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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政办发〔2021〕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对接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振兴与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对接和交流合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进辽宁省与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及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对接,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立足维护国家“五大安全”战略定位,聚焦补齐“四个短板”,扎实做好“六项重点工作”,深入落实“四个着力”“三个推进”,深入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及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加强东北区域内协同互动,主动融入、承接辐射、畅通循环、互惠共赢,携手推进产业链供应链对接互补、科技协同创新、合作平台共建,共同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为辽宁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开好局、起好步,加快实现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初步建立对接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体制机制,在产业链供应链对接、科技创新、对外开放、人才引进交流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建成一批示范引领作用大、辐射牵动能力强、影响带动范围广的合作平台与承接载体。到2035年,全省对接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协同发展水平显著提高,产业联动、创新互动取得更大进展,现代化经济体系基本建立,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目标基本实现。
  二、主要任务
  以沈阳与北京对口合作和辽西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建设为切入点,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推进承接非首都功能的产业转移,深化区域产业联动发展。以辽宁与江苏、大连与上海对口合作为切入点,对接长江经济带建设及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推进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建设对外开放高质量发展新前沿。以共建产业园区、深化科技创新合作为重点,对接粤港澳大湾区战略,推动辽粤港澳产业对接合作。以发挥辽宁的引领带动作用为重点,加强东北区域内部合作,加速推进东北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
  (一)强化体制机制对接合作
  1.深化营商环境优化对接。主动融入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引进推广体制机制创新经验,着力营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实施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牵头单位:省营商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金融监管局、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各市政府)
  2.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对接。积极推进国有企业以交叉持股、项目合作等方式进行合资合作,推动对口合作地区各类所有制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参与辽宁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共建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平台,加强投资基金合作。(牵头单位:省国资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各市政府)
  3.深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接。学习借鉴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等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经验和做法,营造支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环境。遴选一批收益可预期的优质项目,吸引合作地区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营商局、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各市政府)
  (二)强化产业对接合作
  1.提升传统产业。借助合作地区大型骨干企业和科研力量,通过数字技术赋能,改造升级“老字号”、深度开发“原字号”,共同推动装备制造、冶金等传统产业提质升级,推进石化产业向炼化一体化、基地集聚化、高端精细化、绿色智能化迈进。合作培育精细化工、智能装备、冶金新材料产业集群。(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各市政府)
  2.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新字号”,提升新兴产业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抢抓“新基建”战略机遇,合作推进新能源整车、电机、发动机、储能装置及相关零部件制造业发展。做优做强医药和医疗器械制造业。合作培育智慧+应用场景、IC装备、医药制造、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集群。(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各市政府)
  3.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现代物流、金融、高技术服务、电子商务、工程设计等现代服务业。培育发展服务外包、信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文化创意等新兴服务业,打造东北信息中心、大数据中心、电子商务中心、物流中心、会展中心等。(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金融监管局、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各市政府)
  4.推进军民融合发展。加强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和应用,加快实施自主化燃气轮机、海洋核动力平台、通用航空、高分及北斗卫星资源推广应用等军民融合示范工程及项目,促进军民融合产业集聚提升。围绕省内重点军工单位,按照“小核心、大配套”模式,深化军地合作,提高军工配套本地化率。(牵头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各市政府)
  5.深化现代农业对接。加强特色农副产品基地建设、农产品深加工技术合作、外地资本入辽兴业等方面务实合作。开展农业领域关键技术联合攻关。推动开展数字农业农村和智慧农业合作。(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各市政府)
  (三)强化科技创新对接合作
  1.完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以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重点,加强与北京中关村、上海张江、深圳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科技合作交流,加快创新政策经验复制推广。支持合作地区知名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深度交流与合作。(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各市政府)
  2.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强科技成果交流合作,共同举办科技创新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与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区域技术交易市场对接。开展科技成果孵化合作。(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各市政府)
  3.高水平建设科技创新载体和平台。鼓励支持省级以上各类创新平台开展交流合作。支持辽宁实验室与怀柔科学城国家实验室、张江实验室、鹏城实验室等开展多学科交叉研究和高端人才联合培养共享。(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各市政府)
