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人社〔2021〕25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切实加强就业帮扶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
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妇联,沈抚改革示范区管委会党建工作部:
现将《辽宁省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各市结合工作实际,并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乡村振兴局
辽宁省妇女联合会
2021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
辽宁省切实加强就业帮扶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26号)《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乡振发〔2021〕5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21〕1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 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开展家政服务劳务对接助力乡村振兴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46号)《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7号)《中共辽宁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辽宁省健全完善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农领发〔2021〕1号),落实“四个不摘”总体要求,进一步健全我省脱贫劳动力就业帮扶领导体制和工作体系,为脱贫地区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帮助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脱贫劳动力都可以得到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尽快实现就业;帮助已就业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保持就业规模总体稳定。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明确帮扶对象
本通知所称脱贫劳动力指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原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下同)中已脱贫的原建档立卡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中符合规定的劳动力。
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外省籍脱贫劳动力在我省就业创业同等享受本通知就业帮扶政策。
二、稳步推进外出务工
1.持续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加强省内劳务协作,积极开展与东部省份地区劳务对接协作,建立省内、省外人力资源服务联盟,将脱贫劳动力作为优先保障对象,加大动员组织力度,提升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结合春风行动等就业帮扶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工作,在外出务工需求集中时段,适时提供专车、专列、专机等“点对点”运输服务,努力扩大劳务输出规模。
具备人力资源服务相关业务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通过开展职业介绍、专场招聘、劳务输出等就业服务活动,组织脱贫劳动力到输入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且为脱贫劳动力提供1年跟踪服务,由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不低于200元/人标准的相应补助。对有组织劳务输出到省外就业的脱贫劳动力,给予一次性铁路、公路或航运交通补贴,由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具体标准、补助方式由各市乡村振兴部门会同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2.强化劳务对接协作。巩固拓展省内结对帮扶机制,推动省内经济发展较好地区与脱贫地区继续建立劳务协作机制,搭建完善用工信息对接平台。输出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要通过排查,摸清本地户籍农村劳动力状况和外出务工意愿,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特别是脱贫劳动力的宣传动员,形成有意愿外出人员清单、岗位需求清单,通过开展志愿服务、建立新媒体交流平台、在外出较集中地区设立联络员等方式,动态掌握外出务工劳动力信息,及时提供政策咨询、应急维权、心理疏导和临时食宿救助等服务。输入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广泛收集适合脱贫劳动力的岗位信息,吸纳更多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到本地就业,掌握在本地区务工农村劳动力就业状态、收入水平、参保、从事岗位和所在具体区域等情况,强化权益维护,帮助稳定岗位。
3.培育劳务品牌。结合本地区资源禀赋、文化特色、产业基础等优势,有针对性培育、创建、发展一批有特色、有口碑、有规模的技能型、服务型、文化型和民生保障型劳务品牌,采取区域间定向输出、企业直接吸纳等方式,建立健全劳务品牌长期稳定劳务输出渠道,提高劳务输出质量。动员各类培训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创业孵化机构、咨询指导机构为重点劳务品牌建设提供支撑,提高“老字号”技能含量、增强“原字号”品牌信誉、整合“新字号”品牌资源,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服务补助。将脱贫劳动力作为劳务品牌优先输出就业服务对象,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交通补助等。
4.稳定就业岗位。鼓励各类企业优先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按规定参照吸纳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指导企业与脱贫劳动力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引导支持拟裁员企业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优先留用脱贫劳动力;对不得不裁减脱贫劳动力的企业,指导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劳动报酬,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优先为失业后的脱贫劳动力提供转岗服务,帮助尽快在当地实现再就业。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自2021年1月1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脱贫攻坚政策规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保持稳定。按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脱贫劳动力发放失业补助金。
三、支持就地就近就业
