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
辽宁实验室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支持辽宁实验室建设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辽宁实验室建设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以科技创新带动全面创新,以机制创新激发创新活力,加快科技创新重大平台建设,高标准建设辽宁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打造我省在优势科技、优势产业领域的战略科技力量,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完善实验室管理体制
(一)成立建设推进领导机构。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成立辽宁实验室建设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实验室建设发展,确定实验室建设布局、总体目标、发展规划、支持措施、组织保障和考核评估机制等相关重大事项,以及实验室理事会理事长、实验室主任等重要岗位人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等)
(二)实行灵活的治理结构。实验室可以采取独立法人或非独立法人等模式组建。法人型实验室为独立法人机构,自主开展运行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法人型实验室为非法人实体,按照相关法律和章程规定,开展运行管理,承担民事责任。依托单位在非法人型实验室建设运行中,发挥管理、协调、保障等方面作用,确保实验室顺利运行。(责任单位: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三)实行理事会决策制。实验室理事会是实验室的决策和监督机构,负责审议实验室章程、机构设置、主任提名及年度工作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等事项,协调解决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监督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对实验室主任年度业绩进行考核评价等。涉及实验室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由实验室理事会报领导小组确定。实验室理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实验室理事会一般由省、市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举办单位、依托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领域的著名科学家、企业家等组成。(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等)
(四)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工作,享有实验室人、财、物等方面充分的自主权。(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等)
二、实行多方联动机制
(五)争取国家部委指导支持。争取国家相关部委和单位等对实验室建设发展给予指导和政策支持,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纳入国家实验室体系。(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等)
(六)坚持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省政府负责战略谋划和政策引导,属地市政府负责提供办公及科研场所、基础设施、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出台人才、项目、税收等方面配套政策,营造良好科研生态环境。(责任单位: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省科技厅等)
(七)发挥依托单位作用。牵头建设实验室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是实验室的依托单位,要将非法人型实验室作为体制机制创新的“政策特区”,在学科配套、人才引进、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协调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责任单位: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八)吸引多方力量参与。吸引国内外重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参与实验室建设,鼓励头部企业等投资入股实验室,与实验室建立联合研发中心等分支机构,以科研任务为牵引,集聚各类创新资源。(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等)
三、创新人才发展机制
(九)赋予选人用人自主权。实验室自主选聘科研、管理、技术技能支撑等人员,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能进能出,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选人用人机制。对不同岗位类别和编制性质的人员,可实行分类管理。(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等)
(十)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实验室自主确定各类人才的薪酬待遇,建立与人才能力和贡献相称的薪酬分配制度,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给予年薪、科研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根据实验室建设发展需要提供机构编制保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等)
(十一)给予人才政策倾斜支持。对实验室引进的首席科学家、研究组负责人,可直接纳入“兴辽英才计划”领军人才及所在市高层次人才计划。对引进的“带土移植”团队,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和奖励。支持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并与国内外高水平科研院所等单位共建博士点、硕士点,以科研任务为依托,联合培养人才。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教师、科研人员到实验室兼职,兼职期间取得的工作业绩可作为其所在单位考核和职称评聘等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等)
(十二)优化人才保障服务。为引进、聘用的外籍专家及随行家属办理签证、取得工作许可证及居留许可等提供专门的绿色通道。对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按照规定实施分类区别管理,不进行批次限制,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符合有关人才政策规定的实验室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居留、落户、出入境、社会保障、配偶安置、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服务保障政策,并可同时享受所在市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外办,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等)
四、建立多元投入机制
(十三)加强财政资金引导。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结合实验室上年度考核、资金使用及建设发展等情况,坚持省政府投入为引导,实验室属地市政府投入为主体,省、市财政投入统筹用于支持实验室建设发展,包括建设大科学装置、购置科研设备、实施科研项目、开展国际合作、保障日常运行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等)
(十四)拓宽科研经费来源渠道。支持实验室承担科技部等国家部委及单位相关重大科研任务,支持申报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竞争获取科研经费。对于与实验室相关的重大创新任务,可采取定向委托的方式交由实验室承担。支持实验室对接行业龙头企业等,承担相关横向课题。(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等)
(十五)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鼓励社会以捐赠、入股、建立基金等方式,参与实验室建设。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等金融手段,为实验室建设发展提供资本支持。实验室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用于实验室建设发展及相关人员激励奖励等。(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省知识产权局,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等)
五、改革科研管理机制