  4.推动优质教育合作发展。加强学术交流,促进高校优质教学科研资源共享,鼓励联合共建实验室和研究中心。推进与合作地区知名高校课程互选、学分互认。推进职业教育合作,面向北京、上海、广东等重点地区市场需求,共建共享实训基地和特色职业教育园区。(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各市政府)
  5.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柔性引进人才力度,采取顾问指导、挂职兼职、项目合作、退休返聘等方式引进优秀人才。进一步完善与合作地区常态化干部人才交流培训机制,做好互派干部挂职工作。鼓励合作地区“两院”院士、优秀企业家来辽创新创业。(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各市政府)
  (四)强化对外开放对接合作
  1.畅通对外交通衔接。推进与京津冀及东北区域内部跨省通道建设。深化与招商局集团合作,加快港口资源整合,完善辐射东北全域的内陆港节点布局,共建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增加与长江经济带、粤港澳主要城市间航班密度,积极争取洲际远程直飞航线,提升空中客货通航能力。优化整合中欧班列资源,提升多式联运能力和水平。加快物流、通关、检验检疫等方面信息互联互通。(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沈阳海关、大连海关、省机场管理集团,各市政府)
  2.建设东北亚经贸合作中心枢纽。积极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州交易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及日韩等国家知名展会,高标准办好辽宁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日(大连)博览会、中韩投资贸易博览会。全面对接国内外专业市场、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国际营销网络,打造东北亚跨境电商核心区。(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各市政府)
  3.推动双向投资合作。持续开展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招商引资促进周活动,加强与长江经济带、粤港澳等地区“走出去”联盟合作,借助海外商会协会力量,推进辽宁装备、技术及服务“借船出海”,共同开拓海外市场。鼓励合作地区投资机构和大型企业参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和中日(大连)地方发展合作示范区等产业园区建设,参与开发辽宁境外合作园区建设。(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各市政府)
  4.加快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推进与北京、广东、上海、黑龙江等地自贸试验区建立交流合作和成果共享平台,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产业合作、金融创新等方面互学互鉴。探索建设大连自由贸易港,重点围绕日韩俄蒙等东北亚国家,推进贸易、投资、跨境资金、数据信息等合作。(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沈阳、大连、营口市政府)
  (五)强化金融创新对接合作
  1.推动金融及投资合作。鼓励北京、上海、广东等地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和战略投资者通过市场化方式参与辽宁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强与全国性银行总行的战略合作,推进辽宁政府引导基金与合作地区股权投资基金合作,支持港澳地区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等模式参与管理及设立辽宁各类投资基金。探索建立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加大对辽宁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的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证监局、辽宁银保监局、大连证监局、大连银保监局、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各市政府)
  2.探索复制金融政策。探索建立对接粤港澳资金融通的政策机制,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资本项目便利化、账户管理体系、跨境贷款业务、跨境资产转让、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开展相关业务试点。(牵头单位:省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各市政府)
  (六)强化生态环境建设对接合作
  1.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合作。借鉴合作地区国家公园建设的经验做法,推进辽河国家公园创建工作。对接合作地区在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政策措施,推进东北东部绿色经济带和东北西部生态经济带建设,提高生态安全的保障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省林草局、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各市政府)
  2.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对接广东、江苏、浙江等地政策措施,推进辽宁农村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鼓励和吸引合作地区企业和科研院所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和工程。(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各市政府)
  (七)强化文旅康养产业对接合作
  1.扩大文化和旅游合作交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合作,推进文艺演出、创意设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文化产业合作,在项目对接、展示交易、创业孵化、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支持大连深度开发邮轮游艇旅游,打造跨区域特色旅游品牌和线路。积极推动区域间青少年研学旅游合作。合作发展冰雪经济,培育冰雪装备产业,积极吸引南客北来。(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责任单位:省广电局、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各市政府)
  2.共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对接北京等合作地区高水平医院,采取深度合作模式,引进优质医疗资源,支持我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深化中医药领域合作,支持联合澳门中药质量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中药检测中心,推动辽宁中医药产品国际化发展。(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药监局、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各市政府)
  3.加强康养产业协作。引导合作地区企业来辽兴办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推进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培育一批健康养老示范单位。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各市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对接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全过程。各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作、落实工作责任、主动开展对接。在省级层面对接的基础上,各市和有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推进具体对接工作。
  (二)完善对接机制。与合作地区重点省(市)建立省级层面的长效对接合作机制,定期开展高层磋商。建立部门日常性对接合作机制,共同协商推进本领域具体对接任务。充分发挥省政府驻北京、上海、广东办事处的桥梁作用。支持商会协会、科研院所之间建立常态化对接机制。
  (三)加大政策支持。在政策制定、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依法给予省级权限内最大限度的支持。优先保障合作项目的资金、土地等需求。积极争取国家赋予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部分特殊性政策落地辽宁。
  (四)强化考核评估。探索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制定科学可行的监督机制。省对接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领导小组负责督查考核,组织有关机构适时进行评估。将对接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推进情况列为绩效考核事项,确保各项工作推进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