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知发〔2022〕12号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辽宁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
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知识产权局、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各市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20〕38号)有关工作要求,完善我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省知识产权局、省司法厅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如在工作中遇到困难或问题,可及时报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特此通知。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辽宁省司法厅
2022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完善我省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推动各地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发挥调解在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中的作用,结合《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辽宁省行政调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协调联动,社会共治。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指导、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格局。
——坚持自愿平等,便民利民。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等进行调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专业特点,开拓创新。把握知识产权纠纷特点,遵循调解工作规律,加强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创新制度机制和方式方法,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质效。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基本覆盖知识产权纠纷易发多发的重点区域和行业领域,建立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规范高效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体系,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三)职责分工
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工作协同配合、信息共享,统筹推进全省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开展纠纷调解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等加强工作指导。
二、推进调解工作
(四)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动相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将知识产权纠纷纳入现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围。设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由相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提交设立申请,经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同意,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符合法律和规范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纳入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名册,加强指导和监督。
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按照《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要求,对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人员组成、工作制度、业务开展等进行全面规范,并通过各地人民调解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受理当事人申请,接受相关人民法院、行政执法部门、仲裁机构的委托委派,主动开展纠纷排查等方式实施调解。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纠纷。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员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五)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工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积极履行行政调解职能,应当事人请求,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等进行调解;对专利侵权纠纷作出行政裁决前就侵权纠纷进行调解;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争议,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时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争议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完善行政调解机制。建立行政调解组织,根据任务需要设立行政调解室、接待室;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各地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组织设立情况和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应定期报送司法行政机关。
(六)拓展知识产权纠纷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实质性产学研联盟等社会组织作用,发挥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协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构和维权援助中心等知识产权专业机构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创新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形式和工作模式。
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优势作用,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依法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为当事人提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与工商业联合会、自贸片区管委会、贸促机构等部门的联系与协作,根据当事人需求,按照市场化方式,探索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商事调解。
(七)加强重点区域、领域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从实际出发,以需求为导向,可以采取调解工作室进区进园等形式,推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向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自贸片区等重点区域延伸。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电商平台、专业市场、展会等重点领域构建调解快速处理渠道,利用调解方式快速解决纠纷。支持电商平台优化在线咨询、受理、调解等制度,在线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对重点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指导、监管和纠纷处理,引导专业市场纠纷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组织相关调解组织进驻展会,协助展会主办方为参展商提供咨询、指导和纠纷调解等服务。
三、工作体系建设
(八)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队伍建设。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注重选聘具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工作经验和知识背景的专业人士以及专家学者、律师等担任调解员。建立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队伍。
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按照规定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及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的选聘、管理、激励制度,探索建立持证上岗、等级评定等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纳入业务培训规划,采取集中授课、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法庭旁听、案例评析等多种方式,分级负责对调解员的培训,切实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素养、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全省调解员骨干培训;市、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和调解员的培训。
(九)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制度。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纠纷排查、受理、调解、履行、回访、分析研判和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集中讨论、专家咨询、情况报告等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岗位责任、学习、例会、培训、考评、奖惩等管理制度,规范统计报表、卷宗文书和档案管理,定期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报送调解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推广、运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政策规范,探索制定规范标准,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应定期发布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指导开展调解工作,提升调解工作质量水平。
(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应采取联合调解、协助调解、委托移交调解等方式,推动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应当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建立衔接联动、调解优先推荐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投诉与调解对接、诉讼和调解对接、仲裁和调解对接等工作机制。
各地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构、维权援助中心等应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一站式”调解平台,引导调解组织、远程司法确认室、知识产权仲裁院(中心)、公证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等各类资源入驻调解平台,为当事人提供司法确认、仲裁、公证等保护渠道。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一站式”调解平台与当地综合性非诉讼纠纷化解中心、调解中心等平台的工作对接,及时协调解决重大疑难复杂知识产权纠纷。
四、加强组织指导
(十一)加强组织协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信息沟通、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探索创新,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做法,打造培育亮点典型。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纳入相关考核指标,通过开展联合督导检查等方式,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十二)加强工作保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财政部门的重视支持,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考虑;推动把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将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委托给人民调解员、律师等社会力量办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设立单位应当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提供场所、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鼓励社会各界通过社会捐赠、公益赞助、志愿参与等方式,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十三)加强宣传引导。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大力宣传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优势特点、经验成效,宣传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精品案例,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影响力,引导更多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将表现突出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纳入本系统本部门表彰奖励范围,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