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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

辽民发〔2021〕33号

省民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政事业发展
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发展改革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推动全省民政事业更好发挥在社会建设中的兜底性、基础性作用,依据《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国家《“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特制订《辽宁省民政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民政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

  为明确“十四五”时期全省民政事业发展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举措,依据《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国家《“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编制《辽宁省民政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

第一章 开启我省民政事业现代化建设新征程

第一节 发展基础

  “十三五”时期,全省民政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革弊鼎新、攻坚克难,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重大进展。
  基本民生保障基础不断巩固。持续推进低保制度与扶贫政策衔接,动态保持农村低保标准高于扶贫标准,全省35.9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被纳入农村低保和特困供养。“十三五”时期城乡低保平均标准年均增长8%,分别达到672元/人/月和5558元/人/年。临时救助高效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逐年提高,残疾人保障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进一步加强。
  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更加健全。促进网格化建设,发挥了网格在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省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平均面积分别达到552平方米和350平方米,87.8%的城市社区和56.3%的农村社区达到省定标准。全省城乡社区工作者达到11.2万人。在全国率先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全省性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实现了全覆盖,社会组织数量达到4.5万个,从业人员约18万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到4.8万人,全省志愿者总量达到438.5万人。
  基本社会服务水平持续提升。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构建,沈阳、大连等9个市被确定为国家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启动了省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分别达到100%和61.7%。全省有各类养老机构2217家,床位20.6万张。区划地名等专项行政管理和婚姻、收养、殡葬、福利彩票社会服务水平持续提升。
  同时,要清醒认识到,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更高要求相比,与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对民政工作的决策部署要求相比,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比,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残疾康复、精神卫生、殡葬服务等领域还存在短板,社会力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还不够充分,社区服务能力还有待提高,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民政服务能力还不够平衡,支撑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仍需加强,推动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任重道远。

第二节 发展环境

  进入新发展阶段,必须完整、准确、全面地贯彻新发展理念,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抢抓机遇,迎接挑战,为实现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新突破贡献民政力量。
  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为新时代全省民政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民政工作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社会建设的兜底性、基础性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党的建设,坚持改革创新,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贡献。”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指出了新时代民政工作的地位作用、基本职责、根本保障、发展动力和使命任务,科学回答了新时代如何定位民政工作、如何做好民政工作等重大问题,为新时代全省民政事业改革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和民政部、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为新时代全省民政事业发展擘画了宏伟蓝图。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民政工作作出战略部署,党中央、国务院和民政部、省委省政府在一系列重要会议和文件中对民政工作作出系统安排,对民政事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不断健全完善基本民生保障制度体系,加快形成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推动养老、殡葬等基本社会服务更加均等可及明确了时间表、任务书和路线图,为民政工作更好发挥社会建设兜底性、基础性作用作出了顶层设计。
  辽宁经济社会发展成就为新时代全省民政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十三五”时期,我省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城乡差距持续缩小,综合实力稳步提升,84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城镇化率达到72.14%。“十四五”时期,我省将实现新发展阶段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新突破,全省民政事业发展的经济基础将进一步巩固。我省工业基础雄厚,产业优势突出,应用场景丰裕,有利于人工智能、生命健康等前沿科技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大数据等创新应用充分发展,有利于催生一系列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应用于民政领域,为基本民生保障对象主动发现和精准识别、基层社会治理数字化和智慧化、基本社会服务供给和需求适配,提供新的支撑和有效路径。
  新的历史方位对新时代全省民政事业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在贯彻落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区域协调发展、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决策部署中,全省民政工作面临着同国家战略有效衔接的新任务。贯彻新发展理念,增进民生福祉、推进共同富裕的任务更加迫切,更加需要民政工作创新体制机制,强基础、转方式、拓领域,采取有效举措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差距。构建新发展格局,高品质多样化的民生需求对内需体系的支撑作用更加显著,推进养老服务、社区服务等民政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培育形成新的增长点,需要全省民政系统进一步提高基本民生保障水平,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方式,推进基本社会服务均等普惠,以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第三节 总体思路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社会建设中的兜底性、基础性作用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突出政治性、群众性、时代性、协同性,统筹发展和安全,为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贡献。
  “十四五”时期,全省民政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要求,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作为民政工作的根本遵循,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不断提高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全省民政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坚决兜住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稳步提升基本社会服务水平,不断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动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决破除体制机制障碍,用改革的办法和开放的视野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全面深化民政领域改革,鼓励开拓创新,探索开展原创性、差异化改革,为民政事业发展探索新方式、注入新动能。
  ——坚持系统观念。以全局站位和长远眼光推动民政工作融入区域协调发展、创新驱动发展、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可持续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等国家重大战略,坚持民政事业城乡统筹、区域协调、整体推进,加强跨业务、全系统、多部门协同,更加注重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动民政事业行稳致远。
  ——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充分调动广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筹利用各类资源,加大向基层放权力度,向基层队伍赋能、向参与主体赋能、向服务对象赋能,促进社会广泛参与、各负其责、互为补充、同频共振。

第四节 发展目标

  2035年远景目标。对标《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家《“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提出的远景目标,到2035年,全省民政领域将实现以下目标: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相匹配的和支撑辽宁振兴的民政法规制度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人才队伍体系等全面形成;以人民为中心、共建共治共享、精准高效协同、兼顾韧性和温度的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全面形成;基本民生保障体系更加完善,精准覆盖全部目标群体,在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中提供坚实兜底保障;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和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中发挥重要基础性作用;基本社会服务实现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发展,成为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中的重要支撑,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中贡献重要力量。
  “十四五”时期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省民政系统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明显缩小,全省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进展。
  ——基本民生保障更加有力。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创新救助方式,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社会福利适度普惠迈出新步伐。福利彩票支持基本民生保障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全面小康基础上的基本民生底线兜得更加牢固。
  ——基层社会治理更加有序。体系完备、共治共享、和谐有序、群众满意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基本建立,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完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联动机制和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进一步畅通和规范。慈善事业的第三次分配作用更加凸显。行政区划设置与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新型城镇化进程相适应。民政领域治理体系更加完善,治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
  ——基本社会服务更加有效。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和健康支撑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全面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更加系统完备。地名、收养、婚姻、殡葬等服务更加规范。普惠均等和智能精准程度同步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面增强。

