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健全立法工作机制,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的质量和效率,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动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实现新突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立法项目
(一)力争年内完成项目(共5项)。
1.围绕做好升级“老字号”、深度开发“原字号”、培育壮大“新字号”三篇大文章,推动制造业的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制定《辽宁省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暂行规定》。
2.围绕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确保企业和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得到及时有效办理,制定《辽宁省群众诉求办理规定》。
3.围绕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强对行政行为的内部监督,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修订《辽宁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4.围绕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不断提升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制定《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此外,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效实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等,积极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深入清理,及时形成修正案,按程序提请省政府审议。
(二)预备项目(共2项)。
对《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食盐专营实施办法》进行调研论证。
三、工作要求
(一)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密结合推进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实现新突破的工作实际,找准立法方向,明确立法思路和主要制度,在立法中凝聚各方共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政府立法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不断加强和改进地方政府立法工作。注重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二)着力提升政府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坚持政府立法和改革措施相衔接相促进,突出地方特色,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做到不越权立法、不重复立法。坚持开门立法,加强立法调研和立法协商工作,不断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进行说明。健全立法风险防范机制,积极预防立法可能带来的重大风险。健全立法争议协调机制,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工作,防止立法项目久拖不决。
(三)抓好立法任务的落实。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严格落实起草责任,集中精力高质高效按时完成立法项目。对于“力争年内完成项目”,起草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保障立法经费,配齐工作人员。对于“预备项目”,起草部门要积极组织调研论证,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按时上报立法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根据新形势、新任务,需要临时增加或者暂缓办理规章项目的,起草部门应向省政府报告并说明理由。
省司法厅要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强化进度管理,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对送审的立法项目要抓紧组织审查,及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对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省司法厅要加大协调力度,经过充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省司法厅、起草部门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省司法厅的意见及时报省政府审定。
由省政府提案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安排执行。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
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一、力争年内完成项目(共5项)
1.辽宁省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暂行规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
2.辽宁省群众诉求办理规定(省营商局起草)
3.辽宁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省审计厅起草)
4.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修订)(省司法厅起草)
5.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省公安厅起草)
二、预备项目(共2项)
1.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法(省水利厅起草)
2.辽宁省食盐专营实施办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