1.发展特色产业促进就业。依托“十四五”乡村振兴规划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立足县域资源优势、产业基础和市场需求,围绕粮油、畜禽、饲料、果蔬、水产等特色农产品,每个脱贫县遴选1-2个支柱产业或由其下辖乡镇遴选1-2个主导产业。在脱贫地区大力实施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支持培育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提升主导产业含金量,加快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就业承载力。依托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整合专项政策支持,谋划实施一批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突出串珠成线、连块成带、集群成链,培育品种品质优良、规模体量较大、融合程度较深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鼓励发展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就业岗位。加强产业发展指导,完善产业帮扶的利益连接机制,帮助脱贫户发展“五小产业”(小畜牧、小种植、小果木、小加工、小商贸)和“庭院经济”。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带着就业走”,在道路桥梁、环境整治、农田水利、产品流通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领域扩大以工代赈方式,鼓励引导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就地就近原则,优先吸纳脱贫劳动力参与工程建设,参照当地农民工平均收入水平,合理确定项目劳务报酬指导标准,尽最大幅度提高劳动报酬发放比例。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过程中,优先安排脱贫劳动力就近从事农村改厕、村庄清洁等工作。
2.鼓励就业帮扶车间等载体吸纳就业。继续支持鼓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在乡村建设以初级产品分散加工、乡村旅游、种植养殖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的就业帮扶载体,为脱贫地区创造更多就近就地就业机会。各市人社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根据载体经营管理、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等情况认定本地就业帮扶载体,跟踪指导帮扶,建立管理台账并动态更新。就业帮扶车间等载体可按规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企业、就业帮扶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劳动力(已享受过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人员除外)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和以工代训实际天数等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执行时间至2021年12月31日。引导鼓励发展良好、管理规范、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效果明显的载体在原有生产车间基础上,丰富拓展公共就业服务、公共活动场所等功能,打造综合性便民服务机构。各地可根据就业帮扶载体吸纳就业、劳务输出、服务群众等情况,参照本地区原就业创业扶贫基地奖补办法,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奖补。
3.支持返乡入乡创业带动就业。大力扶持返乡入乡人员创新创业,支持有条件的脱贫劳动力自主创业,落实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场地补贴等政策,扶持返乡农民工、乡村能人就地就近领办合办农民合作社、农机服务社,兴办特色种植业和规模养殖业,发展家庭农场、休闲旅游、健康养生、共享农庄、农村电商等项目。支持建设一批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积极支持有创业意愿并有一定创业条件的返乡农民工、脱贫劳动力创业,吸纳新建就业帮扶载体入驻,各市可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平台按其实际支出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支持各地专业技术协会、手工艺传承人等机构或个人在乡村设立非遗扶贫就业工坊,带动脱贫劳动力就业。
4.扶持多渠道灵活就业。鼓励脱贫地区发展“小店经济”“夜市经济”和平台经济,支持脱贫劳动力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在县域城镇地区从事个体经营或直播销售、网约配送等新就业形态增加收入。支持脱贫劳动力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多种形式灵活就业,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场地支持、社会保险补贴等。因地制宜发展零工市场或劳务市场,搭建企业用工余缺调剂平台。
5.统筹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保持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总体稳定,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8号)等有关规定,加大保洁、保绿、公共设施维护、托老托幼助残、农村物流快递收发等便民服务类岗位以及农村公路管护、村庄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垃圾污水处理、造林绿化等岗位开发和统筹使用力度,满足基层公共服务需求,弥补“三农”领域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治理不足。
各地要指导乡镇、村结合实际开展岗位招聘,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特别是其中的弱劳力、半劳力。招聘前,在网络或乡镇、村公告栏发布张贴招聘公告,注明岗位职责、招聘要求、薪酬待遇、劳动时长、在岗时间等信息,同一区域内类似岗位间聘任标准、待遇保障水平等应基本统一。规范开展人员招用,组织好上岗资格认定、人岗匹配和拟招用人员公示等工作,接受社会各方监督。指导村“两委”做好在岗人员履职情况监管,定期开展考核评价,重点考核工作成效、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情况。及时纠正查处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优亲厚友、轮流坐庄、资金补贴一发了之、违规发放补贴等行为,坚决避免一村多岗、一人多岗等岗位设置过多过滥等现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单位要依法与安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对脱贫劳动力通过人社、财政部门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的,每次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不超过6个月,参照当年省防止返贫监测标准(2021年人均年纯收入6600元为基数、逐年增长10%)发放岗位补贴,具体按照实际上岗月数折月计算,并参照就业见习人员保险费标准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除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5年的脱贫劳动力,可延长至养老金领取之日外,其他人员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乡村振兴部门利用光伏扶贫收益、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等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以及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草等部门使用其他资金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健全就业帮扶长效机制