专栏1:“十四五”时期全省民政事业发展主要指标

序号

主要指标

单位

2025年
目标值

指标
属性

1

城乡低保标准年度增速

%

不低于居
民上年度
人均消费
支出增速

预期性

2

城市和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比例

倍数

1.3

预期性

3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年均增速

%

>6

预期性

4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

%

100

约束性

5

福利彩票销售网点数

12000

预期性

6

每百户居民拥有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筑面积

平方米

>30

预期性

7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数量

万人

24.5

预期性

8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总量

万人

7

预期性

9

乡镇(街道)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服务站覆盖率

%

100

预期性

10

志愿服务站点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的覆盖率

%

80

预期性

11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实施率

%

100

预期性

12

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覆盖率

%

50

预期性

13

查明身份信息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接送返回率

%

100

约束性

14

县级公益性安葬(放)设施覆盖率

%

100

约束性

15

节地生态安葬率

%

60

预期性

16

民政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市级覆盖率

%

100

预期性

17

照护型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县级覆盖率

%

100

预期性

18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

%

≥55

约束性

19

街道范围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

%

80

预期性

20

应急储备养老服务设施县级覆盖率

%

100

预期性

第二章 全面提高基本民生保障水平,推动困难群众和
特殊群体实现共同富裕跃上新台阶

  坚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稳步提升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水平,不断增强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一节 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对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等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等农村低收入人口,加强动态监测。推动与其他部门数据共享,实现线上比对监测、线下定期实地摸排。健全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分层分类实施社会救助。严格落实“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要求,持续开展民政部门定点帮扶。加强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支持。
  健全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保持农村社会救助政策持续稳定,将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对基本生活陷入暂时困难的群众加强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
  关爱农村特殊群体。完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合理提高救助供养水平和服务质量,推进农村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增强县级设施的失能照护功能和供养服务能力,对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实施兜底保障。完善帮扶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制度,健全农村地区困境儿童和留守老年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好农村地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他困境儿童等基本生活。
  提升农村地区基层社会治理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队伍建设。鼓励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向乡村提供民政公共服务,共同推进乡村振兴。补齐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短板,统筹推进村级公益性公墓等农村民政服务设施和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持续提升。

第二节 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做好社会救助法出台后的宣传和配套政策制定修订工作。适度扩大救助范围,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综合考虑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刚性支出等因素,完善低保对象、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和财产限定标准或条件。加强对低收入人口监测预警,建立动态调整的低收入人口信息库。加强对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分层分类实施社会救助。完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健全专项社会救助制度。加强救助制度衔接,实现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社会救助对象确认结果共享互认。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等制度与社会救助政策有效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全面落实取暖救助制度。减免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完善临时救助政策,全面实施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即时临时救助。畅通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一事一议”等“救急难”工作机制。
  完善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机制。以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主要参照,适当考虑财力状况,动态调整低保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按照低保标准的1.5-2倍确定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以当地低保标准为基础,原则上按不低于1.3倍标准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根据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照料护理标准。
  健全社会救助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强化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核对内容,优化核对系统,推动民政与相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共用。加强核对系统与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的协同,建立无缝衔接、精准高效的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机制。落实相关部门、单位提供社会救助家庭收入及财产信息的责任。逐步推进核对工作实现部省联网。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加强城乡救助体系统筹。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行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低保,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户籍地申请城镇低保。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
  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扩大救助服务供给,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模式,为有需要的救助对象提供心理辅导、社会融入、资源链接等服务,增强困难群众内生动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加强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
  深化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加快服务管理转型升级,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完善社会救助资源库,推动社会救助服务事项向移动端延伸。

第三节 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

  健全救助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明确属地责任、夯实监管责任,推动建立健全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协同联动。充分发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作用,提升救助管理水平。
  提升救助管理工作服务能力。贯彻落实救助管理法规政策和标准,完善落户安置、源头治理等配套政策措施,强化站内照料职责,切实保障受助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推进救助寻亲服务,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充分利用智能化手段,发动社会力量,帮助滞留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加强街面巡查和源头治理,健全流浪乞讨人员转介处置机制,建立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减少不文明流浪乞讨和反复流浪乞讨现象。对符合落户安置条件的长期滞留人员予以落户安置,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强化救助管理工作保障。配置齐全安全检查、厨房餐饮、卫生防疫、特殊人员护理、视频监控、信息化等设备,配备救助专用车辆和必要的传染病防护物资、设备。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干部队伍素质。

第四节 提升儿童福利保障水平

  完善帮扶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利制度。规范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标准和程序。健全完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协同有关部门帮助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医疗、教育、康复、就业等方面的保障水平,拓展保障范围,确保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与相关社会福利标准相衔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推动纳入保障范围。严格落实家庭寄养工作程序,加强监督管理,持续提高家庭寄养工作规范化和安全养育水平。优化完善社会散居孤儿、家庭寄养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走访、家庭培训、监护评估和监护保护制度。探索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开展助医助学工作。
  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布局、提质增效。加快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康复、医疗、教育和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拓展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质量。优化儿童福利机构布局,推动地级市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本辖区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儿童,统筹确定养育儿童较多、综合条件较好的部分县级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儿童。推动培育2家以上儿童福利机构高质量发展示范单位。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建造家庭式居所,推广家庭式教育模式。推动儿童机构资源共享、合作交流,加强儿童福利机构与专业康复机构、专业医疗机构、特教机构合作,提高机构服务水平和儿童生活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向其他儿童福利机构内长期监护儿童提供特教、医疗、康复等服务,向社会残疾儿童拓展服务。会同有关部门,保障机构内适合就学的适龄儿童全部接受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推动儿童福利机构均达到定点康复机构标准,支持符合条件的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目录。
  推动儿童福利工作标准化建设。认真执行儿童福利工作国家标准,积极推动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认真执行国家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

第五节 完善残疾人福利制度

  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残疾人实际需求,建立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推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至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和其他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至三、四级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积极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长期护理保险、老年人福利、社会救助等制度相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新的补贴内容和形式。
  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发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技术指导作用,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与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托养机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服务对接、场地共用、资源共享。积极培育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标杆机构,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逐步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打造成康复服务网络中的重要节点。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服务设施、运行补贴等方面出台扶持政策。推动将居家康复、照护技能培训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基本服务范围,为家庭提供照护资讯、政策咨询、情感支持等专业服务,巩固和增强家庭照护功能,促进家庭成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和资源。

