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年份:
请选择期数: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政办发〔2022〕2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
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
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提高标准:沈阳、大连2市提高幅度不低于3%,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葫芦岛11市提高幅度不低于2%;农村低保提高标准:沈阳、大连、丹东3市提高幅度不低于8%,鞍山、抚顺、本溪、营口、阜新、辽阳、葫芦岛7市提高幅度不低于6%,锦州、铁岭、朝阳3市提高幅度不低于5%。盘锦市城乡一体化提高幅度不低于2%。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全省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同步提高,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三)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省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平均提高幅度不低于6%。其中,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提高标准:沈阳、大连2市提高幅度不低于8%,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葫芦岛11市提高幅度不低于5%;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提高标准:沈阳、丹东、营口3市提高幅度不低于8%,鞍山、抚顺、本溪、锦州、阜新、辽阳、铁岭、朝阳、葫芦岛9市提高幅度不低于7%,大连市提高幅度不低于6%。盘锦市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均提高幅度不低于2%。辽宁省光明学校按照沈阳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全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5%,一至四档补助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656元、614元、569元、525元。
  除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以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各市按有关规定确定。低保标准调增后,各地区要同步做好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的调整工作。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区要从2022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市、县(市、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省财政根据各地区财力、保障任务、资金使用效率、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城乡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保障任务比较重、工作管理比较好、资金滚存结余比较少的地区倾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省《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点任务。提高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确保特殊群体与全省其他困难群体一道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合理测算提标额度和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二)强化精准救助。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要巩固拓展民生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推进过渡期内各项衔接政策落地见效。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市政府要在2022年6月底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确保2022年7月1日如期执行。省内由各级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生活补助金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均按此标准执行,中直驻辽单位可参照以上标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各市民政部门于2022年7月30日前向省民政厅报告提标工作完成情况。省民政厅将对各地区落实提标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报省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12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