(十六)赋予科研管理自主权。实验室自主实施相应类别的科研项目,其科研项目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完善科研项目的形成机制和管理方式,简化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和监督检查。支持实验室积极争取牵头组织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等)
(十七)赋予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在实验室试行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经费“放得开、管得住”。实验室可依照法定程序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实验室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等)
(十八)赋予成果转化自主权。实验室取得的科技成果,按约定和贡献确定权属和收益分配方案,可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10年以上长期使用权,支持科研成果优先在省内转化。鼓励各级政府引导基金支持实验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实验室与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大市场、中试基地及相关企业等开展合作,促进科技成果就地孵化转化。加强知识产权专业服务,培育高价值专利,防范知识产权风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省知识产权局,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等)
六、健全组织保障机制
(十九)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实验室按程序规定设立党组织,加强组织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风险防控。(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等)
(二十)强化绩效考核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实验室进行绩效考核评估。根据不同类型实验室的特点,分类设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以创新绩效为核心的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相结合的考核评估机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一般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对实验室支持或整改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等)
(二十一)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尊重科研规律,结合本措施及配套文件等规定,依法对实验室开展巡视、审计等。除国家和相关部门有明确规定外,实验室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经实验室理事会审定后,可作为相关检查、审计的依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等)
(二十二)完善工作落实机制。省市要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结合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实验室建设发展中出现的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相关部门和各相关市要会同相关实验室制定具体落实细则和配套措施,强化工作落实。(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等)
附件:1.辽宁实验室建设与运行规范
2.辽宁实验室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和组成人员
3.支持辽宁材料实验室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附件1
辽宁实验室建设与运行规范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为加快推进辽宁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加强和规范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提出如下规范。
一、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打造三个万亿级产业基地的重要科技支撑,力争纳入国家实验室体系。
二、实验室建设坚持“四个面向”,以我省相关学科科研优势和重点产业技术优势为基础,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采取省市共建、以市为主、多方参与的模式,以战略科学家为主导,以重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为依托,构建凝聚各类科技创新资源、激发创新活力的开放式创新平台。
三、辽宁实验室建设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按照“战略急需、支撑产业”的原则,确定实验室总体目标、建设方向和区域布局等,批准实验室组建方案。实验室可采取“辽宁+领域+实验室”或“辽宁+地名+实验室”的方式命名。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是实验室的业务指导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对实验室建设运行的服务、指导和监督,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五、实验室属地市政府是实验室建设主体,负责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与实验室依托的重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研究编制实验室组建方案;负责结合已出台的支持政策,研究制定支持实验室建设发展的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
六、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聚焦国家战略目标和我省重大需求,打造高端人才引进培育、关键技术联合攻关、科研设施共建共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全链条、开放式创新高地,支撑引领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七、牵头建设实验室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是实验室的依托单位,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运行方案,为实验室建设发展提供相应的科研条件和人员保障等。积极争取社会各方资源,支持保障实验室建设运行。
八、实验室应成立理事会,作为实验室的决策和监督机构,负责决策实验室章程、发展战略、机构设置、主任提名及年度工作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等事项,协调解决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监督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对实验室主任年度业绩进行考核评价等。理事长由理事会推荐,报领导小组确定;理事由依托单位、省市相关部门推荐人员担任。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九、实验室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工作,享有充分的实验室人、财、物等方面自主权。实验室主任由具备一流学术造诣和优秀资源整合能力的同领域顶尖科学家担任,由依托单位提出建议人选,经理事会审议后,报领导小组确定。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十、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实验室的咨询机构,负责对实验室研究方向、技术路线、重大项目、学术评价等提供咨询指导。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顶尖科技人才、知名科学家和相关产业、管理、经济等领域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实验室提出建议名单,由理事会聘任。
十一、实验室可根据主要研究方向设立首席科学家岗位,由实验室聘任。首席科学家自主组建研究组,确定研究组负责人。赋予首席科学家充分的技术路线决定权、经费使用自主权等。
十二、实验室应制定章程,明确发展目标、功能定位、运行机制、宗旨和业务范围等。实验室章程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作为实验室运行管理的基础性规章制度。
十三、实验室应开放运行,以科研任务为牵引,集聚国内外创新资源。持续深化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头部企业合作,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人才生态圈。推动大科学装置和科研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十四、实验室应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建立以产业需求为导向的项目生成机制,促进创新供给与产业需求高效衔接。进一步深化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健全成果转化利益联结机制,提高科技成果本地转化率。
