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年份:
请选择期数: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政办发〔2021〕3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十四五”就业和社会保障
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十四五”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十四五”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社会保障是民生安全网。为推进“十四五”时期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全面建成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1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7号)和《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有关规划,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发展环境和总体要求

第一节 发展环境

  “十三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民生为本、就业优先工作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狠抓落实为保障,担当作为,攻坚克难,全面完成“十三五”时期各项目标任务,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为“十四五”时期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连续出台和加快落实一系列积极的稳就业、促就业举措,创新实施83项重大举措,打出政策组合拳,惠及职工1260.1万人次,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就业的严重冲击。就业规模稳步增长,全省城镇新增就业228.4万人。就业结构持续优化,就业方式更加多元,开展职业技能培训410.1万人次,576.7万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扶持创业带头人6.5万人、带动就业38.8万人。重点群体就业总体稳定,失业率保持在合理区间,高校毕业生历年总体就业率均达到90%以上,帮助49.2万就业困难人员和291.1万失业人员就业,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残疾人和女性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
  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形成。规范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有效解决养老金发放历史遗留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基本完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失业保险全面实现市级统筹、省级调剂,工伤保险实现省级调剂,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总量9215余万人次。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稳步提高,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分别达到2722元、4579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达到113元/人/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550元/年,失业保险金月人均发放标准达到1511元,一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分别达到2605元/月、2037元/月、1193元/月。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调整机制基本建立,社会救助制度更加健全,城市、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分别达到672元/人/月、5558元/人/年,城市、农村特困人员月人均供养标准分别达到1072元、670元,集中、散居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分别达到1920元/人/月、1468元/人/月。
  公共服务能力显著提升。覆盖城乡、全方位、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全省线上线下举办各类招聘会1.7万场,人力资源市场和创新创业活力充分释放。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进一步优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更加顺畅,社会保障卡发行3824万张。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发展,城市、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分别达到100%、61.7%。健全就业失业监测、失业风险防范机制,建立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社保基金风险防控体系,规模性失业、养老金支付等重大风险得到有效化解。信息化基础服务能力显著增强,省级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全面上线,金保工程实现部省市县乡五级互联,就业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事项基本实现“一网通办”。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是辽宁实现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极为关键的五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为实现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保证。辽宁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加快构建,新产业新技术蓬勃发展将有助于拓展新职业新岗位,促进社会保险基金可持续发展。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带来巨大发展机遇,新的就业增长点持续涌现。数字辽宁建设将带动就业和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精准化、便捷化水平全面提升。
  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辽宁振兴发展结构性、体制性、周期性问题相互交织,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带来的多方面、深层次影响,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仍面临着诸多矛盾、问题和挑战。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不快,新的就业增长点没有系统形成;人口结构与经济结构深度调整,产业转型升级、技术进步对劳动者技能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就业难”与“招工难”并存,结构性就业矛盾更加突出;城镇就业压力依然较大,促进重点群体就业任务艰巨,困难群体援助难度加大,规模性失业风险不容忽视;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亟待加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反映我省深度老龄化社会的走势仍将延续,扩面征缴空间逐步缩小,防范养老金支付风险任务依然较重,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面临挑战;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尚有差距。必须深刻认识“十四五”时期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深入分析面临的各种挑战和风险,不断开创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第二节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东北振兴系列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发展新格局等发展要求,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扩大就业容量,努力提升就业质量,着力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切实防范和有效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切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健全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体系,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维护社会保障基金安全,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不断增进民生福祉,推动全省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
  重点把握以下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紧密结合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先目标,努力完成民生保障部门承担的各项任务,助力实现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坚持人民至上、民生为本。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加强改进就业和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通过人人参与、人人尽力实现人人共享,让振兴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省人民。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发展。聚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把深化改革作为治本之策,把创新驱动作为第一动力,把握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律,将改革创新精神贯穿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不断推动政策、制度改革创新,最大限度激发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
  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协调。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针对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短板、弱项,加强政策引领,集中攻坚克难,统筹不同群体利益关系,兼顾地区发展差异,增强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促进政策之间的衔接平衡,推进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协调发展。
  坚持践行法治、维护公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发展,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以制度公平保障群众权利公平,以政策落实保证群众权利实现,努力维护和平衡好各类群体的权益。

第三节 主要目标

  紧紧围绕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全力推进统筹城乡、覆盖全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改革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支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就业创业政策供给及时、精准、有力,城镇新增就业210万人以上,城镇调查失业率保持在5.5%左右,重点群体就业基本稳定。劳动者求职创业更加便捷,社会性流动更加顺畅,劳动力市场供求基本平衡。劳动报酬提高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基本同步,劳动权益保障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稳定。劳动者技能素质不断提升,高技能人才队伍稳步扩大。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环境更加优化,政策服务体系更加完备,带动高质量就业能力更加凸显。就业领域风险监测预警和应对处置机制不断健全,失业风险有效控制,困难群体得到及时帮扶,就业安全保障更加有力,全省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就业质量稳步提升。
  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巩固和完善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现与全国统筹有机衔接,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互补衔接,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现失业保险省级统筹,规范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面,稳步提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抚恤补助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增长机制,维护社会保障基金安全,确保养老金等各项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公共服务能力持续提升。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流程和服务规范,提升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提高医疗保障经办服务质量,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提升社会优抚服务水平,加强基本养老服务质量。实现不同层级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均等化、城乡区域人群均等享有公共服务,公共服务标准化、智慧化水平显著提升。深化大数据应用,数据共享机制更加完善。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提高信息化支撑水平。深化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提供便捷高效的民生保障服务。
专栏1“十四五”时期主要指标
指标名称 2020年 2025年 年均/累计 属性
一、就业
1.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万人) 45.2 >〔210〕 预期性
2.城镇调查失业率(%) 5.8 5.5左右 预期性
3.城镇就业占比(%) 66.38 >66.5 预期性
4.脱贫人口务工规模(万人) 15.6 >13 预期性
5.全员劳动生产率增长(%) 6左右 预期性
6.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人次(万人次) 94.2 〔150〕 预期性
7.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年) 11 11.3 约束性
二、社会保障
8.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2049.1 2081 预期性
9.其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1832.8 1864 预期性
10.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216.3 217 预期性
1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95左右 稳定在
95以上
约束性
12.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677 687 约束性
13.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807.1 810 约束性
14.城乡低保标准比例(倍) 1.45 1.3 预期性
15.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发放率(%) 100 预期性
三、公共服务
16.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万人) 3824 3940 预期性
注:〔〕内为五年累计数。

第二章 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第一节 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

