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司发〔2022〕26号
辽宁省司法厅 辽宁银保监局 大连银保监局
关于做好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意见
各市司法局,各银保监分局,省、市司法鉴定协会(办事处)和省、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在辽保险法人机构和省级分公司:
为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保险行业理赔服务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辽宁省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办公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1〕91号)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一)坚持司法鉴定中立性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开展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活动(以下简称“涉保司法鉴定”),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鉴定意见不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涉及保险理赔当事人(以下称“涉保当事人”),以及其他机构和人员的干扰。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保持中立,不得与相关保险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严禁收受相关机构和人员好处费、礼物或接受请吃等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行为。
(二)禁止司法鉴定行业不正当竞争。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变相设立分支机构、接案点、服务点、违规开展涉保司法鉴定或以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司法鉴定机构应加强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管理,防止本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牟取私利。禁止鉴定机构工作人员违规从事涉保索赔等活动,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不得违规兼任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人助理。
(三)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涉保司法鉴定时,应当严格按照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辽宁省司法鉴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规范涉保司法鉴定委托,加强工作沟通衔接
(一)提倡共同委托。为提高工作质效,涉保司法鉴定提倡保险机构和涉保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各保险机构应当主动与涉保当事人沟通,告知共同委托鉴定的意义、程序、法律后果等,协商选择司法鉴定机构。共同委托鉴定的,鉴定材料需经双方确认,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谁提供谁负责”,未经双方确认的鉴定材料,不得用于鉴定。在出具鉴定意见书之前,保险机构、涉保当事人不得就同一鉴定事项另行委托鉴定。
(二)规范单方委托行为。涉保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告知单方委托风险及法律后果,并向涉保当事人出具告知单,由其签字确认。
(三)规范涉保司法鉴定的重新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情形的,涉保当事人、保险机构可按规定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一般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规范涉保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涉保当事人和保险机构应当从辽宁省司法厅编制的最近年度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辽宁卷)》中就近择优选取司法鉴定机构,保险机构不得另行编制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辽宁卷)》由辽宁省司法厅向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提供。
(五)规范涉保司法鉴定委托书或鉴定事项确认书的签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辽宁省司法鉴定条例》规定,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或鉴定事项确认书。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书面函件说明理由和依据,退还鉴定材料。
(六)合理使用司法鉴定意见。保险机构应将司法鉴定意见作为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不能以专家咨询意见代替司法鉴定意见。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审核机制,尊重并客观、公正使用司法鉴定意见。
保险机构应当通过教育培训、人才引进、业务交流等手段,不断提升核赔人员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查能力。
(七)做好与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衔接。各保险法人机构和省级分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及人员对接涉保司法鉴定工作,负责本单位派员、协调和管理等工作,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省、市司法鉴定协会(办事处)和省、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定期汇总辖区内鉴定机构、保险机构及其联系人信息,分别向辖内司法鉴定机构、保险机构通报,方便开展司法鉴定工作沟通联系。
三、加强行业协作与监管,促进涉保司法鉴定健康发展
(一)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与保险行业协会均应当高度重视涉保司法鉴定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责任,定期或不定期通报相关工作情况。探索建立重大疑难问题研讨制度,共同研究解决涉保司法鉴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教育培训机制,不断提升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
司法鉴定行业和保险行业要通过报刊、广播等多种媒体形式宣传涉保司法鉴定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果,并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方式,总结交流推广经验,扩大影响力。
(二)建立争议调解机制。涉保当事人、保险机构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先行申请协商调解,未达成一致的,可以提出由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依托省司法鉴定协会建立和完善重大疑难司法鉴定专家论证咨询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政策解答、技术指导和质量评测等方面的作用。
(三)建立工作责任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银保监分局,司法鉴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要结合职能落实管理责任,不断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加强协作管理,多方合力共同施策,依法严厉打击“司法黄牛”等违法犯罪行为。
辽宁省司法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2022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