第六节 发挥福利彩票支持保障作用

  保障发行销售安全健康运行。落实行业标准体系,优化销售体制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市场调控和监督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整体性、协同性。建立健全风险预警、防控和安全管理机制,提升风险防控和处置能力。强化技术能力建设,开展现有机房技术系统升级改造。依据中福彩相关标准,制定完善信息技术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管理制度。做好网络安全监测和防护,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稳步推进发行销售技术系统与国家对接统一。
  深化福利彩票社会责任建设。坚持社会责任优先,强化责任彩票信息发布,定期编制发布年度辽宁福彩责任彩票报告。按期公开发布上年度辽宁福彩销售情况和省福彩中心决算情况。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加强彩票政策法规、基本知识、公益贡献的宣传普及,塑造理性平和的购彩环境。突出福彩公益宣传,坚持多人少买、寓募于乐、重玩轻博、理性投注理念,提升舆情研判引导和应对能力,讲好福彩故事,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防范非理性购彩,保障参与者合法权益。
  推动销售创新高质量发展。坚持公益性、提高娱乐性、增强文化性,推动新游戏上市,优化产品结构。顺应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新趋势,逐步建立规范化精细化的渠道管理体系,推动传统销售网点转型发展,加强渠道创新,提高购彩便利性,培育购彩新习惯。创新营销品牌,加强营销宣传统筹整合力度,提高营销影响力。积极探索符合公益事业发展规律和市场发展规律的发行销售运营模式,提高运营效率。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技术、营销宣传、市场管理等专业人才培养。
  加强公益金使用管理。完善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全链条制度体系。突出科学性、精准性、时效性,优化资金分配,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的倾斜支持。加强对公益金资助项目的分类指导,切实践行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实施公益金项目绩效管理,强化审计监督和信息公开,确保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高效。加大公益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手段,打造一批公益品牌,展现福利彩票为民、责任、阳光形象,促进公益金使用和发行销售良性循环。

第七节 推动对口支援地区民政事业发展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民政部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战略部署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治疆方略以及第三次全国民政系统援藏援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加大对西藏那曲市和新疆塔城地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和第九师民政工作支持,稳步提高基本民生保障水平,创新开展基层社会治理,持续加大基本社会服务供给,助推全面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缩小发展差距,推进共同富裕。
  全面加强对口支援。建立健全民政对口支援工作机制。加强与受援地沟通衔接,在政策制定、项目建设、资金支持、干部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创新援助方式,推动民政领域项目纳入各级政府对口支援规划,全力推进受援地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对口支援。组织开展社会组织、慈善组织援藏援疆活动。支持西藏那曲市和新疆“一地两师”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发展。强化宣传引导,动员各地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对接需求,发挥优势,广泛开展救助、教育、文化、卫生等慈善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

专栏2:基本民生保障水平提升工程

  1.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根据辖区内户籍人口数量,按照人均2元左右水平安排临时救助备用金。
  2.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服务对象数量一般分别按不少于2名和4名配备专职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实现乡镇(街道)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服务站全覆盖。为有需要的困难群众提供主动发现和协助申请、资源链接、政策信息、心理调适、转办转介、社会融入等相关服务。在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服务点,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重要工作内容。
  3.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设施体系。推动救助管理设施设备落后的地级市,以及人口密集、交通便利、省市交界、救助量大的县(市、区),新建或改扩建救助管理设施,配齐相关设施设备。充分利用现有社会福利设施建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设施或救助管理站。
  4.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重点支持有集中养育需求、设施设备落后的地级市新建或改扩建儿童福利机构。完善儿童养育、残疾儿童医疗、特教、康复及开展家庭式养育等所需的设施设备。推动县级儿童福利机构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5.提升儿童福利服务能力。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儿童福利院院长入职培训和定期培训,配合建立健全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在儿童福利服务人才入职补贴、免费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培育孵化儿童福利类社会组织。推动儿童福利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儿童福利服务。
  6.加强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建设。支持精神卫生服务能力不足的地级市和需求大的县(市、区)建设精神卫生福利设施,为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提供集中养护、康复等服务。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建设和运营。
  7.优化升级彩票发行销售技术系统。完成即开票销售技术系统与国家纸质票发行销售管理系统对接试点,实现即开票销售系统与国家系统联网销售。升级改造电脑票发行销售技术系统,从4.7版本升级到5.0版本,适时与国家彩票发行销售技术系统联网对接。加强技术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加快形成统一渠道管理、统一客户管理、统一支付管理、统一终端安全管理等技术支撑能力,促进跨票种横向业务融合。
  8.推进销售渠道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加强渠道规范化建设,按照《中国福利彩票销售场所通用要求》,完善我省《彩票销售场所管理办法》,优化布局,加强服务,提升形象,加强渠道精细化管理,搭建分类分级管理体系,推动传统销售网点转型发展,拓展新渠道,提高购彩便利性,每年拓展兼营网点500个,对销售人员和购彩者开展培训不少于2万人次。
  9.提升福利彩票公益品牌形象。适应融媒体信息传播模式,建立健全品牌建设和营销宣传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开展整体营销。依托销售场所,每年建设100个集公益宣传、便民服务、彩票销售功能于一体的“福彩公益驿站”。加大公益金使用宣传力度,强化信息公开,推动标识设置全覆盖。

第三章 全面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改革创新,
推动民政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达到新高度

  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强化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畅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社会治理途径,发展慈善事业,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推进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

第一节 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

  完善党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积极推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推动符合条件的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加强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规范化建设,建立城乡基层群众自治领域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机制。推进减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担。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推动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进一步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稳步提高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加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建设。推进落实村(居)务公开。
  拓宽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健全城乡社区协商制度,探索建立乡镇(街道)协商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推动城乡社区全部制定或修订居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并在社区治理中有效发挥作用。开展村级议事协商工作。不断推进基层治理改革创新。
  推动乡镇(街道)服务能力建设和管理创新。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决策部署,强化乡镇(街道)对辖区内公共服务的监督管理,培育乡镇(街道)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乡镇(街道)服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放管服”承接能力。

