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
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印发实施以来,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要求,我省财政预决算领域公开工作水平不断提升,为推动构建全面规范透明的预算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了重要支撑。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2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3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进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方案的通知》(辽财预〔2020〕242号)有关部署,在前期选择部分市县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国家最新要求和基层工作实际,我们对财政部2019年制定的标准指引进行了补充完善,编制了我省《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目录》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财政预决算领域公开事项主要包括政府预算、政府决算、部门预算(含政府采购事项)、部门决算(含政府采购事项)四大类。
(二)规定了各公开事项的公开内容(要素)及要求、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和公开层级。
(三)在财政部2019年制定的标准化目录基础上,增加了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等内容。
二、具体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财政预决算领域公开工作,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和省关于财政预决算领域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标准目录》组织开展公开工作,切实提高本地区财政预决算领域公开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地区政府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地区预决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府预决算;指导和督促本级各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各级预算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情况。
(三)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开预决算,并永久保留,其中当年预决算应当公开在网站醒目位置;没有门户网站的,应当采取措施在公开媒体公开预决算,并积极推动门户网站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设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将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在平台(或专栏)集中公开。
(四)各地区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决算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其中,财政部门审查政府预决算中的涉密事项,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审查部门(单位)预决算中的涉密事项。对经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按保密审查机制确定的涉密内容,可按规定不予公开并由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负责。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针对近期财政预决算公开工作专项检查中发现我省部分地区存在的公开内容不完整、细化程度不符合要求等问题,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约束,督促和指导本地区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切实增强公开主体意识,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加强人员配置,确保公开情况全面、真实、完整、及时。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强预决算公开情况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督促立行立改,并坚持举一反三,推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财政预决算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省财政对各市财政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各地区也要健全激励约束和考核机制,逐步提高本地区财政预决算领域公开工作水平。
附件: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辽宁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