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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政办〔2021〕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
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标准

  为维护林地、林木所有权人(单位)和使用权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包括征收、征用和占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保障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补偿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以及采伐林木、果树、苗木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需向被使用林地的所有权人(单位)和使用权人(单位)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由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节约集约使用林地的原则,尽量控制使用有林地,减少森林资源消耗。
  (二)坚持严格控制天然林地转为其他用途的原则,除国防建设、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特殊需要外,禁止占用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地。
  (三)坚持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做到自愿、公平、诚实守信,依法保护林地、林木所有权人(单位)和使用权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林地补偿标准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和临时使用林地的补偿,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林木补偿标准
  (一)一般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是指集中成片的林木,正常栽植(生长)在林地上的林木。补偿标准依据树种和林龄等因素确定,补偿金额依据种植面积、生长情况和补偿标准等确定(详见附件1)。
  (二)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零星树木是指在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上栽植的林木及路旁、渠旁等零散树木。补偿标准依据单株树种及胸径等因素确定。面积较大,超出正常密度(每亩111株),按照面积或正常密度保留株数补偿(详见附件2)。
  (三)干鲜果树补偿标准。
  干鲜果树是指能提供可食用的果实、种子的树木。补偿标准依据单株树种和树龄等因素确定。但超出正常密度,可以按照正常密度保留株数或面积补偿。移栽果树时间低于1年的,单株补偿标准按相应果树单株补偿标准的20%计算(详见附件3)。
  (四)苗木补偿标准。
  苗木是指在苗圃中培育的树苗。苗圃是指已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圃地。林农自用育苗可经双方约定或相关专家评估确认。补偿标准依据树种及苗龄等因素确定,补偿金额依据种植面积、生长情况和补偿标准等确定(详见附件4)。
  (五)特种用途林、风景名胜区树木补偿标准。
  按树木特定的经济价值经评估确定或由双方约定。
  (六)国家保护树种补偿标准。
  按照相应补偿标准的上限执行。
  五、有关事项
  (一)因长期使用林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需采伐或移除的林木(苗木)归原林木所有权人(单位)所有。
  (二)林地、林木(苗木)补偿费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对象为被使用林地、林木所有权人(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三)国有林场等事业单位取得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应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财政。
  (四)建设项目涉及非林地上林木补偿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五)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附件:1.一般林木补偿标准
     2.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3.干鲜果树补偿标准
     4.苗木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