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机管〔2021〕20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
房屋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维修管理,现将《辽宁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辽宁省财政厅
2021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
房屋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维修管理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和《辽宁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9〕36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含房屋本身及其设施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维修,是指使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维修专项资金对省直单位房屋进行的大中型维修。原则上重点保障省直行政机关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房屋本身、设施设备及其管理的公共设施因损坏、老化而存在安全隐患,急需维修改造的5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
第四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房屋建筑年代、使用年限、危旧老化损坏程度、使用功能调整等因素,结合维修经费预算安排情况,建立和管理房屋大中修项目库,按照“统筹兼顾、先急后缓、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编制房屋大中修规划和年度维修计划,审批各使用单位房屋大中修申请,监督管理各使用单位房屋大中修项目实施情况。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使用房屋的日常检查和维修,保障房屋及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根据房屋实际情况提出房屋大中修申请,组织进行房屋综合检查,编制大中修方案、初步设计、工程概算等前期工作,组织或参与房屋大中修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等。
第五条 房屋维修应在保证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核定的项目预算和计划严格控制,注重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房屋结构,完善使用功能,做到经济、简朴、适用。不得以维修改造名义变相进行改扩建、超标准装修,或借维修改造之机更新、购置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
第六条 根据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的大小,房屋维修分为日常维修和大中修。维修分类标准,以及房屋系统组成、检查、评定和维修参见《辽宁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七条 房屋日常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投资列入行政经费相关科目。房屋大中修由维修项目申请单位或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投资列入省财政预算内房屋维修专项资金。
第八条 房屋维修程序包括检查鉴定、项目确立、计划编制、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等需严格执行,并按顺序逐步实施。上一环节未完成时不能进入下一环节。未履行程序擅自开工的不予安排资金。
第九条 维修项目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工程相关政策及标准。项目预算达到我省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限额标准以上(含本数)的,项目的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相关法规执行;项目预算在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限额标准以下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条 维修项目的采购管理、合同管理、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项目审计等咨询服务业务,应面向市场,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第十一条 使用行政经费和部门自有资金对房屋进行的维修项目,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维修项目文件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维修项目应按照国家绿色建筑节能标准,将节能环保统筹纳入到设计、采购、运行全过程。通过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管道系统的运行效率,采购、应用新型节能环保设备、材料、产品和技术,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管理,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办公环境。
第二章 检查鉴定
第十三条 已投入使用的房屋要按照《标准》规定的时限和内容进行日常检查和综合检查。必要时应进行不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综合检查定义参见《标准》。
第十四条 日常检查由各使用单位指派受过培训的管理人员和有专业操作技能的人员进行,并建立检查档案。
第十五条 综合检查由各使用单位组织或提请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组织,结合实际情况委托专业人员或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并形成鉴定报告。必要时可会同安检、质检、卫生、环保、消防等专业机构进行检查和评定。
第十六条 涉及排除重大安全隐患的维修项目,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公开招标选择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并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第三章 项目确立
第十七条 根据日常检查和综合检查鉴定报告,确需进行大中修的,各使用单位需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同时报送下一年度维修项目申请,并提交项目概(预)算书。
申请报告主要包括房屋基本概况(包括建筑地点、建筑面积、建筑年代、建筑结构和建筑平面布置等),房屋有关系统使用现状、检查与评定结果,维修内容,初步设计方案、投资概(预)算,资金来源,项目进度安排等。必要时应报送综合检查鉴定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或工程咨询服务单位编制。
第十八条 省直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以及部门所属公益性事业单位房屋维修项目,需报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省以下法院检察院房屋维修项目,需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初审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其他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十九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到各使用单位的申请后,应对维修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
第二十条 确定立项的项目纳入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库和省财政预算一体化库,作为编制年度基本维修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计划编制
第二十一条 办公用房年度维修计划包括年度基本维修计划和专项维修计划。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纳入年度基本维修计划;因情况特殊确需维修,年度基本维修计划难以安排的维修项目,纳入专项维修计划。
年度基本维修计划投资规模应与办公用房资产存量相适应,并根据办公用房使用状况和实际需求适时调整。
年度基本维修计划根据省财政维修专项资金总量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区别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安排。
第二十二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编制年度基本维修计划。年度基本维修计划安排的投资,原则上应全部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并随年初预算一并批复下达给项目组织实施单位。
第二十三条 年度基本维修计划编制周期为上年度1月份至10月份:
(一)1月份至6月份,各使用单位研究需求,提交申请报告;
(二)7月份至8月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与各使用单位交换意见,编制计划;
(三)9月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会议审核批准后报送省财政厅;
(四)10月至12月份,省财政厅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维修项目造价评审;
(五)次年由省财政厅下达投资指标。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年度维修计划安排的维修项目,原则上由维修项目申请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其中,集中办公区维修项目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加强维修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确保施工安全,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六条 重大维修项目管理可以采取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统一管理下的项目代理建设模式,通过招标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或委托有项目管理能力和条件的项目使用单位代理组织实施,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维修项目资金支付,应根据维修项目合同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严禁各使用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垫付。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款项支付有关规定,严禁拖欠设计费、工程款、监理费等维修项目相关款项。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维修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重要项目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组织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编报维修总结报告,作为项目绩效评价的参考依据,并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告内容需包含项目管理、施工组织、资金使用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竣工验收需提供下列文件:
1.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竣工图;
2.设备技术说明书;
3.设备设施试运行报告;
4.其它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检验文件和各种技术资料。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在30个日历日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同时做好工程交付使用、资料归档等后续工作。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维修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报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涉及房屋、设施价值变更的,应按照辽宁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账目调整。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详细、准确记录,连同设计、招标、施工、监理及验收等文件一并归档,制作纸质和电子档案,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是维修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和完善维修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各使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项目申请、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合同签订、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结算审计、资金支付等各环节廉政风险监督工作。
第三十四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加强维修项目监管,督促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严格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维修项目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
第三十五条 维修项目预算指标下达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维修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计划工期、招标方式、施工组织管理、施工监督管理,以及竣工验收、资金支付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不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维修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开展现场检查,督促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严格按审核的维修内容和工程量施工,并全面落实建筑行业管理规范和安全规范。
第三十七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提交的维修总结报告和维修档案,对年度维修项目开展抽查。抽查结果作为编制年度基本维修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维修项目应接受本级政府有关行政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