  树立就业优先导向。持续完善就业政策体系,建立面向各类市场主体和劳动者的集成化政策包,适时适度调整优化政策执行标准、范围和期限,兼顾时效性、精准度和覆盖面。加强就业政策与产业、投资、财政、金融、消费、教育、区域等政策的协调联动,优先投资岗位创造多的项目,优先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产业,培育新的就业增长极。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完善高水平开放型现代经济体系,扩大辽宁在国内国际双循环中互促式发展,持续促进消费、增加有效投资拉动就业,通过保市场主体保就业。健全就业影响评估机制,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实施省级重点项目投产达效与促进就业精准对接,强化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和重点就业任务完成情况督查考核机制。按规定开展就业创业先进奖评选活动,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推进智造强省促进就业。全力做好改造升级“老字号”、深度开发“原字号”、培育壮大“新字号”三篇大文章,加快装备制造业等优势产业数字赋能,推动石化、冶金等产业规模化、精细化、高级化发展,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打造更多制造业就业增长点。实施制造业降本减负行动,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制造业中长期投资,提升制造业盈利能力,提高从业人员收入水平,增强制造业就业吸引力。提升产业链自主可控和本地配套能力,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职业技能培训深度融合,促进制造业产业链、创新链与培训链有效衔接。提高技能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质量,增强核心竞争力。
  发展数字经济带动就业创业。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催生更多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培育多元化多层次就业需求。支持数字产业全链条发展,培育具有较强影响力的数字产业集群。深入实施“上云用数赋智”行动,加快数字技术全方位、全链条赋能,利用数字化场景牵引技术创新、拓展市场空间,创造更多数字经济领域就业机会。建立符合保密、平等和激励三大原则的数据管理制度,提高数据质量和规范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数据相关利益,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规范健康发展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数字商务、主播经济,加快服务业数字化改造和转型升级,建设电商直播示范基地,带动更多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创业。
  提高“一圈一带两区”就业承载能力。巩固沈阳、大连要地要领地位,突出双引擎作用,提升城市发展能级和综合竞争力,开拓高质量就业新领域。加快建设沈阳现代化都市圈,加强产业体系协同创新,推进公共服务便利共享,推动一体化就业服务。推进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高质量创建辽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成产业结构优化先导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区,厚植就业创业沃土。支持辽西北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构建辽宁开放合作西门户和新增长极,推动就业机会向辽西北扩散。依托辽东地区丰富的森林资源和优质水资源,发展生态经济和全域旅游,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发展现代服务业增加就业。优化发展布局,建设高水平服务业集聚区,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更大空间和更多选择。聚焦产业转型升级需求,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和服务外包创新发展。增强服务业对先进制造业和现代农业的支撑作用,鼓励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服务业融合发展,促进各种形式的商业模式、产业形态创新。突出民生导向,着力提高生活性服务业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和品质化水平,持续完善商贸流通体系,加快家政、育幼、养老等社区生活服务业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引导夜经济、冰雪经济、便民生活圈等健康发展,稳定拓展社区超市、便利店、社区服务和社会工作服务岗位,充分释放服务业就业容量大的优势。
  全面促进消费扩大就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升全民健康水平,巩固提升消费者信心。顺应消费升级趋势,优化消费供给,壮大生活服务消费,挖掘新兴消费潜力,合理增加公共消费,激发城乡消费活力。提升传统消费,培育新型消费,鼓励发展“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新消费模式,支持平台企业建设线下优选产品体验店。加强文旅体育、医疗健康、养老托育等消费提质扩容。发展“首店经济”和“首发经济”,支持沈阳、大连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为扩大就业提供坚实支撑。
  不断拓展农业就业空间。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资源整合、政策集成,构建农业全产业链,提升农业价值链,吸引农村劳动力在农业前端、后端和农村内部就业。实施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和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积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推动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培植基地、提供平台、激发动力。扶持一批龙头企业牵头、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跟进、广大小农户参与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促进要素流动和资源整合,发挥整体优势,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就业增收。
  扶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发展吸纳就业。完善促进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和用工的制度环境、政策体系,依法依规持续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制度性交易成本,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推动降低用能、用网、物流成本。继续实施援企稳岗帮扶,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增强就业岗位创造能力。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生态,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取消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支持劳动者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发展供应链金融,降低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强各地区与全国“信易贷”平台互联互通,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空间,规范金融组织及中介服务机构收费行为,进一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引导小微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加大奖励支持力度,巩固提升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主力军”作用。
  促进特殊类型地区就业创业。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统筹各类政策资源,强化后续帮扶,支持省内脱贫地区因地制宜发展吸纳就业效果好的富民产业。支持欠发达地区、边境地区等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壮大,加快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推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积极培育接续替代产业,完善就地就近就业配套设施,做好边民、少数民族劳动者和失地农民、停产企业员工等困难群体就业帮扶。
  县乡村联动发展拉动就业。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推动县乡村联动发展,促进产镇融合、产村一体,打造“一县一业”“一乡一特”“一村一品”经济圈,做好产业和就业帮扶。把县域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切入点,以差异化、特色化发展为方向,加快补齐县域经济短板。推进县乡村公共服务一体化,强化县域综合服务能力,吸引各类生产要素向县城流动聚集,扩大县城就业需求。加强乡镇综合服务功能,增加生产生活要素供给,为发展产业、带动就业创造良好条件,把乡镇建设成服务农民、拉动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区域中心。建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模式,丰富乡村经济业态,延长现代农业产业链,打造乡村产业供应链,培育乡村就业增长极。