十五、统筹省、市财政支持资金,依据年度工作任务和考评结果等综合情况给予实验室稳定支持。支持实验室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通过设立基金等方式吸纳社会资本,鼓励企业以投资入股、合同科研等方式参与实验室建设,形成多元化投入体系。
十六、建立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免责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挑战未知。按规定对实验室主任在改革创新、探索试验、推动发展过程中的无意过失给予包容。
十七、建立以创新绩效为核心的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相结合的考核评估机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重点考核实验室科研成果产出、创新人才集聚、机制制度创新、创新生态优化等情况。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定期评估周期一般为5年,评估结果将作为对实验室支持或整改的决策依据。
十八、本规范为指导性意见,实验室属地市政府要结合实验室建设发展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等。省(中)直有关部门、实验室属地市政府等要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和工作指导,持续推进实验室体制机制创新和高质量发展。
附件2
辽宁实验室建设推进领导小组
工作职责和组成人员
一、工作职责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组织、指导、协调省(中)直有关部门、相关市政府和单位推进辽宁实验室建设。研究确定辽宁实验室建设布局、总体目标、发展规划、组织保障等重大事项,以及实验室理事会理事长、主任等重要岗位人选;研究审议组建方案、支持措施,以及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布局、重大项目安排、建设发展资金安排等事项;督促、检查、考核有关工作落实;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安排部署其他相关工作。
二、组成人员
组 长:李乐成 省委副书记、省长
副组长:王 健 省委常委、副省长
熊茂平 省委常委、省委组织部部长
卢 柯 副省长
吕志成 沈阳市委副书记、市长
陈绍旺 大连市委副书记、市长
成 员:佟 昭 省政府副秘书长
王力威 省科技厅厅长
董 理 省委编办主任
赵爱军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冯守权 省教育厅厅长
苗治民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
姜小林 省财政厅厅长
李安财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
敖 然 省知识产权局局长
三、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科技厅厅长王力威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批。
附件3
支持辽宁材料实验室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改革,集聚科技资源,激发创新活力,推进辽宁材料实验室(以下简称材料实验室)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国家在材料领域的战略科技力量,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明确建设定位
材料实验室对标国家实验室,着重体制机制和管理模式创新,与在辽重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重大创新平台错位互补发展,承接基础研究、前沿探索以及技术攻关成果,实施交叉集成创新,打造材料领域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支撑辽宁产业振兴。
二、创新管理体制
支持材料实验室打破传统科研单位的固有模式束缚,建立独立法人运作、多元投入支撑、产业需求导向、科技资源整合、选人用人灵活的现代科研院所治理体系。
(一)推进管理模式创新。材料实验室是省属新型研发机构,赋予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不核定机构规格,不纳入预算单位管理,不设工资总额,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开立适合创新发展和财务管理需要的银行账号。充分赋予材料实验室人事、财务、科研组织等自主权,以任务为导向开展多种形式的科研活动。材料实验室由所在市具体负责建设和运行保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沈阳市政府等)
(二)实行理事会决策制。在辽宁实验室建设推进领导小组领导(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成立材料实验室理事会,作为材料实验室决策和监督机构,负责审议材料实验室章程、机构设置、主任提名及年度工作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等事项,统筹资源支持材料实验室发展,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材料实验室主任年度业绩进行考核评价,监督考核沈阳市建设和运行保障材料实验室的相关工作。材料实验室理事会理事长由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兼任,理事会由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属地市政府和材料实验室、省(中)直有关部门、大型国有企业负责同志以及重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领军人物等人员组成。(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沈阳市政府等)
(三)实行主任负责制。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落实理事会决策部署前提下,材料实验室主任在人、财、物等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按相关规定对在改革创新、探索试验、推动发展过程中的无意过失给予包容、免责。(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沈阳市政府等)
三、改革人才发展机制
材料实验室通过市场化聘用、薪酬制度,自主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招聘人才,合理规划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与个人及团队创新能力和绩效评价结果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
(四)赋予选人用人自主权。支持材料实验室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灵活的选人用人机制,以固定人员为基础、流动人员为主体,根据科研选题、科研项目需要,自主选聘科研、管理、技术技能支撑等人才。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分类管理、能进能出,建立开放的人才生态圈。材料实验室可按规定单独申请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直接评聘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根据材料实验室需要,引进的高端、急需人才,经理事会同意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可按程序申请编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沈阳市政府等)
(五)赋予薪酬分配自主权。支持材料实验室给予各类人员具有国内竞争力的薪酬待遇。对引进的全球顶尖人才、国内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薪酬待遇可以“一事一议”。对到材料实验室开展科研活动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材料实验室可根据项目实施成效给予相应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沈阳市政府等)
(六)给予人才政策倾斜支持。支持材料实验室“带土移植”引进“项目+团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对材料实验室引进的首席科学家、研究组负责人,可直接纳入“兴辽英才计划”领军人才及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计划。支持材料实验室厚土培植人才,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并与国内外高水平科研院所等单位共建博士点、硕士点,以科研任务为依托,联合培养人才。鼓励引导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研究生到材料实验室开展科研活动,对科研成绩优异者,给予奖学金资助,毕业后优先留用。(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沈阳市政府等)
