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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

辽自然资发〔2022〕130号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大数据管理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遥感影像
数据统筹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委会,省(中)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遥感影像数据统筹共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大数据管理局        
           辽宁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遥感影像数据统筹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遥感影像数据的管理,促进遥感影像数据的共享和应用,避免重复采购和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辽宁省大数据发展条例》《辽宁省遥感影像资料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省级财政资金采购、生产、加工处理、分发利用遥感影像数据,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遥感影像数据包括航空遥感影像数据、航天遥感影像数据以及利用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方法加工处理形成的其他遥感影像成果(不含无人机影像)。
  第三条 全省遥感影像数据实行目录内统筹管理。目录包括统筹目录和资源目录。列入统筹目录的遥感影像数据,实行统一采购、统一处理、统一质检、成果共享。资源目录纳入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使用。
  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大数据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遥感影像统筹工作。省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遥感影像资源的数据共享工作,指导遥感影像统筹的信息化工作。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遥感影像统筹项目的预算审核、资金安排和监管。

第二章 数据获取

  第五条 省直相关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遥感影像需求计划。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遥感影像统筹目录、实施方案及项目资金预算。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的遥感影像数据生产和采购计划,应当征求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避免重复采购。
  第六条 全省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国防建设、应急保障建设等所需的遥感影像数据,优先安排采购和生产。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时,依法征用省内商业遥感影像资源。
  第七条 覆盖全省的通用性强、使用频次高、共性需求大的遥感影像实行统一获取和处理。优于(含)0.5米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实行年度更新,优于(含)1米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至少季度更新,优于(含)2米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实行月度更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遥感影像数据,应当及时更新。
  第八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遥感影像统筹目录内影像进行统一获取,加强遥感影像数据产品的加工和处理,促进遥感影像成果的应用。

第三章 成果汇交

  第九条 国家部委等下发的辽宁省区域的遥感影像数据,除有特殊约定外,使用单位应当自数据接收完成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数据。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遥感影像数据完成采购和生产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数据目录。
  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汇交遥感影像数据的有关部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暂停向其提供遥感影像数据,直至其按照规定完成遥感影像数据汇交为止。
  第十二条 遥感影像数据应当纳入辽宁省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库,由省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章 共享服务

  第十三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发布遥感影像资源目录,推进遥感影像数据的共享使用。
  第十四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实际数据需求,建立遥感影像数据的快速分发服务机制。
  第十五条 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卫星中心建设,形成协同高效的卫星应用技术体系,对遥感影像成果应用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第十六条 遥感影像数据的共享、提供、使用和保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非涉密数据线上共享,涉密遥感影像数据的提供使用按照相关的管理规定履行申领手续。
  第十七条 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享的遥感影像数据,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转借及用于商业用途。
  第十八条 向社会公开出版、传播、登载和展示遥感影像数据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审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级人民政府可根据行政区内遥感影像数据统筹工作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