活方式。组织实施老年人营养改善、“三减三健”、适量运动、控烟限酒等专项行动,做好老年人营养状况监测和评价工作,持续发力、全面推行适合老年人群特点的健康生活方式。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开展中医药膳食疗科普活动,创新发展中医药健康养生文化。开展老年体育健身活动,推广中医传统运动项目,指导老年人科学健身。依托社区、老年大学等,组织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活动,自觉维护身心健康。(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老年预防保健行动,加强老年健康指导和风险干预
3.健全老年健康预防体系。建立健全老年健康危险因素干预、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失能预防三级预防体系。加强老年人群重点慢性病的早期筛查、早期干预及分类管理,积极开展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等神经退行性疾病的早期筛查和健康指导。实施失能预防项目,宣传失能预防核心信息,开展老年能力综合评估服务,早期识别失能高危人群,降低老年人失能发生率。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减少老年人意外伤害。(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做好老年人健康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以及中医药健康管理等服务,将老年人健康管理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把老年人满意度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不断提升老年人健康管理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做好老年人心理健康服务。完善精神障碍类疾病的早期预防及干预机制,针对抑郁、焦虑等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开展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和随访管理,为老年人特别是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纾解、悲伤抚慰等心理关怀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老年医疗服务提升行动,强化老年疾病诊治能力
6.完善老年医疗服务网络。加大老年医疗资源供给,完善老年医疗卫生资源布局,建立健全以老年病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为龙头,老年医院和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为骨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的老年医疗服务网络。各地可根据实际设置或指定一家专门承担老年病诊治任务的医院。推动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老年医院、综合性医院等提供老年医疗服务的机构要加强心血管、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炎等老年重点疾病能力建设,提升老年危急重症救治水平。到2022年,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符合标准的老年医学科的比例达到60%。(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7.重视老年人综合评估和老年综合征诊治。积极推动老年医疗服务从以疾病为中心的单病种模式向以患者为中心的多病共治模式转变,采用老年综合评估、共病处理和多学科团队工作模式,为老年患者提供老年综合征诊治服务,最大程度维持和恢复老年患者的功能状态。强化老年人用药保障,开展老年人用药监测,加强老年人用药指导,有效落实老年慢性疾病长期处方制度。(省卫生健康委)
8.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功能。全面推动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持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改善服务质量。加强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落实分级诊疗要求,做好转诊服务,为老年患者提供接续性医疗服务。以老年人为重点,扎实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逐步丰富完善签约服务内容。开展社区和居家老年人中医药健康服务,促进优质中医药资源进社区、进家庭。(省卫生健康委)
9.落实老年人医疗优待服务。医疗机构普遍开设老年人挂号、就医绿色通道,优化老年人就医流程,为老年人看病就医提供便利服务,并定期组织医护人员为老年人开展义诊等志愿服务。鼓励医疗机构为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巡诊等上门医疗服务。开展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活动,推动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适老化改造,提供老年友善服务,到2022年,80%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成为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省卫生健康委)
(四)开展老年康复和护理促进行动,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服务供给
10.完善老年康复和护理服务网络。构建以机构为支撑、社区为依托、居家为基础的老年护理服务网络。加强康复、护理医疗机构建设,鼓励医疗资源丰富的地区将部分公立医疗机构转型为康复、护理医疗机构。推进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康复、护理床位。到2022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床位占比达到30%以上。(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发展老年康复护理服务。充分发挥康复医疗在老年医疗服务中的作用,推广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与康复辅具配置人员团队协作模式,为老年患者提供早期、系统、专业、连续的康复医疗服务。加快发展老年护理服务,积极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工作,根据老年患者疾病特点、自理能力情况以及多元化护理服务新需求,为老年患者提供专业、适宜、便捷的老年护理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提供中医特色康复、护理服务。(省卫生健康委)
(五)开展老年长期照护服务行动,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服务模式
12.完善老年照护服务网络。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支持公办、普惠养老机构服务能力提升。依托护理院(站)、护理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具备提供长期照顾能力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推进多元化长期照护服务。探索建立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面向居家失能老年人照护者开展应急救护和照护技能培训,提升家庭照护能力。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失能老年人上门开展健康评估和健康服务。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发放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各类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开展安宁疗护能力提升行动,维护老年人生命尊严
14.完善安宁疗护服务网络。根据医疗机构的功能和定位,推动相应医疗卫生机构及肿瘤科、老年医学科等相关科室开展安宁疗护服务,设立安宁疗护病区或床位,有条件的地方可建设安宁疗护中心,加强安宁疗护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探索建立机构、社区和居家安宁疗护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形成畅通合理的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国家安宁疗护试点地区开展社区和居家安宁疗护服务。(省卫生健康委)
15.建立安宁疗护多学科服务模式。按照患者“充分知情、自愿选择”的原则,为疾病终末期患者提供疼痛及其他症状控制、舒适照护等安宁疗护服务,同时为患者及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提供安宁疗护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遵循医学伦理原则,严格执行安宁疗护进入和用药指南。(省卫生健康委)
16.规范安宁疗护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安宁疗护服务,属于治疗、护理、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的,按现有项目收费;属于关怀慰藉、生活照料等非医疗服务的,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确定安宁疗护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强安宁疗护常识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对医务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将生命教育纳入全省健康宣传教育体系和学校健康教育课程,在学校教育中培养科学看待生命理念,提高社会对安宁疗护理念的认可和接受度。(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策支持。各地要积极出台扶持政策,在土地供应、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对老年健康服务发展予以支持和倾斜,扶持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加大对贫困地区老年健康服务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推动实现城乡、区域老年健康服务均等化。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并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衔接。研究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在盘锦市先行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按照国家部署推动形成符合省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鼓励提供上门医疗护理和家庭病床服务的相关机构投保责任险、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辽宁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学科发展。推进老年医学发展,加强国家老年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建设,强化老年健康相关科学研究和适宜技术研发与推广,将老年健康相关预防、诊断、治疗技术和产品研发列入各级财政科技支持计划。引导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老年医学、药学、护理、康复、心理、安宁疗护等相关专业和课程,开展学历教育。(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队伍建设。加强老年健康人才培养,支持开展老年健康服务相关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加大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及相关从业人员培训力度,建立完善培训机制,建设培训基地,壮大老年健康人才队伍,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扩大老年护理服务队伍,发挥退休护士作用,鼓励其从事失能老年人护理指导、培训和服务等工作。到2022年基本满足老年人护理服务需求。完善老年健康相关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和以技术技能价值激励为导向的薪酬分配体系,拓宽职业发展前景。(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研发可穿戴的老年人健康支持技术和设备,探索开展远程实时查看、实时定位、健康监测、紧急救助呼叫等服务。加强老年健康服务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各类健康数据的汇集和融合,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积极探索“互联网+老年健康”服务模式,推动线上线下结合,开展网上预约、在线随访、健康监测、远程诊疗等服务,培育一批智慧健康服务示范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保障。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推进健康辽宁建设的总体部署。各地要结合实际,围绕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制定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