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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辽药监流〔2021〕4号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
全省农村地区零售药店抗病毒、抗菌素类药品
销售实名登记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1号)要求,现就做好全省农村地区零售药店抗病毒、抗菌素类药品销售实名登记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省农村地区零售药店在销售抗病毒、抗菌素类药品时,要按照退热类药品销售信息登记报送工作要求,严格查验购药人身份并进行实名登记,涉及处方药的,必须凭处方销售;发现有发热、咳嗽、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的可疑患者,必须在2小时内向乡镇卫生院报告,对缓报、迟报、瞒报的将严肃处理。
  二、全省农村地区以外的零售药店继续按原规定开展退热类药品销售信息登记报送工作,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另有要求的要一并执行。
  三、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农村地区退热、抗病毒、抗菌素类药品销售实名登记报送工作按要求贯彻落实到位。
  四、省药监局将重点对农村地区零售药店退热、抗病毒、抗菌素类药品销售实名登记报送情况开展常态化暗访检查,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各市市场监管局也要加强对县(市、区)局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