第二节 促进重点群体充分就业

  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中之重。结合辽宁创新驱动发展布局、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发挥专长和智力优势的知识技术型就业岗位。加强职业生涯教育和就业创业指导,从社会、学校、家庭等层面培育大学生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推动高校毕业生积极理性就业。统筹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畅通基层成长发展通道,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到辽西北、艰苦边远地区和民生急需领域、县域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围绕乡村振兴战略、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服务乡村建设行动、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和基层治理、区域生态治理,扩大基层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农业技术、节能环保、生态有机等领域就业空间。鼓励有意愿、有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按规定给予资金、场地和技术等多层次支持。健全校内校外资源协同共享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多元化服务机制,将留学回国毕业生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加强职业生涯教育、就业创业指导和就业实习见习实践组织,开展高质量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实施常态化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密集组织线上线下就业服务活动,定期举办行业性、区域性、专业性专场招聘,加强户籍地、求职地、学籍地政策服务协同,推送政策服务清单,提高供需匹配效率。强化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断线就业服务,建立实名制帮扶台账,精准援助困难高校毕业生。选树推荐“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重视做好城镇青年就业工作。聚焦城镇青年,完善就业支持体系。在推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中,开发更多适合城镇青年的就业岗位,带动更多城镇青年到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领域就业创业。对接产业优化布局、区域协调发展和重点行业企业人才需求,完善人力资源需求发布、要素配置、协同发展机制,支持城镇青年到人才紧缺领域就业。发挥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产业企业园区、青年之家、青年活动中心等各类平台作用,支持城镇青年参加职业指导、职业体验、创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探索组织青年参加职业训练营、就业训练工场。打造适合城镇青年特点的就业服务模式,畅通信息服务渠道,提高择业精准度。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对城镇长期失业青年开展实践引导、分类指导和跟踪帮扶,促进其进入市场就业创业。为城镇困难失业青年提供就业援助。
  加强退役军人就业保障。科学制定退役军人安置计划,改进岗位安置办法,落实安置政策,压实属地责任,规范接收安置程序,提高安置质量。优化安置方式,探索市场化安置改革,实现多渠道、多元化安置。推广“直通车”式安置,健全“阳光安置”工作机制。引导退役军人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城乡基层特别是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建功立业。加强各种安置方式统筹协调,强化政策制度衔接。将退役军人按规定纳入现有就业服务、教育培训等政策覆盖范围。探索推开“先入校回炉、再就业创业”的模式,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报考高职学校,落实招收、培养、管理等方面的扶持政策。适时调整退役军人就业岗位目录。加强与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资源合作,拓展岗位信息获取路径和渠道,挖掘更多适合退役军人的就业岗位,促进退役军人到民营企业就业。注重从退役军人党员中培养选拔村党组织书记,推动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整体优化提升。引导有资金、有技术、懂市场、能创新的退役军人到乡村重点产业创业就业。建立完善退役军人就业实名台账,强化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就业服务功能,及时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针对性服务。
  有序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开展省内外、区域间劳务协作,健全劳务输入集中区域与劳务输出省份对接协调机制,加强劳动力跨区域精准对接,发展劳务组织和经纪人,有序组织输出地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结合当地优势培育、创建、发展一批有特色、有口碑、有规模的劳务品牌。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创建活动。立足县域经济和乡村产业发展,为农村劳动力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岗位。鼓励引导重大投资项目、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单位积极吸纳更多当地农村劳动力参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扩大以工代赈方式,广泛组织当地农村劳动力,优先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与工程建设以及建成后的维修养护,并及时足额发放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放开放宽省内城市落户限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推动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具有落户意愿的农业转移人口便捷落户。全面落实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相关政策。调整城镇建设用地年度指标分配依据,推动提供保障性住房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健全农户“三权”市场化退出机制和配套政策。
专栏2 实施劳务品牌促就业计划
  1.劳务品牌发现培育计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泛开展摸底调查,发现一批有一定知名度、从业人员规模大、未固定品牌名称的劳务产品,引导形成劳务品牌。深入挖掘细分行业工种的用工需求,打造一批中高端技能型、高品质服务型、文化型、民生保障型劳务品牌。
  2.劳务品牌发展提升计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加强劳务品牌技能带头人培养,多形式开展劳务品牌从业人员就业推荐活动,加强用工信息对接。健全劳务品牌质量诚信评价体系。
  3.劳务品牌壮大升级计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
  依托返乡入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等创业载体,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劳务品牌特色创业孵化基地。发挥特色资源、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等优势,培育劳务品牌龙头企业,推动上下游产业链协同发展,打造产业集聚、定位鲜明、配套完善、功能完备的劳务品牌特色产业园。
  4.做好劳务品牌宣传推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定期开展劳务品牌征集,组织劳务品牌竞赛,选树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劳务品牌项目,推出劳务品牌创立人、传承人、领军人以及形象代言人等典型人物。积极参加劳务品牌展示交流活动和专业论坛。
  
  加强脱贫人口就业帮扶。健全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长效机制,保持脱贫人口就业领域的扶持政策、资金支持、帮扶力量总体稳定。持续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将脱贫人口作为优先保障对象,努力扩大外出务工规模。支持脱贫地区大力发展粮油、畜禽、饲料、果蔬、水产等特色产业,继续发挥就业帮扶车间等就业载体作用,为脱贫人口创造就地就近就业机会。依托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积极引进适合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群众就业需求的劳动密集型、生态友好型企业(项目),增加本地就业岗位,组织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实施集中帮扶。
  强化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优化完善认定办法,提供优先扶持、重点援助和跟踪服务。为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制定多元化帮扶措施和个性化援助计划,加强对就业帮扶效果的跟踪与评估,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作用,科学测算和制定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扩大短期和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安置,适时调整岗位规模和安置对象范围。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开展就业援助月等各类帮扶活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落实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做好其他群体就业帮扶工作。把解决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摆在突出位置,畅通求助渠道,健全联动服务机制,保障基本生活,开展专项就业援助,针对性开发和推荐就业岗位,促进尽快实现就业。积极挖掘老龄人力资源潜力,发展“银发经济”,强化大龄劳动者就业帮扶和权益保护,制定完善保障措施,及时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技能培训等支持。
专栏3 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工程
  1.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
  持续开展大中城市联合招聘、“24365校园网络招聘”、“千校万岗”、中小微企业专场招聘等系列活动,每年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开发30万个就业岗位,举办全省性大型综合专场招聘会10场,组织人岗对接活动500场;搭建融媒体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提供线上线下不断线服务。指导国有企业健全公开、竞争、择优的市场化招聘制度。组建专业化就业创业导师队伍,推出线上直播课,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服务。
  2.促进高校毕业生技能提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开展就业育人主题教育活动,积极搭建校企对接平台。面向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有针对性开展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重点加强数字产业、智能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岗位培训。组织大学生实习锻炼和就业见习,开展国家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3.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干事创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继续实施“三支一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助理全科医生培养等基层服务项目。开发一批基层公共服务、科研助理、社会组织就业岗位。实施高校毕业生中小微企业就业支持计划。支持大学生参军入伍,提高高校毕业生新兵补充比例。
  4.开展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乡村振兴局)
  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求职创业补贴、职业介绍等针对性帮扶,确保有就业意愿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全部实现就业。
  5.实施重点群体就业援助工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心关爱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等群体,健全联动服务机制。建立全省公益性岗位实名制数据库。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积极开发乡村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着力加强农民工、新业态领域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的服务保障和权益维护。
  6.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省退役军人厅)
  构建“互联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模式,建成省、市、县(市、区)三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平台。推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建设,建成省级就业创业园地30家。
  7.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省残联)
  推动落实《辽宁省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创造条件帮助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更有效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好环境和更多支持。

第三节 多渠道促进创新创业和灵活就业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营商环境制度体系,提升运用法治思维方式优化营商环境的能力和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建设服务型政府,依法依规精简行政许可事项。根据省政府立法计划,研究制定我省公平竞争政府规章,废除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排查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最大限度解除对创业的束缚。加强审批管理服务,开通行业准入办理“绿色通道”,推行“一网通办”,实现“不见面审批”。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实现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等各类涉企注销业务“一网服务”。实施《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和运营体系建设。
  完善扶持创业政策。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对初创实体的支持力度,进一步降低创业成本,提升初创企业持续发展能力。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提高融资便利度和政策获得感。拓展创业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设立各类创业投资基金特别是天使基金,健全投资生态链,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初创期、种子期、早中期创业企业发展。提升创业板服务成长型创业企业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等方式进行融资。
  开放共享各领域创业资源。强化大企业在市场拓展、产业链协调、带动中小企业创业方面的作用,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专项行动,鼓励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资源、场景、应用、需求,打造基于产业链供应链的创新创业生态。推动国家科研平台、科技报告、科研数据、科研仪器设施、高校实验室进一步向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开放,创造更多创业机会。促进国家级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放企业(项目)资源,建立项目对接机制,吸纳人才创业。
  激发各类群体创新创业热情。支持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军人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培育一批农村优秀创业创新带头人。支持科研人员入乡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大力发展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培育一批青年创业拔尖人才。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实施高端团队“带土移植”工程,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保姆式”服务。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创新创业人才评价体系。健全留学回国人员、外籍高层次人才服务机制,提高创新创业便利化水平。倡导敬业、精益、专注、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
  建设全方位创业服务体系。加快完善创业服务网络,将创业服务进一步向社区、校区、园区延伸。加强服务队伍建设,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等服务。推广创业导师制,壮大青年、农村创业导师队伍,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科技领军企业、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等到基层开展创业服务。鼓励高校、中职学校(含技工院校)、培训机构等开设创业培训课程,为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广泛开展各类创业大赛和创业推进活动,在家政、养老、托育、乡村旅游等用工规模较大的社会服务领域推出更多创业带动就业示范项目。积极参加全国双创活动周和创业型城市示范创建,营造浓厚的创业氛围。
  支持创业平台载体建设。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相互接续的创业平台支持链条。支持大企业与地方政府、高校共建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和创业园区做大做强,建设一批高水平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落实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改造提升工程,新获批3—4家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优化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布局,充分发挥双创示范基地示范带动作用。推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建设,建设一批省级就业创业园地。依托各类产业园区建设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加强大学生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孵化载体建设。
专栏4 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
  1.整合建设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省农业农村厅)
  以县级地区为单位,对现有开发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创业载体等各类园区平台整合拓展、优化布局,打造功能完备、环境优良的返乡入乡创业园。改造提升返乡入乡创业园配套设施,提高智能化、服务化水平。
  2.培育返乡入乡创业产业集群(省农业农村厅)
  依托返乡入乡创业园,探索适合当地的返乡入乡创业发展路径和模式,通过承接产业转移、资源嫁接输入地市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方式,培育具有区域特色、大中小企业协同联动、上下游产业全链条一体发展的返乡入乡创业产业集群。
  3.强化资金支持(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允许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有条件的地方可按规定因地制宜安排资金,支持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支持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和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发展。
  