1.加强帮扶对象就业状况监测。依托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建立辽宁籍脱贫劳动力台账,实现脱贫劳动力实名制分类管理、全域查询。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和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协理员,坚持集中排查和日常监测相结合,了解掌握辖区内脱贫劳动力就业状况、培训需求和就业意向等,定期开展风险信息筛查预警,按规定向本级乡村振兴部门推送信息。各地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脱贫劳动力务工情况动态监测,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及时将本地户籍脱贫劳动力务工情况和脱贫劳动力在本地务工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动态监测、动态管理。
2.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力量和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化设施配备和系统维护,保证每个乡镇有2名劳动保障协理员。每个村配备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本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登记,及时发布供求信息,为脱贫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便捷服务。各地要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省级集中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应用和服务向乡镇(街道)、乡村延伸,实现数据集中、服务下延。有条件的地区可为脱贫劳动力建立就业帮扶信息电子档案,推行“一人一码”管理。各市要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队伍能力建设,定期组织政策解读、业务培训和考核,提升开展就业服务技能。
3.精准实施技能提升。实施脱贫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工程,各地对脱贫劳动力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补贴直补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培训期间按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给予参训脱贫劳动力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积极参与健康照护师等家政服务领域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发挥省级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作用,开展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家政服务企业在受帮扶地区建立劳务培训基地,开展订单定向培训。继续实施“雨露计划”,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扩大技工院校招生和职业培训规模,支持脱贫户、农村低收入人口所在家庭“两后生”就读技工院校,按规定享受国家免学费和奖助学金政策。积极参加全国乡村振兴技能大赛,打造一批靠技能就业、靠就业致富的先进典型,激发劳动致富内生动力。
4.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质量。持续开展“送政策、送培训、送岗位”活动,进一步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远程培训平台服务功能,及时更新视频内容,通过电视机顶盒、远程培训系统、手机APP以及辽宁省就业人才服务网四位一体播放模式,为脱贫劳动力提供免费的创业知识讲座及技能学习平台。高质量组织“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加大“就业帮扶直通车”平台应用力度,依托全省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开展脱贫劳动力网络专场招聘活动,为脱贫劳动力和用人单位提供便捷对接渠道。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支持脱贫劳动力更好就业创业。把就业服务功能作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重要内容,将公共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为就业帮扶提供专业化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五、加强组织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将促进就业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重要内容,纳入乡村振兴战略总体部署统筹考虑,坚持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突出问题导向,优化政策供给,理顺工作关系,细化工作方案,严格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认定,将就业帮扶情况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范围。
2.落实工作责任。各市要明确任务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人社部门要牵头做好相关政策研究制定,指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抓好政策落实、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深入推进劳务协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力度,积极拓宽农村低收入群体就业增收渠道。农业农村部门要推动乡村特别是脱贫地区产业发展,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的认定、建档立卡和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相关信息,实现数据共享。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加强经费保障,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倾斜支持。妇联组织助力家政服务主管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更多脱贫劳动力到家政服务领域就业创业。
3.保障工作落实。省人社厅建立就业帮扶专项工作机制,设立政策衔接、就业帮扶、统计调度、新闻宣传等工作组,统筹指导开展全省脱贫劳动力就业帮扶和服务工作。各市保持现行就业帮扶工作协调机制、工作专班以及驻村工作队、服务队等帮扶力量总体稳定,加强改进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做到工作不断、队伍不散。管好用好现有各类就业帮扶资金,确保就业帮扶政策落地见效和工作顺利推进。各市可根据巩固拓展就业扶贫成果的实际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对本通知进行细化完善,保障就业帮扶政策落实和服务落地。
4.营造良好氛围。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介,大力宣传促进脱贫劳动力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服务举措、经验做法和工作成效,提高政策知晓度。要广泛挖掘、宣传脱贫劳动力就业致富的典型案例,讲好就业故事,发挥典型引领作用,激发劳动致富的内生动力,营造劳动脱贫、劳动致富的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5年12月31日。2021年按辽人社发〔2019〕16号和辽财社〔2020〕110号相关规定,已受理和享受期未满的现行扶贫政策,可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