第二节 深化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扩大城乡社区服务有效供给。推动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工程。推动资源、管理、服务向社区下沉,加快建设现代社区。推进城市社区生活性服务综合体建设,深化社区便民惠民服务。开展“新时代新社区新生活”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创新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全面推进政府购买社区服务机制建设,普遍建立政府购买社区服务清单。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志愿服务组织进入城乡社区,充分发挥社区的基础平台作用、社区社会组织的服务载体作用、社会工作专业支撑作用,建立“三社”联动机制。培育扶持一批具有较强专业性和信誉度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特色化、个性化服务。
  缩小城乡社区服务差距。坚持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资源和慈善、社会工作资源向农村延伸,优化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布局,推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高社区服务设施利用率,完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乡村治理与公共服务联动,推进构建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村民群众等多主体共同参与的服务格局。
  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探索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发展体系,建立健全与岗位特点、工作年限、教育程度、专业水平相匹配的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省本级投入资金用于城市社区工作者补助,推动各地建立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和待遇正常增长机制,健全完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制度,社区工作者薪酬标准原则上要达到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工作者分级培训制度。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等,推动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给予职业津贴。引导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就业创业。推动实现每万名城镇常住人口拥有社区工作者18人。

第三节 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推动建立各级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体制。进一步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推进街道(乡镇)党政机构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坚持党建与登记、年检(年报)、评估、换届“四同步”工作原则,巩固全省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两个覆盖”工作成果,加强党的建设,不断提升党组织覆盖率,实现应建尽建,党的工作有效开展。督促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社会组织章程,明确党组织设置形式、职责任务、基础保障等内容。加强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鼓励社会组织负责人和党组织书记依法依规交叉任职。完善党组织参与议事决策机制,促进党建与业务工作的有机融合,提高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质量。
  加强社会组织法治体系建设。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完善社会组织政策法规,修订《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持续深化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依法推进直接登记,强化发起人和负责人资格审查,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厘清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部门、行业指导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科学实施双重管理和直接登记制度。建立完善部门间综合执法和市县(区)联动执法查处制度,常态化开展非法社会组织打击工作,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重大风险。
  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坚持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城乡社区社会组织,鼓励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建立社会组织孵化机制,建立完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直接资助和公益创投等方式,大力培育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引导支持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环境治理,积极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为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多元主体。
  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财务、人事、资产、活动、分支机构等内部管理制度,强化社会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使社会组织成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
  健全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落实财务、会计、票据、税务、资产管理政策,完善社会组织非营利监管制度,规范社会组织涉企收费、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募捐捐赠等行为。整治社会组织依托公权力强制入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等行为。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不同行业、领域、层级的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实现管理对象、管理措施、管理效果精细化。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鼓励社会监督,强化社会组织信用监管。推动“互联网+社会组织”制度建设,完成辽宁省社会组织法人库建设。完善清算注销制度,加快清理“僵尸”社会组织。推进社会组织监管方式改革,探索社会组织年检改年报,加大双随机抽查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节 健全现代社会工作制度

  构建社会工作服务体系。推进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群团助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工作推进机制。建立村(居)—乡镇(街道)—县(市、区)三级社会工作(社会救助)服务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整合资源,试点先行,扩面推进,实现乡镇(街道)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服务站全覆盖。加强基层民政工作力量,在困难群众帮扶、老年人服务、困境儿童关爱保护、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社区参与能力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与志愿服务组织培育等方面发挥作用。
  扩大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支持在民政服务机构、基层民政经办机构、社区和社会服务机构中设置相应的社会工作岗位,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备使用。鼓励一线社会工作者通过培训和考试提高专业能力,获得相应职业资格。建立分级培养机制和分类培训体系,提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总量和素养。推动实现“社工+志愿者”联动服务常态化,形成社会工作人才引领志愿者、志愿者协助社会工作人才开展服务的良性互动。
  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执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标准和规范。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优先发展以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农村留守人员、流动人口、家庭暴力受害人等为重点服务对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推进精神慰藉、卫生健康、教育辅导、婚姻家庭、就业援助、矫治帮教、戒毒等领域的社会工作,推进品牌化建设,促进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三社联动机制,发挥好社区志愿者、公益慈善资源协同作用。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长效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力度,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社会工作领域。建立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资金管理、评审评价、购买服务、绩效评估等系列制度,规范项目管理,推动社会工作机构发挥更大效能。

第五节 积极发展慈善事业

  引导慈善组织和慈善力量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制定有关政策,发挥慈善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积极作用。加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同慈善事业制度有机衔接,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改善保障民生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等慈善力量积极参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实施。健全慈善力量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的体制机制。
  鼓励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发展。推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激励扶持政策,探索建立慈善行为记录和激励机制,鼓励发展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健全慈善表彰制度,广泛动员社会公众和企业参与慈善活动。加强慈善组织培育,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和行业自律,提高行业公信力。优化完善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公开募捐资格管理等制度,加强慈善活动监督,规范慈善主体行为,保障慈善财产合法使用。加大互联网慈善支持引导力度。畅通慈善领域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节 健全志愿服务体系

  加强志愿服务制度和社会参与平台建设。推动完善志愿服务政策体系,推进落实志愿服务标准,协同推进志愿服务激励褒扬、保险保障等制度建设。培育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强化志愿服务与慈善项目、社会工作协同。推广应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推动乡镇(街道)、城乡社区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会工作站建设志愿服务站点,为群众参与和接受志愿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加强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工作,持续推进志愿服务信息数据的归集和管理。推动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婚姻登记机关、城乡社区等设置相对稳定的志愿服务岗位,在社会救助、移风易俗、养老助残、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组织开展专项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经常化。