  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发展。培育壮大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破除各种不合理限制,鼓励个体经营,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建立促进多渠道灵活就业机制。鼓励传统行业跨界融合、业态创新,增加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就业机会。将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免费发布供求信息,按需组织专场招聘,强化对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服务,使其更加便捷地享受各项政策和服务。制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若干措施》,建立适应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的劳动权益保障制度,规范平台企业用工,明确平台企业劳动保护责任。
专栏5 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支持保障计划
  1.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服务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以个人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灵活方式就业的劳动者,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各项政策和服务。依托“辽宁省就业人才服务网”建立灵活就业岗位信息发布渠道。
  2.实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技能提升项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创新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培训形式和内容,搭建数字资源线上培训服务平台,支持其根据自身实践和需求参加个性化培训。

第四节 全力打造技能强省

  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制度体系。着眼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适应就业创业和人才成长需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并实施“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确保“十四五”期间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50万人次左右,各类技能培训中女性占一定比例。对接服务数字辽宁智造强省战略和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实施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广泛开展新职业新业态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加强高校毕业生和城镇青年、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脱贫人口、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就业困难人员等技能培训,落实培训、技能鉴定、生活费补贴政策。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推动企业员工职业技能提升,提高劳动者适应技术变革和产业转型能力。根据制造业需求,重点开展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培训,大力培养制造业技术工人。突出高技能人才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储备技能培训、通用职业素质培训,积极发展养老、托育、家政等生活服务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强化安全生产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安全生产素质。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构建以世界技能大赛和全国技能大赛为引领、辽宁省技能大赛为龙头、行业和地方竞赛为主体、企业和院校比赛为基础的辽宁省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推动职业技能竞赛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结合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着眼辽宁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引导培训资源向市场急需、企业生产必需等领域集中。构建多元培训载体,推动培训市场全面开放,激发培训主体积极性,有效增加培训供给。采取政府按规定补贴培训、企业自主培训、市场化培训等多样化的培训方式,广泛开展订单式、套餐式培训,探索“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动态调整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目录和补贴标准,增强劳动者、培训机构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做好职业培训券推广使用工作,提高培训的针对性,确保培训资金规范安全运行。
  积极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突出职业教育类型特色,深入推进改革创新,优化结构与布局。执行职业教育国家标准,推行“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建设一批高水平职业技术院校和专业。健全职普融通机制,稳步发展职业本科教育,实现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学习成果双向互通互认、纵向流动。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面向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完善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鼓励行业协会、跨企业培训中心等组织中小微企业开展学徒制培训。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加强规划引导,推动形成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梯次发展、有序衔接、布局合理、特色突出的技工教育体系。组织技工院校全方位参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各类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大力支持民办技工院校发展,鼓励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技工院校。持续扩展校企合作形式和内容,形成“人才共有、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强化人才培养就业导向,建立健全人才培养与产业发展联动预警机制,增强人才培养前瞻性。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实施教育提质扩容工程,着力培养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不断优化高校学科专业布局,推进专业升级和数字化改造,撤销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专业,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快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加强重点专业学科建设,大力发展国家重点支持学科专业清单中的新兴专业。加强博士后及专业技术人才储备。持续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完善优秀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激励机制,促进女性高技能人才培养。
  深化技能人才管理制度改革。有序推进“技能中国行动”,完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打造“辽宁工匠”品牌。深化职业资格制度和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压减准入类职业资格数量。促进技术技能人才融合发展,探索扩大职业贯通领域。在国家资历框架下,积极探索畅通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及技能人才的职业发展通道。
专栏6 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工程
  1.完善职业培训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修订发布职业技能培训配套实施细则,规范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切实发挥资金效能。
  2.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面向各类城乡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50万人次。
  3.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省农业农村厅)
  以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为重点,按照“需求导向、产业主线、分层实施、全程培育”的要求,统筹开展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能力提升、种养加能手技能培训、返乡入乡群体技术技能培训、乡村治理和社会事业带头人专项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训等,培养适应产业发展、乡村建设急需的高素质农民队伍。
  4.提升职业培训信息化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完善职业能力建设信息管理平台,探索推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模式,逐步推行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评价相关服务网上办理。
  5.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辽宁省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活动,按三个层级分别评选“辽宁工匠”“辽宁技能大奖”“辽宁技术能手”。
  6.深化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按照国家部署,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及时纳入新职业和急需紧缺职业,满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求。
  7.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重点建设一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级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
  8.实施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职业技能提升工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
  支持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建设一批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地区实际,分层分级建设一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按照国家部署组织全省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

第五节 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围绕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鼓励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高级人才寻访、人才测评等高技术、高附加值业态发展。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按计划开展“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化建设。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放管服”改革,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持续优化人力资源市场环境,激发人力资源创新创业创造活力,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繁荣发展。积极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化、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和人力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和制度。逐步实现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全覆盖,提升劳动力市场供需匹配效率。组织开展诚信服务活动,选树一批诚信人力资源服务典型。
专栏7 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
  1.培育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建立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数超1700家,从业人员总量达4.5万人。重点培育一批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综合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加快发展有市场、有特色、有潜力的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细化专业分工,向价值链高端延伸。
  2.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需要,培育建设有特色、有活力、有效益的地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开展产业园建设评估工作,积极申报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3.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持续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联合招聘、重点行业企业用工、重点群体就业、促进灵活就业、劳务协作等服务。
  4.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不断壮大人力资源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培养行业领军人才,加大行业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以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创建为契机,储备一批诚信示范机构。做大做强重点骨干企业,重点培育一批人力资源服务业的重点骨干企业。
  5.建设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零工市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支持用工密集的沈阳、大连等城市和劳动力密集的辽西北地区建设一批劳动力市场。聚焦国家战略需要和辽宁产业发展方向,建设专业性人才市场。支持零工需求较多地区建设一批零工市场。
  6.监测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信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人力资源结构特点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周期性规律,不断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监测体系。及时发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数据,主动开展就业形势研判、企业用工调查、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状况分析和企业用工动态监测。

