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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财环〔2021〕15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城市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19〕10号)、《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11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实施,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19〕10号)、《水污染防治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114号)、《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0年)》(环办科财函〔2020〕163号)、《关于加快推进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实施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17〕13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资金。
  第三条 防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解决水环境突出问题为导向,聚焦重点难点问题,优先支持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和关键环节。
  (二)科学规划。与国家、省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水污染防治攻坚计划以及全省重点水源水质保障等重点任务相衔接。
  (三)统筹兼顾。坚持系统性顶层设计与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相结合,实现污染控制、生态保护、风险防范协同推进。
  (四)注重实效。坚持结果导向、目标导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激励与约束并重。
  第四条 防治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防治资金分配原则、支持方式等,审核防治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防治资金预算,加强资金监管,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市加强防治资金预算管理等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水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和重点支持方向以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含绩效目标);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从入库项目中择优提出年度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计划;组织开展日常监管和评估;推动开展防治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 防治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三)良好水体保护;
  (四)地下水污染防治;
  (五)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六)国家和省激励措施奖励;
  (七)县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长效机制建设试点以奖代补(省级资金);
  (八)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六条 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防治资金绩效评估结果等,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者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支持事项,应当及时按程序退出。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纳入中央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第七条 按照国家要求,建立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制度,各地项目申报以及纳入省以上储备库的项目情况是防治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防治资金支持的项目均应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范围,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支持,确需安排的,应按规定履行必要的补库手续。
  第八条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防治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根据省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和申报指南,组织市县申报项目,加强对未完成约束性考核指标地区申报项目工作指导,开展评估和审核项目入省级储备库,择优提报中央储备库,强化项目执行监督指导。对非约束性考核指标类项目,逐步建立竞争性评审入库机制。
  第九条 申报入库项目原则上实行属地负责。各市项目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项目申报,重点申报环保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水污染防治攻坚重点规划和任务落实等方面项目,认真做好项目谋划和前期工作,提高项目申报质量,依据事权和支出责任多渠道筹措资金,对申报项目方案及绩效目标等认真把关,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无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不合格的项目不予入库。
  第十条 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中央防治资金预算和相关要求,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部署的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重点工作任务、督查整改、约束性指标完成等情况,统筹考虑项目储备情况、以前年度项目实施进度和预算执行进度、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研究确定重点支持地区,从中央项目储备库中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清单,按程序报批后,及时下达项目计划和预算指标并报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备案。省级防治资金按我省预算管理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防治资金优先支持:纳入国家和省相关规划(计划)的项目、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较大的项目、能够发挥财政资金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及其他具有创新示范性的项目。在同等情况下,向成效好、积极性高、任务量重及问题突出的地区倾斜;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分年度、分批次安排补助资金,在首次安排补助资金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计划(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并在后续年度优先安排,确保重大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一条 各市收到防治资金后,要按照国家和省项目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任务、资金、绩效目标下达到本级有关项目单位或县(市、区),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方向、调整支出用途,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
  对工程类项目的补助,原则上主要用于工程建设和设备购置等资本性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补偿、可研(方案)编制、环评、设计监理等经费支出;对PPP、激励措施奖励、以奖代补等项目的补助,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市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完善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督促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实施管理、验收等工作,相关材料存档备查;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项目单位擅自变更项目实施方案、违规使用资金等重大问题的,应按程序及时报告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以及防治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实施防治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各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水污染防治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114)明确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结合绩效目标表,组织开展绩效自评,编写上年度自评报告,于每年4月底之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反馈的绩效评价结果,督促项目单位做好相关问题整改。
  第十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各市自评报告,编制形成全省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和整体绩效目标自评表。根据省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和工作计划,适时组织开展防治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可根据需要邀请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防治资金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市,将在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市,将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安排或暂停下一年度一般性污染防治项目补助;对监督和评价中发现的项目进展严重迟缓、资金长期滞留等突出问题,将视情况采取通报、约谈、调减已下达资金、财政结算扣款等措施。
  第十五条 防治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包括预算下达、资金拨付、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处理、政府采购等,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省本级单位按规定申请使用防治资金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八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防治资金管理细则,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规范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环〔2019〕4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