第七节 加强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健全完善行政区划地方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区划调整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征求意见、实地调查等工作制度,细化工作规程,通过规范行政区划调整酝酿、申报审批、组织实施程序,提升行政区划设置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规范引导城镇型政区行政区划调整,为推动形成优势互补的高质量发展区域经济布局创造条件。
  因地制宜稳慎优化行政区划设置。保持行政区划总体稳定。落实新发展理念,因地制宜审慎研究行政区划调整,使行政区划结构体系更好适应高质量发展需要。以城市群内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为导向,尊重客观规律,培育多中心、多层级、多节点的网络型城市群结构。提高中心城市和城市群综合承载和资源优化配置能力,更好发挥大城市对中小城市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完善郊区快速城市化地区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设置。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改镇、乡(镇)改街道,培育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增长极,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城镇化。进一步加强沿边沿海地区行政区划管理。
  审慎优化设区市市辖区规模结构。综合考虑管辖幅度、资源环境空间制约和发展改革活力等因素,区分大中小城市,有差别审视设区市市辖区规模和管辖范围调整。引导省会等中心城市行政区划从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稳妥研究市辖区面积较小、功能定位相近、区域形态较好、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地区采取合并重组或基层政区调整等方式进行优化设置。对于区位重要、功能突出、具备中心或节点城市培育潜力的设区市,现有市辖区面积小、占市域面积比例低、发展空间受限,并符合条件的,稳慎研究适度扩大市辖区规模的可能性,助力提升发展能级。
  依法推进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按照有利于巩固勘界成果、保持行政区域界线走向明确、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的原则,依法推进界线联合检查,及时妥善处置联检发现的相关问题。管理和维护好界桩,保持行政区域界线清晰、准确、完整。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深入推进平安边界建设,创新界线管理模式,提升行政区域界线信息化、智慧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维护边界地区和谐稳定。

专栏3: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工程

  1.建设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通过新建、改造、购买、项目配套和整合共享方式,实现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每年继续安排省级福彩公益金资助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达标数量显著增加。
  2.推动城乡社区服务提质增效。支持各地建立政府购买社区服务长效机制。配合推动物业服务企业为社区居民提供多样化生活服务。实施“互联网+社区”行动,配合开展智慧社区建设,扩大智能感知技术应用,推动社区服务智能化。
  3.推进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加大专业技能培训、管理经验输出、经费场地提供、人才队伍建设等支持力度,重点培育行业性、公益性、枢纽型社会组织以及提供养老、助残、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等服务的社会组织。力争每个城市社区拥有社会组织平均达到10个,每个农村社区拥有社会组织平均达到3个。
  4.提升市县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两个覆盖”水平。结合社会组织“十四五”发展规划和省委“两新工委”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要求,力争实现市、县(市、区)两级无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建尽建,社会组织党组织党的建设规范化水平明显提高。
  5.建设乡镇(街道)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服务站。按照“有场地、有设备、有人员、有服务功能、有工作流程、有规章制度”的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乡镇(街道)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服务站建设全覆盖。
  6.深化“三社联动”创新社区治理工作。加大政府投入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力度,建立居民群众提出需求、社区组织开发设计、社会组织竞争承接、社工团队执行实施、相关各方监督评估的联动机制。
  7.开展行政区划变更效果评估。适时研究工作制度,指导鼓励各市对本地行政区划变更事项效果进行评估。结合实际适时对省内重大行政区划变更效果开展自评。探索优化行政区划变更效果评估指标。

第四章 全面拓展基本社会服务,推动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

  加强家庭建设,优化婚姻收养登记,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和留守、困境儿童关爱,推进地名、殡葬等公共服务,合理拓展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提升基本社会服务专业化、精准化水平。

第一节 加强婚姻收养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

  提升婚姻登记管理服务水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范婚姻登记工作。全面实行预约登记制度,提高婚姻登记办理效率,探索将颁证仪式引入结婚登记流程,提升群众办事满意度。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打造优质服务窗口。完善婚姻管理服务标准,健全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纠错机制,加大整治力度。扎实开展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推动部门间信息数据交换共享。
  强化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加强婚前指导、婚前保健、婚姻家庭关系调适和离婚辅导,减少婚姻家庭纠纷。通过公益创投、政策扶持、经费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专业人才,面向社区开展家庭教育、反家暴教育、恋爱婚姻家庭观念教育、生活减压和社会支持等预防性专业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婚姻咨询、婚姻家庭辅导等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推进婚前辅导教育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婚姻家庭辅导室(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在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覆盖率达到80%。
  推进婚俗改革。建立整治天价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营造良好社会风气。增加优秀婚俗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鼓励和推广传统婚礼、集体婚礼、纪念婚礼。加强婚姻登记场所文化建设,推动有条件的地方设置婚姻文化展示厅、婚俗文化博物馆或婚姻家庭文化教育基地。开展好家风好家教好家训进家庭、进社区、进村庄、进校园、进企业活动。倡导和推广简约、健康、文明的婚嫁礼仪。
  加强儿童收养登记规范化建设。统筹国内收养和涉外送养,健全完善儿童收养管理制度体系。全面实施收养评估制度,研究推动收养病残儿童的家庭支持政策措施,鼓励收养病残儿童。持续推进收养登记优化服务,规范收养登记档案管理。秉持“能送尽送”“能送早送”和“先国内后国外”的原则,加强宣传引导,规范办理流程,加大收养登记工作力度,促进孤弃儿童早日回归家庭。加大收养后跟踪服务力度,提高服务质量。推进涉外收养与捐赠脱钩,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管理使用捐赠资金。

第二节 推进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和修订完善配套法规政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实以“家庭监护为主体、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形成家庭、政府、社会“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合力。加强兜底监护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民政部门长期监护和临时监护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生活保障、助医助学等政策措施。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发现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的未成年人保护联动响应机制。推动各地开展未成年人保护配套法规制定修订工作,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标准和操作规范,形成上下衔接的法规政策体系。
  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职责。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和推进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政策措施。及时督办和处置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回应社会关切。总结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宣传力度。积极动员村(居)委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关心关注、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推动形成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司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
  加强未成年人监护能力建设。按照“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要求,持续巩固和强化家庭在保障儿童生存和发展中的主体责任,加强家庭教育指导、监督、帮扶,提升家庭监护能力。开通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充分反映未成年人保护服务需求,全面提升业务咨询和诉求回应的智能化、精准化、规范化水平。建立监护评估机制,加强危机干预和家庭监护能力评估体系建设。指导村(居)委会等组织及时报告和处置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不依法履行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处置力度。

第三节 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关爱

  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细化困境儿童类型,分类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到2025年底,困境儿童分类更加科学、保障措施更加精准,因人施策措施更加健全,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实现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制度措施。加强对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儿童生活保障和救助工作。动员引导企业、公益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深入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动态信息和档案管理,为农村留守儿童精准化管理、个性化服务提供数据支撑。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制度措施,督促指导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推动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确定被委托照护人,指导其签订书面照护协议,到2025年底,签订率达到100%。指导村(居)委会有效履行强制报告、预防干预等职责。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形成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参与的氛围。
  开展农村留守妇女关爱行动。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部署,深入开展农村留守妇女关爱行动。加强精神关爱和家庭教育支持,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意识。有效发挥农村留守妇女主体作用,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创业指导,提升就业创业能力,积极为农村留守妇女创业发展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实现就近就地就业。加大对农村留守妇女法律知识普及和法律援助力度,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侵害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力度。