第六节 提升劳动者收入和权益保障水平

  合理稳步提高劳动报酬。健全工资决定、合理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着力增加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加强企业工资收入宏观调控和指导,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评估和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工资指导线形成机制,健全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探索发布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特征的薪酬分配指引。加强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工作,建立完善全省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大数据系统。改革完善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事业单位薪酬制度。持续推进国有企业薪酬制度改革,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和工资总额管理政策。推进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国有企业科技创新人才激励政策,推动分配向作出突出贡献人才和一线关键岗位倾斜。加强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
  营造安全劳动环境。实施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建立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持续加强矿山、冶金、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坚决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累计下降33%。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强化对危化品、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海洋渔业、消防、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监察监管。推动简单重复的工作环节和“危繁脏重”的工作岗位尽快实现自动化智能化,加快重大安全风险领域“机器换人”。
  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深化劳动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同步推进户籍制度、用人制度、住房保障供给、档案服务改革,加快破除妨碍劳动力和人才市场化配置和自由流动的障碍,搭建横向流动桥梁、纵向发展阶梯,形成合理、公正、畅通、有序的社会性流动格局。拓展基层人员发展空间,探索优化基层和乡村振兴一线教育、科技、医疗、农技等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加大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和艰苦偏远地区工作人员奖励激励力度。
  努力消除就业歧视。建立劳动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就业机制,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逐步消除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身份、残疾、宗教信仰等各类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或就业歧视,增强劳动力市场包容性。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技能培训、劳动报酬、职业健康与安全等方面的权益,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和联合约谈机制,及时纠正含有歧视内容和不合理限制的招聘行为。健全司法救济机制,依法受理涉及就业歧视的相关起诉,设置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
  切实保障劳动权益。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招聘过程中的虚假、欺诈行为现象,强化劳务派遣用工监管。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鼓励企业与劳动者签订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劳动用工指导。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工时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规范特殊工时、休息休假和劳动定额定员管理,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完善欠薪治理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畅通劳动者举报投诉渠道,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做好智慧劳动保障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强化大数据分析能力和监控预警功能,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推进企业建立多种形式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机制,提升企业与劳动者沟通协商的制度化程度。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依法推进企业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引导中小企业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地方推动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提高集体协商覆盖面和实效性。深入实施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完善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大力提升劳动关系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扩大创建活动在广大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覆盖面。加强劳动关系形势分析和风险监测预警,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体制机制,强化调解仲裁队伍建设,推进“互联网+调解仲裁”。

第七节 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

  健全统计监测调查体系。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立体化的就业失业监测网络,实现劳动力市场、企业用工主体和劳动者个体全覆盖,全面反映就业增长、失业水平、市场供求状况。完善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统计方法,探索进行就业质量、就业稳定性等方面分析。推进大数据在就业统计监测领域的应用。
专栏8 实施就业失业统计监测调查能力提升计划
  1.建设全省劳动力资源信息库(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将全省劳动力资源信息采集入库,加强与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人口信息之间的数据比对联动,实现信息动态更新。按要求向全国劳动力资源信息库上传信息。
  2.完善就业形势监测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
  加强就业统计调查信息与市场主体登记、移动通信、网络招聘、工业用电、企业征信、铁路运输等大数据比对分析,健全多方参与的形势研判和大数据监测系统。根据国家监测点统一布局,落实定点下沉、信息直报联络制度。
  3.健全失业动态监测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优化监测企业样本结构,细分企业规模、性质等,按月分析岗位变化情况,研判企业减员风险。
  4.完善劳动力调查制度(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
  扩大劳动力调查样本规模,按月做好调查失业率统计工作,加强劳动力调查数据的分析研究。
  5.建立就业岗位调查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开展就业岗位调查试点,细分区域、行业等,按月调查各类用工主体岗位空缺和用工需求,逐步建成就业岗位调查制度。
  6.组织就业形势调查研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
  根据全省人口规模变化、市场主体数量变化、失业率调查样本增加、大数据应用统计监测等,围绕行业产业、劳动力市场等就业需求及从业人员结构,开展就业形势调查研究,增强就业工作针对性和就业服务精准性。
  增强风险预警预判能力。健全就业形势科学研判机制,建立就业指导专家库,组建专业分析团队,开展就业重大问题研究,提升形势感知、分析研判和科学决策水平。完善企业规模裁员减员及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加强风险评估,适时发布失业预警信息。指导市、县级政府进一步完善失业风险预警制度。
  强化风险应对处置。建立完善跨层级、跨部门、跨区域的重大风险协同应对机制,完善加强预警稳定就业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各级政策储备制度。加强规模性失业风险应急处置,根据需要依法依规制定临时性应对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允许困难企业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基础上,采取依法调整工作时间、薪酬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指导企业依法依规裁员,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应对智能化技术应用对就业的影响。建立人工智能等智能化技术应用对就业影响的跟踪研判和协同应对机制,避免其就业替代效应短期内集中释放。构建不同行业、不同业态间的转岗机制,加快劳动者知识和技能更新速度,广泛开展人工智能等智能化技术应用适应性、储备性培训,提升人工智能等智能化技术通用技能,充分放大其就业创业效应。

第三章 建立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一节 建立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推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制度全覆盖到法定人群全覆盖,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户籍限制,积极促进有意愿、有缴费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完善困难群体社会保险帮扶政策,组织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积极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适龄参保人员应保尽保。
  巩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对接全国统筹。坚持制度的统一性和刚性约束,规范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规范参保缴费行为。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要求,建立养老保险工作考核机制,重点考核规范政策、加强扩面征缴、规范支出管理、责任分担等履职情况,责任分担与考核结果挂钩。落实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提高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遗属待遇和病残津贴等政策。
  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压实地方政府保发放主体责任,完善落实政府责任分担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和规范基金征缴,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规范申报缴纳流程,优化缴费服务,提高征管效率,密切部门协作,规范部门间相关业务规则,及时共享参保登记、费款上解及入库等明细信息,实现应收尽收。强化基金支出管理,清理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加强退休审核,建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管理提供信息支持和监管依据。
  落实城镇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物价变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基金承受能力以及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调整比例和水平。统一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结构化调整办法,优化各部分权重,既体现社会公平,又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激励机制。
  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加快发展企业年金,扩大企业年金适用范围,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为编制外人员建立企业年金。规范职业年金运营,完善职业年金制度和各项配套政策,加强规范化管理,完善考核、监督、披露机制,依法合规开展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加快构建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企业(职业)年金为补充,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相衔接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实现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健康发展。
  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贯彻落实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确定办法、个人账户资金计发月数、参保缴费年限等配套政策。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老待遇平稳过渡办法,平衡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年际间待遇,确保退休人员待遇合理衔接。全面实现按新办法准确计发养老金。
  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规范个人账户计息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专栏9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1.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构建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企业(职业)年金为补充、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相衔接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2.完善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统一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综合考虑物价变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基金承受能力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待遇调整水平,调整办法体现多缴多得,建立兼顾各类群体的待遇合理增长机制,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3.确保职业年金平稳运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完善职业年金各项配套政策,健全考核、监督、披露机制。
  4.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研究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预存机制,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5.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部署研究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标准,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二节 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坚持和完善覆盖全民、依法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促进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与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互助等互补衔接。精准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推动实现应保尽保。健全多元筹资机制,均衡个人、用人单位和政府三方筹资责任。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地级统筹,推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衔接,适时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全面加强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运行风险监测,完善待遇动态调整机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促进医疗保障制度法治化、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制度,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统一规范医疗救助制度,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完善生育保险待遇政策措施,与人口长期发展战略相适应。开展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加强信息和服务资源共享,鼓励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创新,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
  优化医疗保障协同治理体系。严格落实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制度,统一全省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医保目录和支付管理。实施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推广国家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区域基金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DIP)等付费方式。完善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医保总额支付政策。健全医保支付协商谈判机制,构建多方利益趋同的新型服务供需格局。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持续深化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健全以市场为主导、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医疗机构充分参与、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推进协同高效的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优化医药服务资源配置,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药品供应和安全保障能力,确保群众获得更加安全可靠优质便捷的医疗保障。
专栏10 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1.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实施全面参保计划,完善筹资缴费政策,防控基金运行风险。
  2.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省医保局)
  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完善待遇保障机制,统一规范医疗救助制度,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
  3.健全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
  完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紧密型医联体医保支付政策,创新医保协议管理,健全医保目录管理。
  4.协调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
  深化药品和医药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完善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监测制度,建立以医保支付为基础,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的省级集中采购平台。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医疗机构充分参与、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第三节 建设积极稳健的失业保险制度