(七)提供人才服务保障。为材料实验室引进、聘用的外籍专家及随行家属办理签证、取得工作许可证及居留许可等提供专门的绿色通道。对材料实验室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按照规定实施分类区别管理,不进行批次限制,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特殊情况下,经材料实验室同意和省外事主管部门批准,科研人员可持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国际合作交流,回国后凭相关证明批件按因公出国相应标准报销。符合条件的材料实验室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子女入学、配偶安置、医疗、交通、保险等方面服务保障政策。(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外办,沈阳市政府等)
四、加强经费投入保障
材料实验室以省投入为引导,沈阳市投入为主体,积极争取国家投入,吸纳社会资本,构建多元化投入体系。
(八)加强财政资金引导。自2022年起,每年省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材料实验室提报并经理事会审定的经费使用计划以及上年度资金使用和建设任务完成等情况,组织编制材料实验室相关资金预算,省、市财政给予资金支持,统筹用于建设大科学装置、购置科研设备、实施科研项目、开展国际合作、保障日常运行等。(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沈阳市政府等)
(九)设立材料实验室发展基金。利用省、市材料实验室建设发展资金和其他资金,采取多种投入方式,撬动吸纳社会资本,联合设立材料实验室发展基金,自主运营或委托专业机构运营。发挥材料实验室发展基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聚焦新材料科技发展和投资领域,通过“拨投结合”等多种方式,优先投向材料实验室的科研攻关项目、关键创新平台建设等,支持创新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材料实验室投资收益用于反哺材料实验室建设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沈阳市政府等)
(十)拓宽投入来源渠道。积极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国家相关部委和单位的支持。深化行业龙头企业与材料实验室合作机制,鼓励企业以投资入股、合同科研等方式参与材料实验室建设。鼓励材料实验室依法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接受社会捐赠及资助等方式拓宽经费来源渠道。材料实验室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沈阳市政府等)
五、优化科研管理机制
深化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赋予材料实验室及其科研人员科研管理自主权,切实提升科研绩效,营造更加充满生机活力的创新生态。
(十一)优化科研组织机制。材料实验室自主实施各类专项科研项目,其科研项目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者及其承担单位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可实行“揭榜挂帅”“赛马”等制度。对材料实验室科研项目简化过程管理和监督检查。支持材料实验室与国内外高水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共建研究中心和科研平台。积极争取国际科技组织或其分支机构依托材料实验室落户辽宁。积极争取牵头组织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支持材料实验室与省内大中型国有企业开展战略合作,推动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支持申办相关资格认证,承担相关科研生产任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国家保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沈阳市政府等)
(十二)赋予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支持材料实验室实行经费统筹、使用自主的科研经费使用机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体系。支持科研团队实行科研经费包干制,各项经费支出不设比例限制。允许项目经费外拨至协同单位以及跨地区使用。材料实验室可依法科学自主选择采购方式,自行组织招投标及采购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支持材料实验室享受国家科技创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沈阳市政府等)
(十三)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材料实验室对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可依法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留归本单位,依规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在本省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建立材料实验室、地方政府、高新园区、中试基地、企业、金融机构等多方参与的成果转化推进协调机制,促进科技成果本地产业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省知识产权局,沈阳市政府等)
(十四)建立产业对接机制。材料实验室可以依法组建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或委托属地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等相关机构,负责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支持材料实验室对接市场、产业,与相关方面共建中试孵化平台、培育孵化衍生企业等。支持材料实验室与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创新联合体,建立实质性产学研联盟,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机关事务局,沈阳市政府等)
(十五)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强化科技创新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建立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诚信监管制度。将材料实验室打造成为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转变科研学风作风、服务振兴发展的典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沈阳市政府等)
六、健全发展保障机制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统筹谋划、系统部署,调动社会各方参与,为材料实验室建设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保障。
(十六)切实加强政治保障。强化政治引领,选好配强专职党务、行政管理干部到材料实验室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材料实验室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切实抓好廉政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的科研工作环境。支持材料实验室改革创新,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尊重科研规律,结合本支持措施和配套文件等规定,依法依规对材料实验室科开展巡视、审计等。除国家和相关部门有明确规定外,材料实验室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经理事会审定后,可作为相关检查、审计的依据。(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沈阳市政府等)
(十七)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建立以创新绩效为核心的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一般为5年)相结合的考核评估机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材料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重点考核科研成果产出、创新人才集聚、机制制度创新、创新生态优化等情况。(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沈阳市政府等)
(十八)落实科研保障条件。以沈阳市为主导,围绕材料实验室建设发展,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做好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在资金、土地、基建、设备、生活设施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责任单位:沈阳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
(十九)健全工作落实机制。相关部门和沈阳市要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会同材料实验室制定具体落实细则和配套措施,强化工作落实。(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沈阳市政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