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辽宁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20日  信息来源:省司法厅
【 字体: 】 【打印文章

  一、施行日期:《辽宁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业经2020年1月2日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目的: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原则: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路地协作、综合治理的原则。

  四、主要内容:

  (一)关于高速铁路的路地协作机制

  一是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铁路监管部门)依法负责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是省及高速铁路沿线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高速铁路安全环境管控协调机制,做好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高速铁路沿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依法做好辖区内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三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速铁路沿线根据管理需要合理划分路段,实行双段长工作责任制。铁路运输企业和路段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指定1名相关负责人作为段长,共同做好辖区内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铁路运输企业段长应当定期巡查高速铁路线路,发现依法需要政府解决的安全隐患,及时通报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段长,共同会商,提出处置方案。对超出职权范围的事项,分别报请上级有关机关和单位处理。

  (二)关于高速铁路沿线两侧的安全

  一是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油气管线、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渡槽等设备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护,发现不能及时排除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监管部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的单位和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二是对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50米范围内既有的彩钢瓦房、活动板房、塑料大棚、广告标牌等易刮落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因掉落、脱落造成高速铁路安全事故。

  三是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不得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小型航空器等低空漂浮物。高速铁路封闭栅栏两侧的遮阳网、塑料防护薄膜、农用锡箔纸等轻质物体以及生产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轻飘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采取有效管控措施,防止危害高速铁路安全。

  (三)关于高速铁路安全的应急处置

  一是在高速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地质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高速铁路运输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高速铁路沿线市、县政府应当启动应急协调机制,向铁路运输企业通报相关信息,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二是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应对高速铁路突发事件的需要,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铁路运输企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与当地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高速铁路车站、高速铁路沿线发生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当地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三是省及高速铁路沿线市、县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反恐怖工作指挥协调机制,公安机关、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高速铁路沿线市、县政府应当将高速铁路沿线视频监控纳入当地公共安全视频联网应用,加强高速铁路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建设。

  五、针对高速铁路安全问题提出的解决措施

  一是省及高速铁路沿线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路地协作机制,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及双段长工作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

  二是对高速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实施的行为做出了规定。将高速铁路线路及两侧设备、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等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问题和可能危害高速铁路安全规定进行细化。

  三是对涉及高速铁路的相关事项办理流程、途径做出规定,进一步明确铁路运输企业的相关责任,提高工作协调效率。

  四是加强高速铁路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和应急处置体系,实现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相配套,加强高速铁路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建设。