第四节 提升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健全完善地名管理体制机制。做好《地名管理条例》修订出台后的宣传贯彻工作,制定完善配套制度。加强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完善工作程序,建立健全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和政务公开等制度,增强地名管理的科学性,促进地名管理规范有序。积极宣传推广标准地名,加强对地名使用的监督管理,引导社会各界规范使用地名。加大地名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建立地名管理专家库。
  大力发展地名公共服务。建设完善中国·辽宁地名信息库。推进城乡地名设标工作,加强地名标志设置和质量管理,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效能,构建系统完备、标准规范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为社会提供更加准确、便捷的地名导向和信息服务。
  积极开展地名文化保护和利用。进一步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建立完善保护制度,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地名文化。探索地名文化保护弘扬形式,创新地名文化平台,引导发展地名文化产业,鼓励社会丰富地名文化产品和服务。

第五节 加快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推动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参与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国家综合创新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将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
  增强现代服务能力。深化人工智能、大数据、5G等技术在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中的应用,鼓励开展云端适配、个性化智造、智能共享租赁等服务。依托现有养老助残设施,支持多种方式建立康复辅助器具科普展示、配置服务专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会租赁服务试点,促进康复辅助器具进家庭进社区进机构。

第六节 完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和规范化建设

  全面建立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切实履行政府对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兜底保障职责,以减免或补贴方式提供遗体接运、纸棺、暂存、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提高政府基本殡葬服务供给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增加服务项目、扩大覆盖人群和提高保障标准,鼓励优先将生态安葬纳入本地基本公共服务范围。
  加快补齐殡葬服务设施短板。加快补齐殡仪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及相关服务短板,推动形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便民惠民、绿色文明的基本殡葬服务网络。加强火化设施和骨灰安葬设施建设,重点对设施陈旧或不足的市、县(市、区)殡仪馆实施新建和改扩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和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火化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加大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力度。
  推进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加强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等有效衔接,着力解决好规划用地、土地(林地)审批、资金保障等前置问题。加强部门协作,协调落实村级公益性公墓补助资金,及时办理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使用林地审批事项。积极争取将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美丽乡村、乡村治理等工作内容。修订完善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促进规划布局和建设数量更加合理,重点覆盖“三沿六区”范围内的村。稳妥推进已建成公益性公墓审批手续办理工作,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切实提高殡葬领域治理水平。积极稳妥推进活人墓、豪华墓、乱埋乱葬治理,遏制增量、减少存量。规范殡葬服务管理,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强化殡葬服务事业单位公益属性,规范殡葬中介机构、服务企业经营行为,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机制。健全殡葬领域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推动殡葬服务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探索推广远程告别、网络祭扫等殡葬服务新模式,提升殡葬服务便捷化、智能化水平。持续深入推进丧葬习俗改革,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健全红白理事会及村规民约,积极倡导弘扬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遏制重殓厚葬等陈规陋习。
  深入推进全省节地生态绿色安葬。推广海葬、树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葬法,新增骨灰节地生态绿色安葬率达到60%以上。提高海葬补贴标准,发挥政策激励作用。

专栏4:基本社会服务水平提升工程

  1.推进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在沈阳、大连和辽阳市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到2021年底,国内居民、现役军人,在省内自主选择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内地婚姻登记业务。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按照民政部要求,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
  2.建设未成年人保护设施。支持地级市建设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实现地级市全覆盖。推动县级儿童福利机构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覆盖率总体达到75%。实现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乡镇(街道)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服务站全覆盖,为未成年人保护提供设施保障。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3.开通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救助)热线。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开通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救助)热线,充分反映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救助等服务需求。
  4.提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能力。推动乡镇(街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到2025年底,工作站或工作专干实现全覆盖。推动村(居)委会设立专人专岗。加大村(居)儿童主任培训力度,参训率达到100%。
  5.提高困境儿童保障能力。建立全方位、全类别的困境儿童生活津贴、营养补贴、医疗康复、辅具配置和关爱服务政策,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病重残儿童、流浪儿童、贫困儿童等各类困境儿童纳入保障。增加心理、精神层面服务内容,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专业康复机构,改善困境儿童生活和心理健康状况。
  6.标准地名推广及文化宣传。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效能,充分发挥地名信息基础性、服务性作用。鼓励各地以本级地名信息库信息为基础,依托互联网强化地名文化宣传,推广标准地名使用,充分利用普及面广、传播速度快、可视化强的方式宣传地名标准化及来历含义、历史沿革、人物事件、风俗特产等信息。
  7.提升基本殡葬服务水平。支持市、县(市、区)级殡仪馆新建、改扩建、火化及祭祀焚烧设施环保达标改造。支持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重点推进公益性骨灰堂和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
  8.推进节地生态绿色安葬。经营性公墓完成节地生态绿色安葬园区建设,增加服务供给,提升绿色安葬比例。推动大连、本溪市完成海葬纪念设施建设,实现海葬纪念设施市级全覆盖。继续提高骨灰海葬补助标准。开展生态公墓评定。通过举办公祭活动等方式,强化宣传引导。

第五章 全面构建养老服务体系,
推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取得新成效

  适应我省人口深度老龄化社会需求,持续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和健康支撑体系,健全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强化信用为基础、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优化供给结构、提升服务质量,有效强化基本养老服务,满足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第一节 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加强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逐步丰富发展服务项目。落实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标准,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参考依据。完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因地制宜提高补贴标准精准度和有效性。强化与残疾人“两项补贴”、社会救助等政策的衔接,形成政策合力。
  完善兜底性养老服务。做好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集中供养和失能照护能力。以重残、失能、留守、空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为重点,建立特殊困难老人定期探访制度、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
  发展长期照护保障。探索制定和落实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配合有关部门稳妥扩大长期照护保险试点范围,推动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商业保险有益补充作用,保障不同层面照护需求。