  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建立以政策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保障能力和风险共济能力,实现省内失业保险政策均衡落实,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更加规范,各级权责更加明晰,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享受政策更加便捷。
  完善失业保险稳就业政策体系。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完善失业保险支持参保企业稳岗、参保职工提升技能政策体系,构建常态化援企稳岗帮扶机制,用好用活失业保险促进企业稳岗、支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等政策,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强化援企稳岗功能。
  加强失业保险参保扩面。推动事业单位、中小微企业等单位参加失业保险,通过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统一缴费基数、统一征收,逐步推进参保扩面工作。
  稳步提升失业保险保障水平。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失业保险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完善社会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充分发挥保生活基本功能作用,有效发挥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
专栏11 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1.实现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实现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提高基金风险共济能力。全省统一基金管理和监管,统一失业保险政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和经办信息化系统。
  2.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完善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三位一体功能,推动失业保险从基本生活保障向稳就业拓展、从事后帮扶就业向事前预防失业拓展、从失业人员向所有参保职工和企业拓展。
  3.完善失业保险待遇调整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动态增长机制,确保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及时启动社会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阶段性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第四节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落实《辽宁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健全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制度,实现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的“五统一、一调剂”管理。规范省级调剂金上解、下拨及使用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
  规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工伤认定程序,强化工伤疑难案件的审理工作,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三方联席会议制度。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服务,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加强专家队伍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行为,公平公正公开组织鉴定工作。推进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信息化建设,加强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及养老金调整幅度等因素,适度、稳步提升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水平,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增强工伤人员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做好公务员工伤保障。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 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员伤残保障相关事宜的通知》,做好公务员工伤保障的相关政策衔接,有序组织公务员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我省公务员工伤保障政策措施,切实保障公务员群体的工伤权益。
专栏12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1.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完善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规范工伤保险基金上解下拨,调剂解决部分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当期支付缺口。
  2.维护公务员工伤保障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做好公务员工伤保障的相关政策衔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我省公务员工伤保障政策措施,切实保障公务员群体的工伤权益。

第五节 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适度扩大救助范围,逐步扩大到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加强对低收入人口监测预警,建立动态调整的低收入人口信息库。加强对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分层分类实施社会救助。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健全专项社会救助制度。对困难家庭,根据实际给予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提高年度救助限额,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等制度与社会救助政策有效衔接。全面落实取暖救助制度。减免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在乡镇(街道)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
  完善救助体制机制。推进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各类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强化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核对内容,优化核对系统,推动相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共用。扩大救助服务供给,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模式。
  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健全救助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推动建立健全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作用。提升救助管理工作服务能力,推进救助寻亲服务,帮助滞留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加强街面巡查和源头治理,健全流浪乞讨人员转介处置机制。对符合落户安置条件的长期滞留人员予以落户安置,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专栏13 基本民生保障水平提升工程
  1.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根据辖区内户籍人口数量,按照人均2元左右水平安排临时救助备用金。
  2.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服务对象数量按规定配备专职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实现乡镇(街道)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服务站全覆盖。为有需要的困难群众提供主动发现和协助申请、资源链接、政策信息、心理调适、转办转介、社会融入等相关服务。在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服务点,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重要工作内容。
  3.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设施体系(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推动救助管理设施设备落后的地级市,以及人口密集、交通便利、省市交界、救助量大的县(市、区),新建或改扩建救助管理设施,配齐相关设施设备。充分利用现有社会福利设施建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设施或救助管理站。

第六节 全面加强优抚保障

  全面落实优抚政策项目。健全优待抚恤制度,建立体现贡献、公平规范、统筹平衡的待遇保障量化标准体系,提高待遇水平。完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推动抚恤优待制度向城乡一体转变,逐步缩小城乡差别。适当扩大优抚事业单位服务对象范围,为符合条件人员提供优惠医疗和供养服务。全面落实优待项目,坚持现役与退役衔接,统筹国家优待和社会优待,建立健全符合我省实际的开放式优待目录清单,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适时调整完善。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分类建立基本优待目录,给予不同对象区别化的优先优惠,树立贡献越大、优待越多的鲜明导向。落实优待证制度,建立实施奖惩结合、优待资格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加强优抚对象保障。加大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保障力度,提高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加强精神慰藉和心理关怀,切实帮助解决生活、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困难。加大重残重病退役军人保障力度,配套完善一级至四级国家供养残疾退役军人保障政策,合理确定分散供养购(建)房地方财政配套补助标准。优化残疾等级调整办理程序,改进抚恤补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关系转移等工作方式,确保优抚资金准确、安全发放。
  推进优抚事业单位改革。协调推动优抚事业单位转隶移交,理顺体制机制。积极储备项目纳入国家“优抚保障体系建设”项目库,争取建设支持,不断提高优抚事业单位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坚持服务优抚对象、服务人民群众的原则,转变管理方式,整合现有资源,加强横向联合,努力构建布局合理、功能明确、特色鲜明、富有活力和可持续发展的优抚对象医疗、养老体系。
专栏14 优抚保障体系建设工程
  1.优抚医院提质改造工程(省退役军人厅、省卫生健康委)
  推进优抚医院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增加床位、改建护理型床位、购置医疗辅助、残障辅助、健康检测等专业医疗设备。重点支持:辽宁省优抚医院设施设备购置、辽宁省复员军人康宁医院改扩建及设施设备购置、辽宁省荣军医院新改扩建及设施设备购置、盖州市荣复退役军人专科医院设施设备购置。
  2.光荣院新建和改扩建工程(省退役军人厅)
  综合优抚对象分布情况、供养保障需求等因素,推进建设规模相当、设施完善、区域覆盖的光荣院。推进新建或改扩建,改造业务用房等基础设施,改建护理型床位,增配医养结合专业设备。重点支持:鞍山市光荣院增加床位、营口市和辽阳市光荣院改造、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新建光荣院,适当支持其他地区光荣院改扩建、升级改造和服务设备购置。

