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改进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的指导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提升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辽宁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依法治省工作部署,切实维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稳定,全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落实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全面提升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整体水平,着力构建专群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管控结合的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立体化、智能化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新格局。
(三)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打防并重。健全完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防范体系,夯实防范基础,防患于未然,保持对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发展和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实现预防与打击的有机统一。
职责明晰、突出重点。健全完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体系,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突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强化重点保护,落实重点防范措施。
联防联控、确保安全。健全完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协作体系,优势资源互补,形成工作合力。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企业事业单位良好的治安秩序。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人力防范规范化建设
1.治安保卫重点企业事业单位要设置保卫机构,配备与保卫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保卫人员,并将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要按规定设置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
2.企业事业单位要按规定物建情报信息员,围绕影响本单位安全稳定的各类风险因素,及时收集报告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企业事业单位保卫机构、保卫人员要在公安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按规定制定完善各项治安保卫制度,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保卫人员要接受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4.治安保卫重点企业事业单位要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制定本单位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每年不少于2次。
5.鼓励企业单位参照本单位一线职工标准,为保卫人员发放相应的补助或津贴,对通过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标准等级评定的保卫人员,按照等级标准给予相应的工资待遇。
(二)加强物理实体防范标准化建设
6.文物系统博物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军工产品储存库、城市轨道交通、寄递企业等企业事业单位和要害部位,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防护物,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要将物防设施需求与整体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7.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保障物防建设资金投入,全力确保围墙、铁丝网、防盗门、护栏、锁具、保险柜等“硬隔离”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可靠。
8.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治安保卫工作的实际需要,按规定为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配备防暴棍、盾牌、头盔、钢叉、防割手套、强光手电、对讲机等装备,用于维护本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和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强技术防范智能化建设
9.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全面加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和公共交通工具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实现重要、易发案部位和公共交通工具视频监控系统全覆盖。
10.视频监控设备和图像保存期限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要按规定与公安机关联网。
11.水电油气热、军工、科研、新闻媒体、文物保护、城市轨道交通、寄递等单位,要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设置周界报警、入侵报警系统。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加油气站、学校、医院要按规定设置一键式报警装置并与公安机关联网。
12.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加强内部和外来人员登记、身份查验、车牌识别等前端感知设备建设和信息采集管理工作,并将采集信息数据接入公安数据网络。
13.公共交通、寄递、物流单位要按规定建立运营车辆轨迹管理系统,其中寄递、物流单位还要按规定建立本单位业务数据储存管理系统。加油站要按规定建立使用散装汽油实名制销售系统,并将系统数据接入公安数据网络。
三、工作机制
14.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完善公安机关、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共保安全稳定工作协调机制,会商研究矛盾化解、隐患整改、联合执法、信息通报、资源共享等工作,全面构建“联管、联调、联控、联治”的工作格局。
15.平安创建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联合创建、分级评比、动态升降”的平安单位创建管理机制,细化工作职责和任务,提高平安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升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防范整体水平。
16.警企联动机制。以大型企业为重点,建立完善驻企警务工作站和专职民警派驻的警企联动工作机制。企业事业单位要按规定给予支持,确保建设和派驻工作规范有效。
17.联合打击整治机制。针对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行业和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以及医院、军工、公共交通等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公安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联合打击整治机制,为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8.联动应急处置机制。针对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可能发生的突发重大案(事)件,公安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19.培训考核奖励机制。公安机关要对企业事业单位保卫人员、重要岗位从业人员、情报信息员等,开展专业知识和技能轮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20.意外伤亡保险机制。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人员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健康保障,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因履行内部治安保卫职责受伤、致残、死亡的,相关医疗、抚恤等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伤残评定等规定执行;符合追认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工作责任
21.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因承包、受聘等实际负责本单位工作的负责人为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共同责任人。责任人要按规定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各项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并依法依规向公安机关提供单位治安保卫相关信息和数据。
22.公安机关要依法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指导、监督范围,履行相关工作职责。依法依规配合开展重要部位、重要岗位从业人员安全背景审查。协调推动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相关数据资源整合与共享,依托公安“大数据”建立完善分析、预警、研判一体化的“智慧内保”“智慧公交”等管理系统。
2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整改隐患、化解矛盾纠纷。
24.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文博单位、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周边秩序整治,积极预防涉及文物安全和医务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运营和医疗秩序。
25.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客运站、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车(含网约车)、物流业(公路、水路)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严格落实长途客运实名制,零担货运受理环节抽检抽查、托运人实名制、托运物品登记和信息留存等制度。
26.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寄递业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从严落实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个100%”,密切掌握各类涉及安全稳定的动态信息,严防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
27.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加油站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加油站严格履行散装汽油实名制购销管理制度,及时整改风险隐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加气站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
28.银保监、证监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保险、证券单位及其营业场所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按照相关标准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盗抢案件的发生。
29.对行业、系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0.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要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把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与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要求,最大限度帮助企业事业单位消除内部各类治安隐患,解决单位反映强烈的各类突出问题,让企业安心生产、放心经营、健康发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