第二节 优化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网络

  完善居家养老支持措施。推动建立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支持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大力发展“家庭养老床位”,健全发展、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政策。推动失能失智和高龄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推进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喘息服务。
  优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大力推进城市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按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设施达标率达到100%;推进老旧城区、已建成居住(小)区基本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动构建城市地区“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努力解决大城市养老问题。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管理,支持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低偿或无偿用于普惠型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人均用地面积不少于0.1平方米。
  实施老年人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工程。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引导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配合做好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支持社区养老设施配备康复辅助器具并提供专业指导。鼓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协会、企事业单位开展社区互助养老活动。
  推进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在县(市、区)、乡镇(街道)范围推动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发展具备全日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区域协调指导等综合功能的区域养老服务机构。根据人口分布、老龄化水平及发展趋势布局建设层次清晰、功能互补、区域联动的养老服务网络。
  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发展。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线、保基本和示范作用;引导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重点面向中低收入群体、适度面向中高收入群体,满足老年人多层次、个性化服务需求。优化城乡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推动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5%。引导养老机构依托新兴技术手段,构建“互联网+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模式,培育服务新业态。鼓励养老机构向家庭提供生活照护、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专业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服务设施通过承包经营、委托运营、联合运营等方式,引入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参与运营管理。
  积极推进医养康养相结合服务。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站或其他医疗设施邻近设置。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等机构。健全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机制,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就诊绿色通道。发展养老服务联合体,支持根据老年人健康状况在居家、社区、机构间接续养老。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提升应急救援能力。构建“分层分类、平战结合、高效协作”的养老服务应急救援体系。在国家养老应急救援机制统一指挥协调下,加强省、市养老服务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大力发展农村养老服务。构建乡镇牵头,村委会、老年人协会、低龄健康老年人、农村留守妇女、村干部、党员、志愿者等广泛参与的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格局。完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大力培育农村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强化农村老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支持脱贫地区、边境地区、革命老区等特殊类型地区因地制宜发展农村养老服务。
  推进养老服务适度普惠。健全普惠型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发挥普惠养老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作用,为中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提供价格适中、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养老服务。持续推进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支持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开展普惠养老服务,按照“应改尽改、能转则转”的原则,推动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普惠养老服务。支持国有经济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投入,积极培育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国有企业。

第三节 壮大养老服务产业

  做强养老产业主体。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促进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金融等行业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培育智慧养老等新业态,促进养老企业连锁化、集团化发展。大力培育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
  促进老年用品开发。支持新兴材料、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集成应用与推广。开发适老化技术和产品,重点发展适老康复辅具、智能穿戴设备、服务型机器人与无障碍科技产品。推进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和应用推广。
  培育老年消费市场。健全行业标准和市场规范,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推动老年用品进家庭、社区、机构和园区,促进老年用品消费,带动产品供给和产业发展。逐步推动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节 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健全人才教育培训体系。推进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育体系建设,鼓励养老机构为有关院校教师实践和学生实习提供岗位,参与专业建设,提高产教融合水平。支持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养老服务类职业院校。持续实施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大规模培训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
  发展养老护理员队伍。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到2022年底,培育培训8万名养老护理员。推动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落实养老护理人才奖补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制定积分落户、免费培训和工龄补贴等优惠政策。举办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
  培养老年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工作岗位开发与设置。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特色养老服务。提升社会工作者技能水平,通过居家入户和社区活动等形式为老年人提供针对性强、便利可及的服务。推动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均拥有1名社会工作者。

第五节 提升综合监管水平

  健全综合监管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体制。实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提升养老机构规范化水平。建立“养老服务+信用”机制,建立覆盖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信用管理体系。
  推进标准化建设。依托省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推出一批符合辽宁实际、适应管理服务要求的养老服务标准。推动辽宁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鼓励养老机构制订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推动养老机构和行业组织实施标准化管理。
  加强风险监测与防控。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现养老服务机构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防控能力。落实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处置工作行业部门责任,建立协同机制。发挥“金民工程”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作用,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息联动机制,加大风险排查力度。开展常态化非法集资识骗防骗教育宣传,增强老年人群体识别防范能力。

专栏5:养老服务保障工程

  1.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聚焦特殊困难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需求,以施工改造、设施配备、老年用品配置等形式,支持2万户困难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
  2.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建设。支持一批区县建设连锁化运营、标准化管理的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形成街道层面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层面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衔接有序、功能互补的发展格局,为居家社区老年人提供失能护理、短期托养、心理慰藉等服务。
  3.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转型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和“四同步”工作机制(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为载体和牵动,推动在乡镇(街道)范围内建有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设施,到2025年底,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在乡镇、街道的覆盖率总体达到60%。
  4.拓展养老机构服务。鼓励养老机构建在社区,将自身的食堂、浴室等设施向周边居民开放,向老年人家庭提供生活照护、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专业服务。实施养老机构护理能力提升工程,优化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提升护理型床位比例。
  5.开展兜底性照护服务。支持每个县(市)建设(含新建和改建、扩建)1所以失能半失能老人照护为主的照护型服务机构,重点为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提供服务。
  6.提升应急救援能力。统筹疫情防控和应急救援要求,每个县(市、区)建设(含新建和改建、扩建)1至2所应急储备养老服务设施,配备必要的防疫物资和设施设备,用于遭遇火灾事故、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时期转移安置和妥善安排辖区内机构老年人。所有养老机构配备必要的防疫物资和设施设备,做好应急准备,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章 强化实施保障推进全省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建设,加强资金保障,加强人才队伍、基层能力建设及新技术应用,构建全方位、多层级、管长远的民政事业发展保障体系,确保规划顺利实施,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第一节 全面推进民政系统党的建设

  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积极创建“让党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把党的领导贯彻规划实施各领域、全过程。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民生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积极探索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同向而行、同频共振的方法路径,确保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互促共进。
  持续改进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个个都是开放形象”的理念。健全全省民政系统责任落实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加大跟踪指导力度,做到政策在一线实施、工作在一线推动、问题在一线解决。引导广大民政干部职工积极作为,努力营造勇担重责、真抓实干的良好氛围。
  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不断涵养民政系统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健全完善民政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坚决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持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全力缩短“四个距离”,防止不良风气、不严不实做法滋生蔓延。强化政治监督,为实现规划目标任务,推动全省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第二节 提高全省民政法治化标准化水平

