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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政办〔2022〕2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畅通政府与企业、群众互动渠道,规范我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管理及诉求办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是指省、市政府设立的由12345热线及其网络平台组成的“7×24小时”服务便民热线平台。
  第三条 12345热线受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诉求人)对政府管理和服务的非紧急诉求。诉求人通过12345热线,就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提出咨询、非紧急求助、投诉、举报、意见建议等诉求(以下简称诉求)。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12345热线管理及相关部门、单位诉求办理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12345热线管理应当遵循网格化确责、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科学量化考评、开放共享的原则。诉求办理应坚持统一受理、按责转办、分级办理、接诉即办、跟踪督办、就地解决的原则。
  第六条 各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12345热线管理,保证与需求相适应的人工服务和经费投入。建立健全诉求办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诉求办理工作的统筹规划,调度、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诉求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推动解决诉求问题,明确具体负责协调推进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基层指挥调度作用和网格化管理作用,及时办理辖区内的诉求,超出管理权限、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提级处理。
  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应高度重视诉求办理,及时调度解决问题,各相关负责同志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推动诉求问题及时、有效得到解决。
  第七条 省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明确的12345热线及诉求办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诉求办理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督查督办、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内12345热线的管理和诉求办理工作。省营商局负责全省12345热线管理和诉求办理的统筹指导、调度协调、监督考核、统计分析等。
  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对诉求的办理和12345热线的业务支撑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诉求办理工作制度,依法依规、及时高效办理诉求,给予同级12345热线常态化业务支持。
  第八条 诉求办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完善受理、转办、办理、反馈、督办、办结、回访、评价等环节的工作制度,建立诉求分级分类办理机制,明确规范受理、即时转办、限时办理、满意度测评等要求,优化诉求办理处理规则;制定诉求办理派单目录,按照职能职责、管辖权限对派发工单目录进行动态调整,推动工单直转办理一线;对办理过程、办理结果履行审核把关责任。
  第九条 省级12345热线主要受理涉及省级有关部门、单位职能的诉求,市级12345热线受理涉及本辖区内的诉求。热线工作人员对能够直接回答的诉求,应当直接答复;不能直接答复的,应当立即派发工单。
  属于下列情形的,12345热线工作人员按照相应方式分类处理:
  (一)应当通过110、119、120、122等紧急服务热线处理的紧急事项,告知诉求人相应专线。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项,及时通报应急、消防、卫生、公安等部门,启动应急工作机制;
  (二)缺少必要材料的,通知诉求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相关材料;
  (三)依法应当通过或者已进入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法定途径和已进入信访渠道办理的事项,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依法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的,向诉求人做好解释工作,告知诉求人相应渠道;
  (四)正在办理或者办理完毕,且诉求人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提出同一诉求事项的,告知诉求人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
  (五)处理诉求过程中,超出承办单位职责范围的诉求,告知诉求人通过市场、社会等其他渠道解决;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做好劝导、教育工作,告知诉求人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及相应后果。
  第十条 承办单位接到诉求工单后,应当严格按照诉求办理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作制度、事项办理规则和办理时限,及时办理诉求。
  第十一条 诉求办理实行首接负责制。办理诉求涉及多个单位的,首接的承办单位即为诉求办理的主办责任单位,应当牵头协调办理,其他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结果报送至首接的承办单位汇总;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报告阶段性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办理诉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联系诉求人,听取诉求人意见建议,了解诉求具体情况;
  (二)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办理诉求。确需依法延长办理时限的,向诉求人说明理由,并通报诉求办理主管部门;对受客观因素制约暂时无法解决的,向诉求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在规定时限内向诉求人和12345热线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诉求办理主管部门应当优化诉求办理进度查询服务,通过网站、移动应用、电话、微信公众号及政务服务驿站等渠道,为诉求人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诉求事项,视为办结:
  (一)诉求问题得到解决或诉求人认可办理结果,或经协调诉求人就诉求事项签署和解协议且得到执行的,或前期已认定办结诉求事项无新理由、新情况再次投诉的;
  (二)在诉求事项办理期间,诉求人就诉求事项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仲裁或诉求事项进入诉讼执行程序的;
  (三)在诉求事项办理期间,诉求人自行提出终止办理或自愿撤回诉求的;
  (四)在诉求事项办理期间,需要诉求人补充相关证据材料,诉求人超出规定期限无正当理由不予补充或不予提供的;
  (五)诉求事项与事实不符或者无法核实的;
  (六)在诉求事项办理期间,公安、检察机关或纪委监委机关依法依规介入诉求事项调查的;
  (七)诉求事项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
  (八)在诉求事项办理期间,诉求人不予配合,连续30日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诉求办理工作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诉求办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诉求办理督办制度,运用督办单、专题协调、约谈提醒等方式,督促解决诉求办理工作。
  诉求办理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征求诉求人对诉求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的意见,对承办单位的问题解决率、满意率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行政调解类、执法办案类事项应依法依规处置,不片面追求满意率。
  诉求办理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建立考评制度和定期点评制度,加强对考核评价结果的综合运用,对诉求办理质量差、推诿扯皮或者谎报瞒报、不当退单等情形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建立问题移送机制,定期将相关数据共享给纪委监委,尤其对明显超期未结件、多次督办未结件、多次无理由退转件、多次办理仍在投诉件,及时移送纪委监委,便于开展监督督办、压实各方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12345热线应建立完善知识库更新机制,做好知识库的归集、运行、管理和维护。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同级12345热线推送最新政策和热点问题答复口径、业务办理流程等信息,完善多方校核、查漏纠错等制度。
  第十八条 诉求办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诉求信息安全制度,落实信息安全和保密责任,依法依规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加强业务系统访问查询、共享信息使用的全过程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诉求办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诉求及其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反映强烈、关注相对集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预警、建议,及时向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报,为部门履行职责、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普遍性诉求、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诉求反映集中的高频次、共性问题,开展重点领域和区域治理;对持续时间长、解决难度大的诉求开展专题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完善政策措施,推动问题解决。
  第二十条 诉求人无正当理由反复使用、长时间占用热线资源,骚扰、侮辱、威胁工作人员,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可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诉求办理主管部门、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处理:
  (一)对诉求人服务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或对诉求人实施威胁、刁难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对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诉求事项拒不办理,或者推诿、拖延办理的;
  (三)弄虚作假,故意虚报、瞒报办理情况或虚假办结,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欺上瞒下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听取诉求人诉求或者处理意见未及时告知诉求人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办理或者未反馈意见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营商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