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住建〔2021〕16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2021年农村房屋安全隐
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沈阳市房产局:
现将《辽宁省2021年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
2021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2021年农村房屋安全隐患
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辽宁省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经省政府同意,2021年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按照“全领域、全方位、全覆盖”总体要求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全方位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及时消除农村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二、工作目标
对全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建立和完善全省农村房屋基本信息数据库。
2021年3月底前,完成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鉴定。6月底前,完成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完成其他农房安全隐患排查。7月底前,完成其他初判存在安全隐患农房的鉴定工作,明确存在安全隐患房屋危险等级(C级或D级),建立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年底前,完成2021年度整治任务。
三、具体任务
(一)制定年度排查整治计划。各地依据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鉴定结果,围绕三年完成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的工作目标,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年度排查整治计划,确定年度排查整治任务,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将任务、目标和时限要求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建立层层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对未按时完成排查整治任务的要进行通报、约谈,稳步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全面开展排查。建立省、市推进、县级统筹的排查工作机制,以村委会为工作基础,通过用户(专业人员)现场普查、村委会审核、乡镇核准,全面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县人民政府要统筹各方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培训、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全程参与排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组织专人,会同技术人员按照网格化排查、清单化管理的要求,全面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三)全部安全鉴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排查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初步判断安全情况。对初步判断结果为安全的房屋、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已经鉴定为安全的住房,可直接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县级住建部门对初步判断结果为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全部进行安全鉴定,对确定为C级或D级的农房要提出整治要求,建立房屋改造档案。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当立即依法清人、停用、封房。安全鉴定可借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方法和成功经验,参照《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或采取各地简易鉴定规则进行鉴定,完成安全鉴定的房屋,要及时完善信息填报内容。
(四)实施分类整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鉴定结果,组织进行分类整治,C级房屋原则上进行修缮加固,D级房屋原则上进行拆除重建。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以及违法违规加建、改建、扩建造成安全隐患的违建部分,坚决依法予以拆除。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建立乡(镇)申请、县级组织验收的程序,整治一户、验收一户、销号一户。
(五)加强档案管理。排查人员要逐房填写信息采集表,建立农村房屋信息档案,房屋排查信息要及时准确录入国家管理平台,实行分类编号登记。县级住建部门要统筹本地区农房排查整治档案管理,做好电子信息平台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建立农村房屋改造档案,实行一户一档。乡镇要做好本辖区排查整治信息档案的组建和留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和“第一责任人”工作机制,发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组织县、乡(镇、街道)、村做好排查整治各项工作。开展相关业务部门协调会议,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种难题和困难。确保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进度上报等工作。
(二)落实人员和资金保障。各级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抽调专人,成立工作专班,负责排查整治日常工作。要将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人员培训、房屋鉴定、购买服务、日常办公等工作费用。
(三)强化监督指导。省政府将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各地要将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的考核内容,强化监督考核工作。建立半月报制度,各市每月12日、27日前,将本市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厅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据监管职责,定期进行农村房屋安全巡检,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四)加强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多渠道、多方式深入宣传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大在官方媒体的宣传频率和力度,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农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性,增强群众房屋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房屋安全使用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