  健全民政法治体系。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法治中国、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全省民政事业蓬勃发展提供坚强法制保障。根据上位法调整情况,积极推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制定和修订工作,建立符合省情、内容协调、配套完备、与全省民政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民政法律制度体系。深化民政法治宣传教育,加强民政执法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动民政行政决策民主合法,民政法律法规严格公正实施,民政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建立完善民政标准体系。坚持深化改革与创新驱动相结合、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制定修订与宣传实施相结合、标准化建设与法治化建设相结合,深度推进标准化与业务工作相融合,研究制定工作标准和制度流程并组织推广。健全通用基础标准、业务专用标准、技术支撑标准,形成科学合理、层次分明、配套全面、功能完备的全省民政标准体系。加大培训力度,推广民政标准应用。

第三节 提升全省民政工作信息化水平

  推动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坚持一盘棋布局、一张网建设、一体化发展,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以落实省政府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为推动,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创新“互联网+民政服务”方式和渠道。健全完善各类民政政务信息系统。深化“互联网+民政服务”,提高民政政务服务平台供给能力,拓展空间位置服务和便民惠民地图服务,推动更多民政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跨省通办”、“就近可办”。保留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线下窗口和服务渠道。充分利用12345热线资源体系,进一步畅通同群众、企业的互动渠道,提升民政政务服务便捷度,增强群众获得感。
  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以建设省级民政服务管理平台(金民工程)为依托,加强数据资源全要素、全口径、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数据、政策、技术、服务等相互融通、上下一体,探索构建以行政区划代码、社会组织和村(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为基础,以自然人、法人为核心的民政大数据资源体系。有效拓展数据采集广度和深度,推进数据在纪检监察大数据监督中普遍共享、综合应用。
  研究完善应用支撑平台。研究论证建设省级民政服务管理平台(金民工程)二期项目,深度集成融合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GIS等技术,升级优化智慧民政全业务应用支撑平台。打造功能重组、服务重用、组织重构的基础应用支撑平台,构建集数据治理、资产管理、数据建模、数据服务等于一体的大数据平台,建设集语音识别、语义识别、人脸识别、画像分析等于一体的人工智能平台,提升业务拓展能力、大数据分析能力、决策支持能力。

第四节 优化全省民政资源配置

  加强民政资金保障。加强兜底性、基础性民政工作经费保障,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宏观政策、社会政策相衔接。整合公共财政投入、民政部门自身积累、发行福利彩票、鼓励社会捐赠以及社会资本投入,形成政府主导、市场力量参与的多方融资机制。争取加大财政主渠道对民政事业的投入,优先保障民生民政资金。同时,积极拓展筹资渠道,扩大民间融资,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以资金、房产、技术、信息等形式参与民政事业发展,提升服务水平和标准。健全完善民政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坚决严肃查处截留挪用、骗取套取、贪污侵占等违法违纪行为。加强民政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优化民政服务设施项目布局。创新工作机制,充分挖掘项目需求,把握重点投资方向,科学谋划项目布局。突出高质量发展,加强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实施“互联网+民政”,谋划布局民政服务优化升级项目。突出“两新一重”,聚焦新型城镇化建设领域,完善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精神卫生福利、殡仪馆和公益性安葬(放)等机构设施。积极推进民政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乡镇(街道)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服务站,建立完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密切跟进项目进度,持续做好项目储备。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和加强基层民政力量。通过重点培训和省、市、县分级负责下一级培训的形式,建立初任培训和定期培训相结合、专项业务培训和综合能力培训相结合的长效机制,为推进民政事业发展和保障民生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增强基层服务能力。推动民政服务事项清单化管理,规范完善服务内容和标准,强化培训指导,提升基层民政为民办实事能力。总结推广乡镇(街道)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经验,推动乡镇(街道)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服务站全覆盖,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米”。推动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长效机制,促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服务站建设和增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融合发展。

第五节 统筹全省民政领域发展和安全

  切实强化安全意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强化底线思维,构建全省民政大安全格局。坚决捍卫政治安全,维护国家安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把安全发展理念贯穿全省民政事业各领域和全过程,坚守“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民政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持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健全完善预案体系,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发挥作用。
  全面做好疫情防控。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论述精神,坚持常态化精准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有机结合,不断巩固民政领域疫情防控成果。督促指导全省民政服务机构完善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措施,加强机构内老年人、儿童、特困人员等健康监测。推进疫苗接种,做到“应接尽接”。不断改善民政服务机构、城乡社区防控设施和条件,提升应急救援能力。探索建立跨区域援助工作机制,根据需要对疫情防控压力大、能力相对薄弱的地区及时开展支援。

第六节 完善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

  统一规划体系。坚持下级规划服从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服从于整体规划,建立以国家“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为统领,以本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为支撑,以市县民政部门两级规划为补充,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民政规划体系。
  加大政策保障力度。及时制定一批保障规划实施的配套政策,推动规划任务具体落实。强化政策导向,注重短期政策与长期政策的衔接。注重协调配合,争取发改、自然资源、财政、卫健等部门支持,形成推动规划落实的整体合力。
  加强规划实施督导。强化主要目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的分解落实。选取若干有代表性的市和县(市、区),开展规划实施监测分析和总结评估。完善年度监测分析、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的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工作机制,将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民政工作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健全统计指标体系,强化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动态监测。创新评估方式方法,通过综合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方式,丰富评估维度,提升评估深度。畅通群众诉求和意见表达渠道,发挥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的积极作用。

专栏6:规划保障实施工程

  1.强化民政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谋划推进工作。以全省“两新一重”项目为重点,按照本规划确定的工作目标,重点谋划推进切实改善民生的重大项目,努力完成“十四五”建设项目总投资“50亿元”目标任务,补齐我省民政领域基本建设短板。
  2.完成省级民政服务管理平台(金民工程)项目建设。深入推进金民工程应用推广工作,融通“大数据”、构建“大系统”,从全局上和根本上解决信息化建设的“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烟囱林立、信息孤岛”问题,为群众办事增便利、为行使职权降成本、为纪检监督添助力、为党建工作创条件。

  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主体责任,以本规划为指导,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或行动计划,对本规划和本地区民政规划计划的落实情况开展监测评估,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立足职责职能,通过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投资引导等政策手段,支持规划目标任务落地见效。
  确需对本规划的重大目标任务进行调整时,由省民政厅协商省发展改革委制定调整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