第七节 完善落实社会福利政策

  提升儿童福利保障水平。健全完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提高在医疗、教育、康复、就业等方面的保障水平。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推动纳入保障范围。优化完善社会散居孤儿、家庭寄养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走访、家庭培训、监护评估和监护保护制度。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布局、提质增效。加快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康复、医疗、教育和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提升服务质量。
  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关爱。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动态信息和档案管理,建立详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制度措施,加强对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儿童生活保障和救助工作。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和重性精神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创业指导,积极为农村留守妇女创业发展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加大对农村留守妇女法律知识普及和法律援助力度。
  完善残疾人福利制度。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推动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推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至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至三、四级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发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技术指导作用,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与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托养机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服务对接、场地共用、资源共享。
专栏15 社会福利水平提升工程
  1.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省民政厅)
  重点支持有集中养育需求、设施设备落后的地级市新建或改扩建儿童福利机构。完善儿童养育、残疾儿童医疗、特教、康复及开展家庭式养育等所需的设施设备。推动县级儿童福利机构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2.提升儿童福利服务能力(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儿童福利院院长入职培训和定期培训,配合建立健全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在儿童福利服务人才入职补贴、免费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培育孵化儿童福利类社会组织。推动儿童福利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儿童福利服务。
  3.加强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建设(省民政厅)
  支持精神卫生服务能力不足的地级市和需求大的县(市、区)建设精神卫生福利设施,为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提供集中养护、康复等服务。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建设和运营。

第八节 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监管

  加强社保基金监督检查。统筹运用行政监督、经办稽核和社会监督力量,汇集举报投诉、非现场监督、巡视、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多方面信息,全面排查风险,切实保障基金安全。建立常态化基金监督检查制度,积极引入第三方监管力量,定期对高风险业务进行检查。扎实推进非现场监督,升级完善基金监管软件平台,引入大数据处理技术,为社保业务数据即时比对、发现威胁基金安全潜在问题提供数据支撑。
  完善社保基金监督协同机制。定期与相关政务信息主管部门交换数据,大力推广手机APP自助认证等新方式,加强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比对确认,遏制违规领取社保基金。健全违规领取社保基金多部门联合追缴机制,加强部门间协作,运用行政、司法等多种手段强力追缴基金,有效打击欺诈、震慑犯罪。
  建立和完善基金运行情况监控体系。严格基金支出管理,健全与国家及省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基金安全平稳运行。严格落实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做到有情则报、急情快报、应报尽报、全面报告。实现基金风险防控与重要业务环节的实时监控,建立标准统一,融事前预防、事中核验比对、事后稽核监督于一体的基金风险防控体系。
  加强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监管。加强年金基金运营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备案,建立年金基金投资工作台账,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跟踪年金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及时提示风险,按国家要求开展委托投资管理机构现场检查。
  推进医保基金监管制度改革。构建全领域、全流程的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基本建成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和执法体系,形成以法治为保障,信用管理为基础,多形式检查、大数据监管为依托,党委领导、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个人守信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格局。
专栏16 建立社保基金监督协同机制
  1.加强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数据共享比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严格核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的社保待遇领取疑点数据,定期与省公安厅、司法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局进行参保人员信息共享比对,拓展比对信息来源,逐步完善省检察院、法院、医保局等部门信息共享内容和方式,有效遏制重复领取待遇、死亡冒领待遇、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待遇等问题。
  2.强化社会保险基金联合追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现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问题,立即暂停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启动违规领取待遇追返工作。对拒不返还的单位和个人,列入社会保险失信黑名单,移交同级行政部门处理。行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履行相关程序后,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仍无返还意愿的,移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涉及欺诈骗取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提升医保基金监管能力(省医保局)
  健全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强化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严格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和稽查审核。建立和完善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加强大数据应用。积极引入第三方监管力量,强化社会监督。建立监督检查常态机制和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实施基金运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和行刑衔接,综合运用协议、行政、司法等手段,严肃追究欺诈骗保单位和个人责任。建立医疗保障信用体系,推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章 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

第一节 健全统筹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强化公共就业服务队伍建设。完善街道(乡镇)、社区(村)服务平台,合理配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加强职业指导、职业信息分析、创业指导等专业化、职业化队伍建设。探索建立创业指导专家、就业指导专家等志愿者团队,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化服务。创新公共就业服务模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广泛深入参与就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制。健全完善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全覆盖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提供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就业公共服务。健全户籍地、常住地、参保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供给机制,推进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就业失业登记、职业介绍等服务覆盖全体城乡劳动者。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在注册地、经营地、用工地免费享受劳动用工咨询、招聘信息发布等服务。
  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保基本、兜底线功能。统一公共就业服务视觉识别系统,统一核心业务流程和规范。完善对用人单位尤其是重点企业用工常态化服务机制,提供全方位、多渠道、常态化的用工服务指导。针对不同时段特点和不同群体需求,举办多样化公共就业服务活动。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公共就业服务需求分析、社会满意度调查和第三方评估。积极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充分就业社区建设。
专栏17 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
  1.就业服务基层基础能力提升计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
  根据村和社区常住人口密集程度设置就业服务站,健全“15分钟就业服务圈”。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开设就业服务相关学科专业,对公共就业服务人员进行专项培训。鼓励市县两级公共就业服务人员积极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相关培训班。组建就业专家服务团,开展服务下乡、巡回指导等活动,引导专业力量下沉。
  2.健全重点企业用工常态化服务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联系制度,在带动就业能力强、用工规模大的重点企业设立就业服务专员,实施定点服务,通过专场招聘、劳务协作等渠道帮助解决用工问题。
  3.实施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强化“3301”就业服务基础能力建设,“十四五”期间力争实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创业型城市、充分就业社区3大区域引领服务平台建设网格化;每年支持建设省级优秀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青年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各10家。
  4.开展专项招聘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持续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春潮行动、民营企业招聘月、百日千万网络招聘等招聘活动,创新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促进供需匹配。

