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
反对拐卖人口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
《辽宁省反对拐卖人口工作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反对拐卖人口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通知》(国办发〔2021〕13号)要求,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方针,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不断完善反对拐卖人口工作(以下简称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有力防范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辽宁社会大局持续稳定。
第二章 预防犯罪
第三条 深化部门协同联动,坚持现代科技和传统手段相结合,拓宽线索来源渠道,不断完善发现、举报、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各级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级反拐办)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拐卖人口犯罪形势分析,部署重点行业、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预防犯罪工作。
第四条 强化重点行业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工作。
(一)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管理,稳步推进公安机关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孕产信息、出生医学证明联网,落实孕产妇出入院信息登记和身份核实制度,进一步防范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代孕等违规违法行为。村(居)委会定期对辖区内孕产妇和新生儿情况进行走访摸底,及时报告和制止疑似拐卖妇女儿童行为。
(二)加强婚姻登记行业管理,健全完善当事人身份和出入境信息共享共核机制,提高涉外婚姻登记准确性。对发现疑似拐卖妇女情形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五条 强化重点场所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工作。
(一)加强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安全管理,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等设施建设,落实“高峰勤务”和“护学岗”等工作机制,实现校园及周边秩序群防群治。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教职员工、保安等开展入职审查,不得录用涉嫌性侵、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
(二)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畅通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清理整治非法职业中介市场,健全拐卖人口犯罪的风险防控机制,进一步防范使用童工,非法使用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非持有效工作居留许可证的外国人从事劳动等违法行为发生。
(三)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经营管理和治安管理,完善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落实备案和巡查制度,坚决依法取缔营利性陪侍,铲除拐卖妇女犯罪滋生土壤。
第六条 强化重点人群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工作。
(一)加强对失学、辍学少年儿童动态情况监测,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密切家庭与学校联系,建立健全拐卖人口信息线索报告制度,发现疑似拐卖人口犯罪情形,及时向学校或公安机关报告。
(二)加强对流浪乞讨和被利用、被强迫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发现、救助,由公安机关免费采集DNA(脱氧核糖核酸),及时帮助查找其亲生父母。对暂未查找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弃婴等,由解救地民政部门依法进行临时或长期监护。
(三)加强对因监护人服刑和被采取行政、刑事强制措施而缺少监护的未成年子女关爱,做好监护帮助,防止其被拐卖。
第七条 进一步完善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工作相关制度。
(一)规范完善儿童收留抚养相关制度和程序,强化收养登记审查管理和被非法收养人员身份信息核实,进一步取缔非法收养、非法送养、以收养为名买卖儿童等行为,依法依规将收养领域不诚信行为纳入公民个人社会信用体系。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拐卖等不法侵害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二)完善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机制,推进统一的出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口岸边防检查和边境通道管理,严格实行出入境人员查验制度,严格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三)加强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信息化建设,创新“互联网+反拐”工作模式,推动现代科技手段在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工作中的应用。加强网络监管和执法巡查,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压实主体责任,监督各类网络平台完善对涉拐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主动筛查、识别、过滤及举报等机制。密切关注涉拐网络舆情,研究制定相关处置方案,加强舆论引导管控。
第三章 打击犯罪
第八条 严格落实公安机关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打拐工作机制,持续组织开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专项行动。严格执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和信息发布机制,实行“一站式”询问救助工作机制,切实落实侦办拐卖儿童案件责任制。
第九条 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儿童、残疾人乞讨,以及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找受害人亲属并护送受害人前往救助管理机构。严厉打击盗窃人体器官、欺骗或强迫他人捐献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实施拐卖人口、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以及违法收集、使用、披露儿童个人信息行为,定期开展“净网”行动。严厉打击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受害人从事色情服务、淫秽表演及强迫劳动等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虚假亲子鉴定行为。
第四章 救助、安置和康复
第十条 畅通地区、部门、机构之间沟通协作渠道,完善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救助安置政策,规范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程序,推动其尽快回归家庭和社会,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
第十一条 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制度建设。推动建立多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和康复机制,不断提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救助服务能力水平。
第十二条 加大医疗救助力度。依法依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被拐卖受害人优先办理残疾人证。进一步加强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不断提升心理疏导、心理治疗水平。
第十三条 加大就学就业帮扶力度。帮助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及时入学、重返学校,适应新生活。被救助儿童需要异地就学的,帮助其联系学校,定期做好跟踪回访。为有接受培训意愿的16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就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提供就业帮扶。
第十四条 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坚持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原则,依法为符合条件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法援服务,维护被拐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十五条 加大反拐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全面贯彻落实“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将反拐宣传教育列入年度普法责任清单,纳入全省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和法治乡村建设内容。
第十六条 强化重点机构宣传。省级反拐办每年至少制作一部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广播电视节目或公益广告宣传片,在主流媒体重要时段、网络平台滚动循环播放,增强群众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意识。各教育机构会同属地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师生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各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在人员密集场所开展专题反拐宣传活动,提升群众知晓度、支持度、参与度。
第十七条 强化重点群体培训。加强对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反拐和防性侵害教育培训,从严落实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加强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境地区、偏远地区反拐政策普及和安全常识教育培训,提升群众知法守法观念和识别拐卖人口犯罪能力。加强反拐专业队伍培训,不断提高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职能部门办案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 国际合作
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的组织下,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地区组织开展的联合执法、座谈研讨、教育培训、社会宣传等交流合作,不断提高跨国境拐卖人口犯罪的预警、预防能力和打击效能。
第十九条 加强对跨国劳务人员的出国出境前安全培训。严格审查和密切监控输出对象以年轻女性为主的跨国劳务合作项目,严防跨国拐卖妇女犯罪。
第二十条 积极参与打击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联合执法行动,完善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受害人救助机制,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必要服务。
第七章 组织、保障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反拐工作继续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召集人,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刑侦局,办公室主任由刑侦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作为办公室成员。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协调督导、检查评估、督办警示等工作。各级反拐办应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和年度实施方案。各级反拐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于每年12月中旬将反拐工作自评报告送本级反拐办。反拐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并严格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二条 反拐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支持、鼓励社会组织、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并开展反拐公益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辽宁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