第二节 提升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

  提升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建设融经办服务与信息系统于一体、以社会保障卡为服务载体、线上线下衔接互通的社会保险服务体系,整合社会保险经办资源,全面推广实施综合柜员制,推动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精准高效协同。深入实施社会保险全民参保计划,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加强大数据应用,精准、分类实施,实现参保无遗漏、转续无障碍、待遇公平化,促进各类群体自觉参保和各类人员合理流动。推动构建“事前承诺—事中监管—联合惩戒”的信用管理新模式,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效率和服务可及性。统一和优化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流程和服务规范,实现经办流程一致、业务手续一致。完善公共服务渠道,扩展服务内容,建立实体窗口、互联网平台、移动掌上平台、自助服务等多种服务渠道为一体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
  构筑医疗保障服务支撑体系。建立覆盖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大力推进服务下沉,提高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可及性。创新服务模式,优化服务流程,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全面实现“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不断提高医保经办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完善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全面开展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实现异地就医备案网上办理全覆盖。健全完善医保协议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障法规体系,推进依法治理和依法行政。
  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扩大救助服务供给,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模式,为有需要的救助对象提供心理辅导、社会融入、资源链接等服务。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加快服务管理转型升级,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完善社会救助资源库,推动社会救助服务事项向移动端延伸。
  提升社会优抚服务水平。适当扩大优抚事业单位服务对象范围,为符合条件人员提供优惠医疗和供养服务。推进优抚事业单位改革,构建布局合理、功能明确和可持续发展的优抚对象医疗、养老体系,把优抚事业单位建设成为服务练兵备战的重要资源、保障退役军人的必要平台。
  加强基本养老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完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完善兜底性养老服务,建立特殊困难老人定期探访制度、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优化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网络,大力发展“家庭养老床位”。大力推进城市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按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进老旧城区、已建成居住(小)区基本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壮大养老服务产业,促进养老企业连锁化、集团化发展,大力培育养老服务行业组织。
专栏18 提升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
  1.开展新就业形态全体参保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
  完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保政策,加强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保登记、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提供便捷服务。
  2.实现社会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按照国家要求,实现跨地区的企业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企业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间保险关系网上转移接续办理。改进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平台,按照国家电子化转移规范要求,实现跨省制度内流动人员不见面受理。
  3.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省民政厅)
  支持有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转型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和“四同步”工作机制(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为载体和抓手,推动在乡镇(街道)范围内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设施,到2025年底,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在乡镇、街道的覆盖率总体达到60%。
  4.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省民政厅)
  统筹社会救助资源,以县级为单位建立困难家庭基本信息数据库,健全完善致贫返贫监测预警机制。全面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提升基层经办服务能力,形成“物质+服务”救助方式。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畅通各地区社会救助服务热线。
  5.残疾人服务保障能力提升工程(省民政厅)
  推进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实现市级全覆盖。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康复工作。
  6.优化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省医保局)
  构建全省统一的医保经办服务体系,加强经办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加快完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推进医疗保障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第三节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建设

  推进均等化建设。推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城乡区域制度统一、质量水平有效衔接。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就业和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和共建共享,补齐农村和基层公共服务短板,促进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推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协同发展。构建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开放共享的基层管理服务平台,推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便民服务场景有机集成和精准对接。实施就业和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
  推进标准化建设。全面实施就业和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管理,落实省公共服务标准,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服务需求相适应、有力支撑就业和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业务的标准化体系。围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领域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细化服务事项,优化服务流程,明确服务要求。落实国家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机制,形成与医疗保障改革发展相适应的标准化工作体系。

第四节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

  推动数据共享和安全保障。实施信息化便民服务创新提升行动,促进与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深化大数据应用,健全横向及纵向数据资源的归集、交换、共享应用机制。加快推动管理服务数字化转型,提升数据分析应用能力。完善全省容灾体系建设,持续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
  加强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并全面完成金保工程二期建设任务,完成重要信息系统省级集中。加快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智慧化升级和一体化建设,强化经办、统计、分析、大数据应用、智慧服务等线上线下一体化功能。推动向移动终端、自助平台延伸,打造集政策解读、业务办理等于一体的人工智能服务模式,逐步实现就业和社会保障业务“一次登录、全网通办”。建设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完善“互联网+”医保服务管理,加快推广应用医保电子凭证,高质量建设智慧医保、数字医保。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金保工程三期启动建设情况,适时启动我省相关工作。
  深化“一卡通”应用。拓展社会保障卡身份凭证功能,扩充社会保障卡公共服务管理功能,推动费用缴存和待遇发放应用,推进各业务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做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服务,逐步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一卡通”居民服务管理模式,实现“一卡多用、一卡通用”,进一步发挥社会保障卡的惠民、便民作用。
专栏19 信息化工作重点项目
  1.开展信息化便民服务创新提升行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聚焦解决当前企业群众办事堵点痛点和监管能力不足问题,适应人员流动和平台经济等发展要求,以部级平台系统为支撑,以省级平台系统为枢纽,集中整合数据资源,简化优化业务流程,推动“全数据共享、全服务上网、全业务用卡”,全面提升信息化创新应用水平。
  2.拓展省级集中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平台应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供多渠道、个性化、相互联动的公共就业服务,全面实现就业业务全程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基于统一的数据指标体系和服务平台模式,为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业务开展提供全方位支撑,满足全省各层级经办人员和就业群体需要。实现就业一体化平台管理和全程信息化高效管理,推进业务流程向智能化办理转变,全面提升全省就业服务经办管理能力。精准分析就业宏观决策,信息数据资源实现内外协同共享。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
  3.统一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在全国一体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标准体系框架内,按照全国统一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规范标准,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采用窗口服务、网上服务、自助服务等多种方式,建成全省统一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并与全省统一政务服务平台和全国统一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实现社会保险业务部省市县实时同步和数据集中统一管理,做到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功能更加完善、服务持续优化。
  4.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
  推进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一卡通”服务管理模式,加快社会保障卡发放和应用,实现向第三代社会保障卡过渡,促进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增加、应用范围扩大、服务能力提升、线上线下融合,推动“全民持有卡”和社会保障“全业务用卡”,全省基本普及现场即时发卡的快速制发卡服务模式。大力发展电子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形成线上线下综合服务能力,同步推进在社会保障领域“一卡通”应用,逐步建立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新格局。

第五章 实施更加有力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党的领导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完善党领导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到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为“十四五”时期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第二节 强化责任落实

  坚持目标导向,紧紧围绕本规划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细化分解指标,明确责任部门。充分发挥省政府就业、社会保障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强化部门联动、推进数据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加大考核力度,把重要指标和重点任务纳入各市工作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核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依据。

第三节 强化资金保障

  健全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创新财政保障机制。推动完善财权事权划分,构建与事权匹配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经费分级保障机制,落实各级政府对规划确定重点任务的投入责任。统筹各类资金,加大对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投入,支持重大项目实施,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和正常运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健全就业领域投融资机制,拓宽资金渠道,引导带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在返乡入乡创业、技能培训、职业教育、就业服务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第四节 加强监测评估

  健全监测评估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科学设定年度计划监测指标,加强年度计划的监测分析,重点关注分性别统计监测工作。组织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工作,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估,强化监测评估结果应用。加强规划重点指标的考核评估,科学设置评估指标体系,确立量化标准。加强评估分析,提高分析结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建立规划实施预警机制。加强统计分析能力建设,完善统计分析和决策咨询机制。

第五节 提升政策效果

  实施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快办帮办行动,及时公布政策清单和网上办理渠道。依托大数据比对主动识别政策对象,精准推送信息,扩大政策知晓度。坚持政策制定与宣传工作同步策划、同步安排、同步落实,做好政策推介解读和舆论引导,以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政策举措,努力提高政策覆盖面和落实率。强化政策落实调度与督导,跟踪调查评估政策实施效果。

第六节 鼓励支持创新

  对规划确定的重大举措和创新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鼓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围绕规划重点任务,探索务实有效的实施方式和有用、管用的落实措施,着力形成一批省内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努力推荐一批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制度性创新成果。

第七节 推进规划实施

  加强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制定规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加强年度计划编制实施,合理设置年度目标,做好年度间综合平衡。做好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的有效衔接,加强本规划与其它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确保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在总体要求上指向一致、空间配置上相互协调、时序安排上科学有序。推进规划实施进程,充分发挥监督指导作用。各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本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